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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责任论文范文资料 与校园侵害案件学校法律责任确定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责任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4

《校园侵害案件学校法律责任确定》:本文是一篇关于法律责任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关键词 校园侵害 学校 法律责任

作者简介:苏尚葵,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3.113

校园侵害事故通常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或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侵害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律责任法》第38、39、40条,就校园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学校的法律责任承担,分别规定了推定过错法律责任、过错法律责任、补充赔偿法律责任三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但由于学校(含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下同)是一个特殊法律责任主体,认定学校过错并确定其法律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根据学校与学生(含幼儿,下同)的特殊关系、学校在教育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受害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合理界定学校的法律责任,做到既不能失之于宽,也不能过于苛求,以期达到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果的统一.

一、从学校与学生的特殊关系考察学校法律责任

通说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是基于教育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学校行使招生、转学、学籍管理、奖励处分等权利的行政法律关系,二是基于民法的规定而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至于行政法律关系本文不作论述,仅就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关问题提出个人看法.

由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发生在教与学这一对特定主体之间,且在校生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两者之间存在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法律赋予学校对学生具有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这一基础之上的.在发生校园侵权损害事件,考量学校法律责任时,学校与侵权、违约等行为毫无关系,既不能简单地按照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处理,也不能按照违约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来处理,学校所承担的是一种法律特别规定的,对学生未尽或不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与保护义务的过错法律责任.

区别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责任或违约民事法律责任,特殊的主体、在特殊的环境下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也应当是特定的.教书育人,是学校的中心任务,现阶段对教育机构的业绩考评仍然以教学质量、升学率为主要指标.在这一大环境下,许多学校将主要精力、工作重心放在教学上无可厚非.良好的教学质量下,最大的受益者是学生,最拥护的是学生家长.在校园侵权损害事故中,学校并非侵权者,也不是违约者,更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同时,在教学相长的过程中,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也因人而异,在相同的安全教育模式、安全管理体制下,学生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在校园侵权损害案件法律责任认定时不能不考虑上述因素,以正确认定学校与其特定职责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二、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过错考察学校法律责任

学校的教育与管理主要表现在制度的设计与实施两个方面,完善的制度是学校加强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前提.当然制度落实到实处才是防范安全隐患更为重要的手段,再好的制度如果只挂在墙上而不予以落实,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我们在考察学校教育与管理上的过错时,除了要求学校举证证明具有完善的制度外,更重要的是要看学校对这些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要考察学校硬件设施的安全性

要求学校具有完善、安全的硬件设施是教育法的要求,也是实现校园安全的保障.但是,当前我国的教育机构多为非营利性公办事业单位,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后,一些学校经费有限,各地政府对教育设施的投入也不平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教学、食宿等设施陈旧,甚至破损严重,维护费用难以筹集.如此情况下,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更加重要,加强管理的责任更大、应对措施应更加具体到位.在这一特定环境下,如果因学校硬件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又未能穷尽安全警示及妥善管理之义务,造成学生受害的,就单纯法律意义上讲,应当认定学校具有重大过错,确定学校承担主要法律责任或全部法律责任.

(二)考察学校的管理机制

完善的管理机制是弥补硬件设施缺陷的重要手段.学校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包含制度建设和制度的落实两个方面.在制度建设上,多数学校制度较为完善,存在的问题较少,本文着重制度落实方面進行论述.在制度落实上应当包括对教职工的履职管理和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两个层面.从对教职工的履职管理层面看,应侧重于对教职工本人的思想品德要求和安全意识要求,树立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意识,防止在教学过程中发生体罚等直接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谨慎选择校内外教学活动场所,防止在体育课、文体活动等活动以及学生住校期间发生意外.

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层面看,要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行为教育,以提高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安全注意、遵守规章制度等意识,提高学生约束自我行为方面的能力,避免学生因认识不足导致的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因行为不当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这是认定学校教育管理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三)考察学校的安全保护措施

学校作为学生主要的学习活动场所,对学生负有保护并免受伤害的法律责任.“南平实小案”的审判结果带给我们新的思考,那就是学校对学生的保护“场所”究竟应如何界定,学生上学“途中”的起止点又是在哪里?本文无意对此进行深入讨论,但现实却已将加强校园安保工作要求提到了新的高度.在发生校园侵害事故时,必然会将学校的安保措施是否到位作为衡量学校是否存在过错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因素包括安保人员的配备、能力以及法律责任到位程度,三者缺一不可,尤其是对安保人员的能力和法律责任到位程度的要求更高,不能将安保制度和人员配备成为形式.

(四)考察学校的饮食环境安全

法律责任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校园侵害案件学校法律责任确定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律责任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责任名词解释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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