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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变迁论文范文资料 与农民所有制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其绩效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制度变迁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3

《农民所有制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其绩效》:这篇制度变迁论文范文为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可用于相关写作参考。

摘 要: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太和县1947—1956年实行的一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实施效果颇佳且广受农民欢迎.文章主要就太和县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作一简单回顾,指出土地私有化本身和社会制度、社会形态和意识形态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在设计合理的情况下,它和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是可以兼容并存的.

关键词: 农民所有制;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绩效;太和县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15)01-0052-05

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太和县1947—1956年实行的一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私有制,实施效果颇佳且广受农民欢迎.但农民土地所有制也是太和县目前为止历史上实行时间最短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1947年开始局部实施到1956年彻底结束,前后持续仅10年,并且这一制度建立初始即面临变革.尽管如此,这一制度仍在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在研究太和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时不能将其忽略.本文主要就太和县农民土地所有制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及其绩效作一简单回顾,以从中发现一些对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益的历史启示.

一、太和县土地改革阶段的农村土地产权私有化及其绩效

1946年5月4日,鉴于抗战胜利后国内主要矛盾已发生的变化和全面内战即将爆发的形势,为满足解放区内各地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的迫切要求, 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将党在抗战以来旨在削弱封建剥削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归农民所有的“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1947年6月,太和县委、县政府根据上级党委部署,依托洪山区委,开始了土地改革试点工作,先在洪山区的魏寨村,而后在该区的桑营、魏楼、宋寨、刘楼等村,依次进行了土改试验和示范.[1] 1950年6月, 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方法》,明确规定“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7月,根据《土地改革法》,太和县开展了全面土地改革运动.当时,全县共有13个区,174个乡,其中已经进行土改的有3个区,44个乡,未进行土改有10个区,130个乡,人口639245人,耕地1708885亩.8月中旬,太和县委先在杨油坊、刘楼、李湖、中心等4个乡进行土改典型试验,至9月2日结束,积累了经验,培训了干部.9月21日,县委又举办500人参加的土改训练班,为全面开展土改作好组织准备.太和县全面土改运动分两批进行,第一批40个乡,投入干部有区干40人,乡干148人,工作队527人,南京大学师生94人,共809人.10月20日正式开始,至12月3日全部结束.紧接着把余下的86个乡村,作为第二批,至1952年2月上旬结束,基本完成没收土地和其他财产的分配工作.[2]1952年,在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又立即进行土整复查,对错划的地主、富农予以改正成分,对漏划的地主、富农予以补划.同时,区乡分别成立土地丈量颁证委员会,村建立小组,组织力量对土地逐块插签丈量,逐户颁发土地证书和处理其它遗留问题,至5月下旬历时10个月零五天,全县15个区174个乡全部完成土改任务.[3]

经过土地改革,太和县共没收、征收土地576616亩,没收房屋56753间,耕畜11533头,农具27029件,粮食723多万公斤,全部分给贫雇农,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4]土地改革运动是将地主占有的土地以均分的形式给予农民,实现农民占有土地和四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统一,因而获得广大农民对于中国 国家政权的支持和认同.换言之,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统一归于农民,形成四权统一于一体的“单一土地产权结构”.这一产权结构所形成的产权边界清晰,使农民获得了比较完整的排他性土地产权.土地产权的取得,尤其是其中收益权的独享,极大地激发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土地资产的产出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因而取得了较好的产权效率.因此,太和县土地所有权固定后,大大地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如太和县1950年粮食平均亩产34.5公斤,完成土改后,1953年亩产达80公斤,增产45.5公斤,净增132%;牲畜存栏1950年93141头,1953年发展到122297头,增加29156头,净增31.3%.在关集区出现了胡培清小麦亩产600斤的高产典型(全国三等农业模范).这些都标志着农业发展的第一个“划时代”.[5]土地改革以后,获得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劳动光荣”成为当时最时尚的口号,广大贫雇农由于分到了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有相当一部分迅速上升为中农,农村开始出现“中农化”的趋势.但也有部分农民因天灾人祸、不善经营等种种原因,生活贫困,不得不卖出分到手不太久的土地,再次沦为赤贫.初步统计,自1952—1955年底,全县土地买卖、典当共19821宗,面积35448.64亩.以1953年第二季度为例,全县买卖、典当土地共109起(其中买卖81起,典当28起),面积117.31亩,其中6月份一个月内就买卖土地72起,典当21起,合计面积100.894亩.土地改革后,太和县民间土地交易总势趋于频繁.[6]

二、太和县农业生产互助组时期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及其绩效

1951年9月, 提议召开第一次全国互助合作会议,会后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初步设计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框架,提出用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种形式逐步引导农民走上互助合作道路,开始了由国家主导的农业合作化进程.12月, 正式下发《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由各级党委试行.土地改革完成前后,根据 《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精神,太和县委开始在农村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互助组.互助组是建立在农民个体经济之上的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劳动互助组织,一般由几户或十几户农民按照自愿互利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起来,其特点是不触动农民个体所有制,只是根据农民所固有的习惯,在农业生产的某个方面或环节实行互助合作,以解决因缺乏劳动力、耕畜和农具等所导致的困难,而土地、耕畜和农具等基本生产资料以及收获的农产品仍归农民个体所有.据统计,1952年春太和县互助组仅3640个,入组人数46126人,占农业人口的6%,其中绝大部分是临时互助组,常年互助组不到10个.到1952年11月,全县互助组已达17936个,入组农户129913户,占总农户的67.43%,其中常年互助组有1641个.[7]太和县互助组数量的快速增长,并非在社会需求快速增长的情况下出现的,而是在政府介入和推动的条件下实现的.至1954年1月,全县共有临时互助组11875个,常年互助组1448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个,组织起来的农户占总农户的58.47%,数量较1952年虽有减少,但质量则有所提高,因此在解决农户生产困难、改进农业生产技术、提高生产等方面都起到了极大的作用.[8]截止1955年3月,太和县已发展农业合作社473个,常年互助组2740个,临时互助组12298个,参加农户占总农户的77%强,特别是农业合作社相比1954年春的65个增加了7倍以上.可见,太和县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在生产救灾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9]

制度变迁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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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农民所有制阶段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其绩效为关于制度变迁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制度变迁的案例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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