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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地位论文范文资料 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探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地位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4

《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探析》:关于免费法律地位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法律地位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公司法》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为被告,但公司的法律地位未予明确,因此学术界对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各抒己见,存在较大争议.公司在代表诉讼中的单纯的某一种法律地位有一定合理性,但都有明显的弊端,不能从整体上自圆其说.本文将从公司人格分离方面阐述自己的一点见解.

关键词: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股东;人格分离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053-02

作者简介:张守朕位(1992-),男,江苏泗阳人,汉语,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王寒草(1995-),女,江苏连云港人,汉族,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合法利益不法侵害时,尤其是来自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我们暂且称之为公司权益掌控者)等的不法侵害时,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此时公司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代表公司对不法侵害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创设于18世纪英国,1843年英国的的Foss VHar-bottle 一案首先确立了股东诉权,“代表诉讼”一词正式“登堂入室”是英国的1975年Wallerstei-ner VMoir 一案,并由此确立一项诉讼规则:如果少数股东指控控制公司的人欺骗了公司,则该少数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美国则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被告,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将把公司一并列为被告.”20世纪中叶以后,受英美法系制度影响,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根据本国实际需要建立起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如1950年日本在借鉴美国法的基础上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写入新修订的《商法典》.

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正式以立法形式出现是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简言之,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并未明晰.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

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利益的直接受侵害者是公司,因而公司应当成为原告方,但在实际的公司运营中,真正掌控公司的往往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当公司的合法利益遭受来自公司利益掌控者不法侵害时,公司往往不会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提起诉讼.这就形成了公司怠于行使诉权的局面,而使得公司的合法利益不能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然而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利益有着不可分割、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没有股东的投资,就没有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财产受损,则股东的股权亦受损.因此,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股东、公司合法利益侵害人三方的博弈.但是因不法侵害直接受有损失的是公司,在公司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时,公司的股东基于何种原理来直接提起对不法侵害人的诉讼,学术界尚有争议.

(一)股东权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由股东出资或者持有公司股份构成,强调股东对于公司的所有权.因此,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的股东就可以以公司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债权代位权说

该观点认为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大部分由股东持有,股东权逐渐向债权演变.当公司这个债务人因受不法侵害利益受损而不能或怠于行使诉权时,股东就可以像债权人行使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那样行使自己对于公司的代位权.

笔者有如下观点:

股东缴纳出资,即完成出资义务,公司成立后,拥有独立人格,股东的出资成为公司独立财产.公司因受不法侵害,合法利益遭受损失,但公司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仍享有独立的诉权,不能因为股东出资而否认掉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诉权.另外,股权是股东对于公司的所有权,债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请求权,二者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笔者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理论基础有如下新的见解:

当公司的利益掌控者维护了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这些掌控者的人格与公司的人格保持一致;当掌控者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法侵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时,此时他们未与公司、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其作出不法行为导致公司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公司人格表现为他们这些不法侵害人的个人人格.

公司由股东出资或持有公司股份形成.股东缴纳出资,完成相应的出资义务,这就相当于公司与股东签订合同,股东缴纳出资完毕,完成对公司义务的履行.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股东理应从公司获得相应的权利,即所谓的社员权,这就包括股东在公司的受益权不受不法侵害的权利以及利益受有损失时享有救济的权利.

三、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分析

由于世界各国各自的法律背景与文化底蕴相异,因此各个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中对于界定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也不尽相同.主要有英国的被告说,美国的形式被告,实质原告双重地位说,日韩的诉讼参加人说等.又我国《公司法》152条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未对公司在该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予以界定,因此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被告说、原告说、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说、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说等等.

(一)公司为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有学者认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应当作为原告.原因在于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的诉权来自于公司并且原告股东不能从诉讼中直接获益,因为诉讼的最终收益将直接归入公司财产.他们认为,既然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作为原告提起诉讼,那么享有实质诉权的公司理所当然也应列为原告.

法律地位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法律地位探析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法律地位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企业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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