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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社会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小产权房法社会学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社会学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02

《小产权房法社会学分析》:此文是一篇法社会学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小产权房是一个涉及多元利益主体的社会问题,关于其合法化争议颇多.庞德在社会利益理论中提出利益权衡的标准是以最小的损失换取利益最大化,但该标准比较模糊,可将其转化为成本收益分析.小产权房能否合法化无法进行精确定量的成本收益分析,但其合法化前后利益分配的格局却有着显著差异.从保护社会弱者,维护社会稳定,藏富于民的角度,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益分配更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小产权房;利益衡量;成本收益分析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9-0135-04

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内涵学者们众说纷纭,简单地说,它是指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由乡镇政府而不是由国家房地产管理局颁发产权证的房产[1].小产权房问题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它反映了集体土地在非农化过程中增值利益的分配问题.在资源稀缺的现代社会,难免会出现利益冲突.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呢?

一、庞德的利益理论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问题是社会领域中最普遍、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是一切重大社会事件最深刻的根源.社会上的一切主体都是围绕着实现其利益而展开活动的[2].历史上人们很早就开始出现了对利益问题的探讨.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利益成为社会学法学的重要基础,庞德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当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利益的价值衡量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关于利益衡量的标准,庞德没有制定出一个绝对的利益位阶,也没有给出一个一成不变的评价标准.他是从同一问题的不同角度去看待价值衡量问题的.当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有两种看待问题的角度:第一,把一方看成是个人利益,另一方看成是社会利益.此时庞德认为法律应该倾向于保护社会利益.因为社会利益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法律不仅仅要关注个人的要求或者政治组织的主张,更要着眼于全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第二,把冲突双方的利益看成同一种利益进行价值衡量.庞德认为假如我们将某一项作为个人利益,而将另外一项当作社会利益,那么可能已经事先用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作出了决定.因此在利益互相冲突的时候最好把不同的利益转换成同一种利益再进行权衡.比如那些看起来属于个人利益范畴的法律权利都可以归之于社会利益之下.如个人意志自由可以归之于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利益就不能作为衡量的标志,而是一种被衡量的对象.此时庞德给出了另外的衡量标准,即谋求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率[3].

总之,庞德的利益衡量标准可以归纳为两项原则:其一,将个人利益放在社会利益的背景下考察并放在同一水平上比较;其二,谋求在最少的阻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率,即以最小的利益损失牺牲实现利益的最大化[4].

庞德的利益衡量标准可以用一句话概括:以最小的利益损失换取利益最大化.他之所以提倡将个人利益放在社会利益的背景下并放在同一水平上考察是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因为在大多数人的潜意识里社会利益是优于个人利益的.庞德强调社会利益的重要性, 甚至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可以限制个人利益,并不是因为社会利益天然地优于个人利益,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结果[5].通俗地说,当二者冲突时,保护社会利益的收益扣除成本要远远大于保护个人利益的收益扣除成本.

二、小产权房法社会学分析

庞德利益权衡的标准——最小的利益损失牺牲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显得笼统和模糊,关于最小的利益损失及利益的最大化等概念及内涵没有清晰明确的解释,他对利益的权衡缺乏一种具体的分析工具[6].本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替代庞德的模糊的利益衡量的标准.因为以最小的损失换取利益的最大化实质上就是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

在成本收益法中,某种制度下的社会总体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这种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在所有能够产生效率的制度安排中,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差值最大者是最有效率的安排[7].利用成本收益法分析小产权房问题,如果允许小产权房合法化后的收益扣除成本大于禁止小产权房合法化后的收益扣除成本,那么小产权房就有合法化的必要性.

首先要明确小产权房主要涉及地方政府、村集体、农民、购房者及开发商五大利益主体.本文的收益主要包括经济收益和非经济收益等.成本主要包括摩擦成本和政治成本等.其中摩擦成本指制度改革过程中因反对者的抵触而导致的成本等[8].

(一)允许合法化

1.农民

收益:当前我国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于3个部分:一是进城打工,二是农业收入,三是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9].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开发小产权房,把多余的房屋出租或出卖给城市居民,获得的“财产性收入”要远远超过被征收土地所获得的补偿和农业收入.

成本:(1)经济成本.对于那些远离城市的农民,他们虽然表面上能获得可观的收入,但一旦房屋和土地卖完,在没有一技之长和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坐吃山空,他们可能不仅没有能力去享有城市的经济资源,而且失去了作为“生命线”的土地[10].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选择离开土地,到城市去创业、生活,农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少.如果担心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应该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让农民固守土地.另一方面,大多数人都是理论上的“经济人”,农民也不例外,他们不会盲目地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而一般以利益权衡为前提.(2)政治成本.第一,小产权房合法化可能危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小产权房合法化带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合法化之后18亿亩的耕地底线能否维持无从可知.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农民和村级集体组织会不惜占用大量耕地兴建小产权房,最终可能危及18亿亩耕地底线,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11].政治成本没有想象的那样高.按照占用的土地性质可将小产权房分为建设在农业用地上的和非农业用地上的.建设在农业用地的小产权房的违法性不言而喻,而目前存在的小产权房大部分是建设在非农用地上,只要国家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并诉诸严厉的法律后果,在非农用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并不会威胁到18亿亩耕地“红线”.第二,小产权房合法化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小产权房的流转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仍然有很多买卖者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跟风购买,以现实要挟法律.伯尔曼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小产权房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蔓延.法律的权威应当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之上.布鲁赫曾述:“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的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12]如果法律不合理,严格的遵守只能带来形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在小产权房的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值得商榷的情况下,盲目地谈严格地遵守法律是不理智的.

法社会学论文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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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小产权房法社会学分析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社会学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社会学的意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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