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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基因论文范文资料 与进口美国玉米品质MIR162转基因争议案评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转基因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1

《进口美国玉米品质MIR162转基因争议案评析》:本文关于转基因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近年来,随着中国从国际市场进口各类粮谷类农产品的规模迅猛增长,越来越多的粮贸合同约定在中国境内的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客观上,熟悉国际粮贸交易规则的中国仲裁员人数有限,而不熟悉交易规则的仲裁员又可能在至关紧要的合同解释环节形成不稳定的解释,进而导致争议解决结果的不稳定性,而这又必将影响国际粮贸日常交易的合理预期,从而对多年来行之有效、持续稳定的国际农贸运行框架构成现实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3年7月,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成交3000吨美国2号黄玉米,单价275.5 美元/公吨,CFR CY Shanghai Waigaoqiao,装期2013年10月,信用证付款.另约定:(1)检验:由美国农业部联邦谷物检验署签发的检验报告对确定交货品质具有最终约束力;(2)买方负责*所有进口手续;(3)若买方无法获得进口许可证,不得按不可抗力处理;(4)买方承担全部进口税费.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经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中国商检)检验,发现部分玉米严重霉变,并检出含有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的MIR162转基因成分,随即被勒令销毁.

买方完成货物销毁后,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被拒绝.买方遂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双方分别指定的仲裁员和由仲裁机构指定的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了该案.

买方诉称:货到上海外高桥集装箱堆场后,开箱后发现部分集装箱中的玉米严重霉变,在由买方聘请的第三方质检机构SGS现场确认后,又由中国商检检验确认霉菌超标.中国商检进一步检测发现部分玉米含有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转基因成份MIR162,故勒令销毁.买方只得将玉米全部销毁,由此发生了销毁费用.此外,买方为*货物进口还支付了关税和增值税、进口*费等.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玉米严重霉变,不符合玉米的通常使用目的,且含有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转基因成份MIR162,因违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进口法规而被禁止入境,使买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有鉴于此,买方请求宣布合同无效,要求卖方返还在信用证项下已支付的货款,赔偿由此产生的各项税费以及预期利润损失.

卖方辩称:本案合同明确约定玉米品质以装港检验结果为准,而卖方已在信用证项下向买方提交了证明货物品质合格的检验证书,足以证明货物品质符合约定.至于玉米被中国商检检出MIR162转基因成分,卖方承认这个事实,但认为:合同并未约定玉米中不得含有MIR162转基因,且检出MIR162转基因属于在中国口岸的进口检验检疫与通关环节产生的问题,而合同明确约定*进口通关手续是买方的义务,因检出转基因而导致通关不成的风险理应由买方承担.

仲裁庭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了认真而细致的研究,最终以仲裁庭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认定卖方应对玉米霉变和被检出MIR162转基因承担责任,原则上支持了买方的仲裁请求.

二、案情分析

本案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第一,卖方交付的玉米品质是否合格?第二,玉米被检出MIR162转基因而被勒令销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一)卖方交付的玉米品质是否合格?

卖方认为,其交付的玉米品质是合格的,理由是:

1.合同项下玉米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美国农业部联邦谷物检验署(FGIS)进行了品质检验,并出具了官方出口检验证书(Official Export Inspection Certificate).检验证书显示,本案合同五个提单项下玉米的质量均符合或高于约定标准.本案合同的检验条款约定:由美国农业部联邦谷物检验署签发的检验报告对确定交货品质具有最终约束力,可见买卖双方对质量检验采用的是Certificate final条款,根据该条款,由美国农业部联邦谷物检验署签发的检验证书是判定货物品质合格与否的唯一依据.至于检验证书签发后货物品质是否又发生变化是完全不相关的.换言之,在约定的检验机构签发检验证书之后,货物的质量即被最终固定,即所谓Finalized.检验证书所显示的货物状态就是卖方交货时的货物状态.检验证书签发之后(尤其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货物品质又发生变化属于买方的风险,与卖方无关.

2.中国商检和SGS在目的港签发的检验证书只能证明货物到达目的港时的状态,而非在装港交货时的状态,且未说明导致玉米霉变的原因,因此不能认定玉米霉变是买方的责任.且中国商检和SGS均非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其检验结果不能对抗由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此外,本案合同明确约定Certificate Final,故卖方没有义务保证到港时的玉米品质.

3. 在CFR业务中,买方本应购买运输保险来规避货物装船后发生品质变化的风险,但买方承认未买保险,导致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如此轻率地对待风险,理应承担相应后果.

买方认为,卖方所交玉米的品质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理由是:

1.合同项下玉米运抵目的港后,经中国商检和SGS检验,查出霉菌超标、严重发霉并有强烈异味,有的已经发芽生虫,这都是客观事实,且卖方并不否认.

2.卖方交付的玉米均为新收割玉米,水分较大.经调查,涉案玉米在目的港检测时的湿度高达约14%,接近最大约定值14.5%.这批玉米被装在无法通风散热、没有温控装置的普通集装箱内.新玉米生命活力很强,会通过呼吸作用吸水并放热,导致集装箱箱壁凝水,箱内温度升高,经过前后两个多月,发生霉变是必然的.

3.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卖方对其交付的货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而卖方显然违反了这一义务.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交付的货物除应符合约定,还应符合如下要求,否则即视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等(d)货物按照同类货物运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适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鉴于卖方交付的玉米严重霉变,显然违反了《公约》上述规定的(a)项和(b)项.同时,卖方将含水量如此之高的新收割玉米装于普通集装箱内,还违反了上述规定的(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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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进口美国玉米品质MIR162转基因争议案评析为大学硕士与本科转基因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崔永元转基因食品名单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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