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意外事故论文范文资料 与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意外事故法律责任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意外事故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27

《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意外事故法律责任》:此文是一篇意外事故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大学生在教学实习任务的开展期间安全伤害事故频发.由于大学实习生身份法律定位不明,因而在责任认定及事后赔偿等相关问题上事故各方相互诿,从而损害大学生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人才劳动经济机制产生了 影响.学校、实习大学生、用人单位三者之间的关系急需明确,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事故举证责任方面也应具体规定,需要对大学实习生身份进行重新定位以便进行责任规划.最终达到维护各方权益以及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之目的.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实习;伤害事故;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4-0001-04

作者简介:程鸣,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大四学生;严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大四学生;叶佳华,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大四学生;梁家猛,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大四学生;指导老师:蒋兰香教授.

大学为了让学生未来进入市场能够更具备竞争力,同时为了使得理论能够准确联系实践,确实将所学转化为现实所用,实习已经是所有高校传道授业解惑和学生未来社会工作、市场经济生产实践紧密联系的关键环节.所以广大高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几乎都无一不包含组织学生进行专业实习,因此随着趋势发展大学生实习群体规模也越来越大;而实习期间发生的安全伤害事故也愈来愈多,但事故发生的救济往往得不到落实、也得不到合理科学第二赔偿,经常出现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推诿、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处理机制并不健全.甚至可以说,如何解决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安全伤害事故处理救济机制已经是社会人力资源培养及法律权益保障中都亟需解决的瓶颈问题.

一、在校大学生实习的身份定位

大学泛指实施高等教育的学校,其范围包括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其教学层次则通常分为两类即是研究生和本专科.大学生即在大学注册入学和接受教育的群体统称,包括全日制和在职业余学习两类,通常为在校生;大学生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是指接受过大学教育的人,作为社会新技术、新思想的前沿群体、国家培养的高级专业人才,代表着最先进的流行文化.而实习则是指大学生在工作前的一段培训实践阶段,实习对大学生的就业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是大学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基础.

(一)在校大学生实习的类型

在校大学生实习的种类主要是存在以下的几种分类,即教学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传统意义上的实习指的是教学实习,是指学校安排或组织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践的实习形式,通常情况下时间比较短、属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教学实习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性质特点,而且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带薪实习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实习方式,主要是指在教学计划活动之外,学生进行的实习活动,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和用人单位联系协商;通过用人单位、为其提供自身劳动服务从而获取报酬的实习情形,通常情况下是有偿的.而就业实习是指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实习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的行为;和前两种方式不同的是旨在获得未来就业机会,最终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也因此就业期间大学生的薪酬及管理方式类似于企业员工.

(二)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法律身份定位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对于学校而言,大学生实习期间仍是在校生;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又转化为劳动提供者、但是其是否是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規所需要调整的劳动关系还有待商榷;在很大程度上,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很难被认定为其劳动者的法律身份.至于劳动者概念的界定,无论是在我国的劳动法还是在其他法律法规上都没有明确什么是劳动者,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劳动者是界定不明的、只有大概的范围条件;以《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为例,其第2条规定是对劳动者试用范围的规定,对劳动者没有明确界定,反而是从用人单位入手,以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来区分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和非劳动者之间的标准.故而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定位问题亟需解决,立法上我们应将实习期间的在校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如此一来也将会利于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安全事故发生时各方的权益保护.

当然学界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界定问题也是存在不同争论意见的,但实际在我国立法上却又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出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4条对此也有所指出;同时在劳动部此意见的第12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所进行限定情况下,意见第12条针对的其实是在校大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社会实践这一情形.当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我们知道劳动者的身份判断是依据是否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来判断的;同时从《劳动法》的第16条规定上,我们又可知“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所以在现今未明确界定在校大学生劳动者身份的情况下,实际上我们是可以通过在校大学生在以就业为目的的情况下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来建立劳动关系,从此意义上来说在校大学生就成为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如果在校大学生未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又该怎么办?实际上如果是属于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的情形之一,那么也可以认定实习期间的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三)实习期间在校大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者间法律关系

大学生实习实际上涉及的主体有在校大学生、学校以及用人单位,所以在法律关系上也包括了在校大学生学生和学校的法律关系、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学校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

对于在校大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学界有认为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也有认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当然也有持和我相同的教育管理关系的观点.大学实际上是双重职权,一是学位授予、二是教育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在校大学生和学校并非是所谓的平等主体,因此在校大学生和学校之间是教育法律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条件下的民事合同关系,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校大学生参加实习也并未改变此法律关系;大学生参加实习和学校之间仍存在教育法律关系.

意外事故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在校大学生校外实习意外事故法律责任为关于意外事故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2018年意外事故新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