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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章程论文范文资料 与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司章程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4

《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效力认定问题》:本文关于公司章程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明确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从而排除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自治原则.但这也导致实践中各公司及股东对公司法规定的此条款理解不统一,有的公司章程禁止或限制股东转让股权,有的公司章程强制股东转让股权,对于这些公司章程条款的效力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关键词: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公司法;意思自治

在实践中,公司章程通过“另行规定”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进行转让股权的行为的做法已屡见不鲜.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和股东转让股权方面的意思自由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必须结合公司的立法宗旨,通过公司法条款的合理解释加以解决.应当肯定的是,只要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强制性规定不相违背,就应当承认其对于包括股东在内的有关主体的约束力.不论将公司章程视为契约论中的股东契约,还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对于股东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均是不争的事实.

一、有关公司章程条款的法律适用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体现的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两方面内容: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和股东股权转让意思自治.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意思自治不会发生冲突,但在某些时候还是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矛盾.此时,我们应强持公司章程规定优先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因为章程是股东合意的体现,所以当章程对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的行为做出例外的规定时,我们应当遵从章程的规定.在此基础上,以股东意思自治作为补充.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股权可以实现自由流转,而股权流转在实践中通常需要通过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进行.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充分反应了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股东权益平等保护原则

《公司法》关注强调程序、追求效率、尊重自由,因此意思自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股权转让的实现.但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当股权自由转让时,大量的股权极易集中到一个人手中形成“控股股东”,而当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一项议事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公司治理当中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其余股东的利益,此时,如何实现股权的自由转让以及如何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并实现这二者之间的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公司章程强制转让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矛盾

1.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和股东转让股权自由之间的矛盾

公司章程是调整包括股东在内的公司利益相关者行为的基本自治规范,从公司章程自身的效力来讲,股东和其转让股权相关的行为应受其约束.但和此同时,股东作为股权的所有权人,理应享有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这也是所有权能所应当蕴含的基本内容.基于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股东所享有的股权也不得被随意剥夺.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的行为所作出的相应限制和股东能够自由处分其股权这一原則之间将出现冲突,法律偏向于哪一方将决定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效力问题.

2.资本多数决原则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在股权转让方面的冲突

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一项议事规则,是公司就经营管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效解决分歧从而促进公司有效运转的方式.但在资本多数决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在限制或者强制中小股东转让股权方面体现的尤为明显.因此,不能任由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操纵股东会决议对于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特别是对于涉及股权转让自由方面的内容,应给予中小股东以合理的意见表示空间.对于滥用控股地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以根据公司第20条和第22条有关规定,认定有关决议无效,并向中小股东赔偿损失,从而维护公司有关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但这两条适用的具体界限和范围《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司章程意思自治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边界尚未得到确认,因此此类矛盾仍然存在.

三、完善解决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矛盾的建议

1.承认章程自治效力

从司法机关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出发,法院在裁判具体案件时对公司章程不应轻易否认其条款的有效性,除非是极端的情形,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将直接导致股东无法实现其股权的自由流转或规定的强制股东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这样才可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公司的内部治理进行过分干预.法院应从根本上维护公司章程的法律约束力和章程对于公司内部治理的权威性.而对于公司章程修改时持异议的股东,则应当给予其合理的救济,允许其选择是否在一定时间内以合理期限转让股权,否则将视同同意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不再获得法律的特殊豁免和保护.

2.保障股东退出公司的权利

当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决议尚未构成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标准,但股东之间的矛盾已发展成公司僵局并造成公司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形下,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而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在一定期限内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实现其股权的自由流转从而收回投资并退出公司的权利得到保障.

3.合理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对于原有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签订的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效力问题,应当将其区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分别加以认定.在原有股东和股权受让人之间的内部效力方面,应当仅依据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来加以认定,包括受让人是否尽到了一般的注意义务,受让人是否应当了解公司内部章程的规定以及受让人主管上是否存在“恶意”等等.不论其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性条款,原则上应当认定其有效,否则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但是,对于该协议和公司之间的外部效力而言,特别是股权能否依据协议实际进行权属转让而言,则必须看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违反则公司不会允许其*过户.如果由于违反公司章程,原有股东的违约责任应该得到追究,而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可以作为隐名股东参和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杨署东.中美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2]何学智.违反公司章程转让股权的合同之效力[J].法制和社会,2010(6).

作者简介:

曹正伟(1994~),男,汉族,贵州贵阳人,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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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条款效力认定问题为关于公司章程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如何网上打印公司章程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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