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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资料 与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主要类型与其演化趋势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著作权保护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2-08

《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主要类型与其演化趋势》:本论文主要论述了著作权保护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12月,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4.42亿,增长率为5.9%;2017年1-11月,网游业务收入1341亿元,同比增长22.1%.1面对如此庞大的市场蛋糕,网络游戏商之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非良性竞争导致的侵权诉讼案件也层出不穷.据统计,在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近一半,其次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2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网络游戏尚未成为一种著作权法保护的独立客体,但可以从中分解出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类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从作品的受侵害权利类型角度分类,可划分为侵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类型.一件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多种作品类型、多种著作权权利,在侵权认定方面具有很强的法律技术性.笔者尝试将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划分为“分解型”、“复合型”、“抽骨型”分别予以介绍,并揭示其演化趋势.

类型一:分解型

所谓“分解型”,是指权利人首先分解出网络游戏中包含的各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作品,例如美术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然后与被控侵权网络游戏中的对应内容进行比对,主张各类作品著作权权利均遭受侵害.这是一种最为常见的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类型.

分解工作包括两方面:(一)分解作品内容.权利人分别分解出自身网络游戏中可能遭受侵权的作品内容,以及被控侵权网络游戏中对应的内容.这是一项必不可少、非常关键的基础性工作.(二)分解著作权权利.权利人首先需要分解出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包括人身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权利人享有的著作权权利既可能是自己原始获得的,也可能是通过转让、许可等方式继受获得的.如果是后者,权利人就需要明确自身在什么权能范围、地域范围、使用范围、时间范围内享有著作权权利,然后通过比对权利人作品内容与涉嫌侵权内容,分解出各作品被侵害的具体著作权权利.

在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关于《我叫MT》与《超级MT》之间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2014)京知民初字第1号]中,原告同时主张了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权利:文字作品包括《我叫MT》动漫名称以及五个人物名称,美术作品包括五个人物形象及游戏APP头像.该案中,法院均未认定被告对权利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其理由是:权利人主张的名称文字缺乏独创性,不属于文字作品;被告使用的人物形象與APP头像与权利人主张的美术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不过,并不是每一个案件中,权利人都可以分解出多种作品,也可能仅有一种作品类型.在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分播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七游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与《全民魔兽》之间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2016)粤民终1719号]中,原告仅主张了美术作品,即《魔兽世界:德拉诺之王》游戏中的18个英雄形象、7个怪兽形象、20个装备图案以及5个副本地图都构成美术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侵害了上述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类型二:复合型

所谓“复合型”,是指权利人并不将网络游戏内容分解成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予以分类主张,而是主张由文字、音乐、图案、游戏规则等要素组成的网络游戏画面整体构成类电影作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作出二审判决的《奇迹 MU》与《奇迹神话》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016)沪73民终190号],是全国首例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侵权的案件.该案中,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游戏画面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取决于其表现形式是否与电影作品相似,故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二审法院不仅认可一审法院关于作品类型的认定,在阐述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理由时,进一步阐明:“经比对,两款游戏前400级三大角色剑士、魔法师、弓箭手的所有技能均与权利游戏中的部分技能相同或基本相同,而等级设置、角色名称及技能、地图场景、武器装备、怪物及NPC等方面均基本相同,足以认定两款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

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复合型保护路径看似干脆利落,但在对比实质性相似过程中的复杂程度远甚于分解型.首先,分解型保护路径比对的是静态型作品,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而复合型保护路径是将其作为连续性画面,属于动态性画面对比.其次,分解型是单一作品的逐一对比,即文字作品与文字作品对比、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对比,而复合型是将文字、声音、图案、游戏规则等各种元素组合进行综合对比,且包含了法官的两次主观判断——第一次是在单一元素实质性相似过程中的主观判断,第二次是各元素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对比实质性相似过程中的主观判断.第三,分解型对比的对象仅包括视觉、听觉可直接感知的作品,例如文字、图案、声音,不包括游戏玩法规则;复合型对比的对象不仅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视觉、听觉可直接感知的作品,而且包括游戏玩法规则等玩家主观抽象感知类元素.

关于复合型保护路径,部分法官仍对网络游戏画面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存有顾虑.例如,由孙磊法官、曹丽萍法官合著的《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一书中设有专门章节讨论了以下5项疑问:(一)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画面是否都适合认定为类电影作品?(二)网络游戏不断升级改版的表现形式是否会对作品的稳定表达产生影响?(三)无法查明网络游戏全部画面内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推定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四)如果将网络游戏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如何与网络游戏作为计算机软件“双重保护”进行协调?(五)如何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著作权人归属?3

著作权保护论文参考资料:

保护环境论文

环境保护类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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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路径的主要类型与其演化趋势为适合著作权保护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著作权保护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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