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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论文范文资料 与伪卡交易违约持卡人不担责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违约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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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银行因陈先生名下的信用卡欠款未付,故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先生立即清偿欠款本金35000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和相关费用(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费用12元).

对此,陈先生抗辩称涉案的本金不是其本人消费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权别人进行消费,当发现该笔异常消费后已进行报案处理并与发卡银行进行反映,因此,不应视为本人的消费,也不应因此本金而计算利息及滞纳金.

第一次庭审后,经发卡银行申请追加收单银行(即POS机的提供方)、佛山市某电器店的经营者梁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根据签购单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电器店刷卡消费35000元,POS签购单持卡人签名处签署“陈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审时一直由陈先生持有,未进行挂失,现已因欠费停用.自2013年3月14日案涉35000元刷卡消費后再未产生新的刷卡消费,案涉利息39118.04元,均由该35000元欠款产生.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

案涉35000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亦或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卡交易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十五条规定的判断伪卡交易的几种情形之一,即第四项:“签购单等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的.”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

本案既为伪卡交易,那么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产生就非因持卡人的违约造成,故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陈先生只需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违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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