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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对证监会执法强度实证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实证分析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2

《对证监会执法强度实证分析》:本论文可用于实证分析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实证分析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摘 要:证券法执行制度的完善并不代表证券法制度得到了切实的执行.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证监会的执法活动强度对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非常重要.为考察证监会的执法强度,通过对2006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按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市场禁入四类计算出执法强度指数,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的执法强度指数进行具体的分析.可以看出,证监会的执法强度很弱,不足以对违法者产生戒惧的效果.证监会执法强度弱可能受到一些社会因素关联的影响,同时和执法者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有一定关系.

关键词:证监会;证券执法强度;量化分析

中图分类号:DF4387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1.16

201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审议程序.从已公布的草案看,此次《证券法》的修改在很多条文上都加大了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然而,相关研究已经指出,对于证券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仅仅改善纸面上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1].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Christopher Cox所言,“中国证券法的重点不在于法律有多正确,而在于执行法律的力度.”[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我国《证券法》的主要执法部门.对于证监会的执法,虽然社会舆论批评不断,但尚缺乏一个全面的理性分析.本文试图通过对证监会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进行量化分析,从整体上全面考察证监会的执行强度;并针对数据反映出的问题探讨影响证监会执法的一些消极因素.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为证券监管部门执法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为学界进一步研究证券法的执行问题提供参考.

一、研究的问题与方法

(一)研究的问题

曾有学者对不同国家证券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过比较分析.比如,Rafael La Porta、Florencio Lopez-de-Silanes与Andrei Shleifer将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对监管机构的专门授权、监管机构的调查权力、监管机构处罚的权力、对证券违法者的刑事惩罚作为证券法公共执行的五大要素计算出49个国家证券法的公共执行指数[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工作报告则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和原则”,将明确的执法授权、广泛的调查取证权力、快速反应能力、较强的行政处罚权力、协助民事诉讼能力、对违法者积极的刑事惩罚,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证券法执行强度的标准,并对不同国家的证券法执行强度进行了分析[4].然而,以这些要素或者标准对一个国家证券法执行制度的分析,虽能反映出一个国家书面的证券法执行制度是否完善,但仅仅是一纸规定而已,对这些书面法律的研究并不能回答“规则和权利是否实际得以执行?执行的成本是什么?执行对阻吓可能的违法者有何种意义”等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更能说明一个国家证券法的执行情况[5].Katharina Pistor和John Armour等学者曾指出,与法律条文的质量相比,法律执行对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更具有解释力,而制约转型经济体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恰恰是执法效率低下[6].我国《证券法》正在修订,从公布的第一次审议稿可以看到,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执法制度.但是,如果我国证券执法力度不能得到保证,证券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会大打折扣,本次《证券法》修订对制度完善的意义将被削弱.

基于对个案的感性认识,我国社会舆论对证监会的执法力度和效率提出了广泛质疑,但是,如果不对证监会执法进行全面的理性考察,仅凭个案并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并不是证券法执行制度的完善,而是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通过对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统计和计算,我们尝试对证监会执法强度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对影响证监会执法力度的消极因素进行分析,为今后改善证监会立法提供一些参考.

(二)研究方法

对监管部门执法活动的评价通常由两个方面构成:第一,违法者被处罚的概率;第二,被查处的违法者受到处罚的轻重[7]

比如,Gary Becker曾给出了一个执法威慑力的不等式,即:W

白建军教授等曾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违法暗数进行过调查.通过对261个上市公司和228位证券公司高层人士的问卷调查,课题组发现:在489个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被调查者中,来自上市公司的被调查者对暗数估计的均值为50.4%,中值为50%;来自证券公司的被调查这对暗数估计的均值为72.7%,中值为80%.如果都取中值,即是说,在100个证券违法行为中,来自上市公司的被调查者认为有50个左右的行为没有被发现和处罚;来自证券公司的被调查者认为有80个左右的行为没有被发现和处罚.同时,课题组亦指出,这个估计只是一个对各类违法行为不加区分的总体估计,如果考虑到具体违法行为之间的区别,有些违法行为的暗数还将高于这个总体估计.(参见:白建军,等.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实效的实证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3-18.).《证券法》第十一章集中规定了九种责任形式: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关闭、市场禁入.我们将这些处罚形式分为四类,即:声誉罚(警告)、财产罚(罚款)、资格罚(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市场禁入

对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取缔”都是恢复到违法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本身难以体现惩罚性的大小.因此,本文的统计将这五种处罚措施排除在外..本文将“执法强度”界定为: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声誉罚、财产罚、资格罚和市场禁入的适用所造成的对证券违法者处罚力度的大小.

实证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对证监会执法强度实证分析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实证分析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规范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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