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房屋拆迁论文范文资料 与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正当性分析路径选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房屋拆迁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3

《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正当性分析路径选择》:本论文为您写房屋拆迁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225300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 泰州)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托执法办案工作,多措并举,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特别提出严肃查办征地拆迁等领域发生的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职务犯罪,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目前,由于我国关于拆迁立法不够系统完善,使得拆迁领域渎职犯罪呈高发态势,这不仅给国家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种种隐患.作为履行监督职能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检察机关,应积极介入此领域,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加大监督力度,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一、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凸出的行政违法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秩序混乱,激发许多矛盾,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角色没有扮演好,行政权力在许多情形下被有意无意的违法操作了.*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行政違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实施违法的行为大体上可分为四类:

1.滥用职权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为追求效率而忽视法定程序,政府还未收回拆迁户的土地使用证,就擅自将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开发商;未经法定审查和审批程序就组织实施拆迁计划;向不具备申领许可证的人颁发拆迁许可证,导致违法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热衷于接受委托,承担具体的拆迁任务,在被拆迁人有意见时,又以主管部门的权威进行压制,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有的为了增加拆迁业务量,甚至不惜违反规定将本不属于拆迁的项目,强制性纳入拆迁,并将应属于被拆迁户的优惠政策、补偿款项私自克扣或挪作他用,负责拆迁的监管人员和之相勾结,共同坑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2.玩忽职守行为

拆迁裁决程序缺乏公开、公正性,裁决内容不具体.拆迁主管部门对被拆迁的房屋、附属建筑、临时建筑、违法建筑认定的随意性很大,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透明度不够.有的拆迁裁决只有限期搬迁,而无安置补偿内容;有的不按房产证上的合法面积和市场估价作补偿.而在组织拆迁听证、监督 机构公正评估等方面,又无所作为.

3.徇私舞弊行为

拆迁安置政策朝令夕改,缺乏连续性,甚至不签安置补偿协议,也不经过必要的裁决程序就强行拆迁.补偿政策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比较明显,造成被拆迁人心理不平衡,产生抵触情绪.负责拆迁的工作人员经常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亲友在拆迁地区违规添置房产,而后再采取前两种手段,享受额外的拆迁优惠政策.

4.随意制定规范性文件

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这类文件的制定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在内容上曲解法律规定,不按立法程序任意制定文件的情况严重存在,影响拆迁管理工作的依法开展.例如,有的地方,为吸引外商投资,公开在招商引资文件中承诺,凡外来资金搞房地产开发,只要资金到位,其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均可从简.有的地方制订的文件限制拆迁当事人选择 机构的权力指定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由本地的房屋拆迁 单位实施拆迁,搞行业垄断.

二、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的正当性分析

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是有其理论基础、宪政基础、实践基础,也是顺应时代潮流的.

1.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的理论基础——权力制衡

我国宪法设计了具有独立监督地位的检察权,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性质,既可以实现权力之间的相互融通和制衡,也具有事前威慑和事后追究的功能.[1]从根本上讲,检察权的产生,是为了确保社会和谐发展,或者说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房屋拆迁权等此类权力的行使,能够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束,尽量缩小权力的 作用,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应有的保障和促进职能.通过检察权来最大限度地优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发展正是检察制度的精髓所在.

2.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的宪政基础——权力有限

现代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行政权力也同样不例外.我国因城建改造的需要对公民房屋进行的拆迁而引发的权利和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其根源在于我国公民的财产权仅具有对抗平等主体的他者个体的能力,而几乎不能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我国的检察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监督权.依此,检察机关对拆迁过程中的公权力进行制约、监督,就是我国检察权的应有之义.“检察机关作为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是监督行政权的权威机关,它不仅应当在出现行政公务罪案时对行政权加以控制,而且可以在任何时候对行政权的运用进行监督.”[2]通过检察机关对房屋拆迁过程中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和 权利的违法事件发生,防止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是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应然选择.

3.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的实践基础——主体适格

由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只能是宏观的监督,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日常事务即具体的法律活动,必然处于国家权力机关无力监督的状态.为了防止其他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就有必要设置一个专门机关,来承担常规性的监督职能,检察监督其他国家机关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依据行政法,拆迁方系由政府牵头,组织行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临时机构,该临时机构属于受政府委托执法,在法律上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工作人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应由政府部门承担,故其行为应定位在行政执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一方面,对行为有监督权.另一方面,对行为主体有监督权.拆迁方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属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

房屋拆迁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检察机关介入房屋拆迁监管正当性分析路径选择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房屋拆迁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房屋拆除补偿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