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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问题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法律问题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律问题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09

《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法律问题分析》: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法律问题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当前,大量团购网站迅速衰落引发诸多纠纷.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作为平台经营者,其实际法律地位已经混杂,并不明显,其法律地位需要根据具体网站类型和合同约定具体确定,其法律责任也根据合同约定具体确定.文章就团购网站的基础法律问题谈谈一些看法.

[关键词]网络团购;团购合同;团购网站

团购网站在中国经历了过山车式的发展,国内团购网站由最高时的5800多家骤然缩减至3000余家,相当于每天有近5.9个团购网站消失或者转型.各大团购网站也相继出现了裁员、关门等消息.曾经繁华的团购网站如昙花一现,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引发资本尽逐,而又迅速衰落.笔者将就团购网站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网络团购及团购网站的概述

网络团购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不仅具有传统网购和团购的一些特点,如方便、省时、省钱、适用范围广等特点,而且还有一些其他特点如成交数量限制、优惠幅度大、成交时间有限制等.网络团购目前尚未有相关法律文件给出定义,一般认为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上团购网站,以较大的优惠大量的购买同一种商品的民事行为.网络团购主要有三种基本的形式: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自行组织团购;销售者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团购网站通过互联网组织消费者团购.在这三种形式中,第三种因参与人数多、商品丰富、覆盖地域范围广、优惠幅度大、专业程度高最受网民们欢迎,发展最快.同时在这三种形式中,前两种法律关系较为明朗简单,实质上是销售者与消费者团体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可以依据合同法清晰的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因为是合同双方之间确定合同内容,出现纠纷也容易依据《合同法》等法律来解决.第三种形式涉及消费者、网站、商品提供方三方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也更具有研究意义.

国内团购网站大多以美国的Groupon原型加以本土化改造,其商业模式现在被定义为O2O,网站数量众多,类型各异,比如:拉手网、美团网、糯米团等.团购网站的重要功能在搭建一个富有人气的开放服务平台,吸引有合作意向的商家,并为之提供全方位一体化营销服务,将商家的销售信息广而告之,联通商家与潜在消费者.团购网站在整个网络团购合同中的身份比较复杂,在不同的团购形式中,充当不同的角色.

二、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

(一)团购网站的法律性质

由团购网站发起并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团购的主要模式,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所在.团购网站通过寻找适宜的产品提供商将其纳入团购网络,再通过网站发布商品或服务团购信息,设定商家的交易条件,吸引注册会员购买.消费者实际完成交易后,商家和网站相互结算.由此来看当今大多数团购网站充当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作用,是网络团购交易的平台提供商.虽然也有一些大型自营网站组织团购,但是其实际上属于自产自销,与消费者的关系不涉及第三方,在与消费者的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处于卖方.

我国商务部在2011年4月13日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对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规定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同时《规范》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规范》也是把团购网站定位于第三方服务平台.团购网站要获得相应的主体资格必须强制登记或者取得行政许可,这也是当前网络交易主体资格规范化的一种趋势,有利于规范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但是同时《规范》对平台经营者的定义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平台经营者的限制较小,这也是我国团购网站发展迅猛的重要原因,一旦有利可图,便一拥而上;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导致迅速衰落,甚至关闭、携款潜逃,引发一系列问题.往往使得消费者、商家权益的不到保障.因此,应该加强对团购网站准入门槛的限制,提高对网站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强化对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如把团购网站的经营者限制在法人范围内.以降低网络团购的交易风险,保障消费者、商家、网站三方的合法正当利益,从而促进网络团购的健康发展.

(二)团购网站的法律地位

团购网站加入团购中使得原本清晰的二方买卖合同关系变得复杂起来,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也要一一确定.确定好团购网站在团购中的法律地位是确定三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团购网站也只有找好自己在整个网络团购中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发展.当前学界对于团购网站在团购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还没有一致观点.主要有*人说、合营者说、柜台出租者说等.

*人说认为在团购合同交易中是团购网站*实体商家与消费者签到合同,团购网站实际上表现为*人角色.在具体的交易中,团购网站以商家的名义和消费者签到相关协议,由商家承担法律责任,网站收取商家的服务费用.应该说在团购网站发展的早期确实存在这样的状况,但是到今天,很难说团购网站没有参与到网络团购合同中来.团购网站不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而是加入其中.在交易中,消费者是直接把合同款付给团购网站,而不是商家.消费者实际上消费后商家再与网站结算.

合营者说认为,团购网站与卖家是联合经营,从本质上说是同一责任主体.主要是基于虚拟网络中交易双方的“互盲”性考考虑,在交易时,任何一方都是利用有形的团购网站与无形的另一方进行交易.该说将网络购物网站作为交易的一方当事人,把网站当做卖家的合营者.买家会根据各个团购网站的信誉、服务、商品价格而选择在交易平台,团购网站通过交易能获得利益,有一定的合理性,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民法中公平的原则.但是从整个网络团购流程来看,团购网站的作用体现在提供相关服务,促成交易,没有或者实际上也没有与卖家的联合经营.

柜台出租者说认为销售者通过网络团购的方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需要设立“柜台”进行展示,团购网站向销售者出租网络空间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即所谓的“空间使用费”.这种观点合理之处在于把网络空间与柜台联系起来,可以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展览会的规定确定网站责任.但是这也把团购网站从团购合同分离出来,团购网站实际上部分参与了合同,而且在现实情况下,如今的团购网站绝大多数是不收取“柜台”租金的.

法律问题论文参考资料:

法律和生活论文

法律类期刊

法律本科论文

法律和道德论文

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

职工法律天地杂志社

结论:网络团购中团购网站法律问题分析为关于法律问题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法律问题100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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