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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犯罪圈论文范文资料 与风险社会中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和限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法犯罪圈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29

《风险社会中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和限缩》:该文是关于刑法犯罪圈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风险社会”理论自提出就被各界学者推崇,也成为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我国犯罪圈的划定一直以犯罪化为主导方向,“风险社会”理论的影响也使得此倾向日益加深,但《刑法》是社会调控的最后防线,盲目的犯罪化也是不可取的.近年来,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之争被热议,犯罪圈的合理范围的调整也有待积极探索.

关键词:风险社会;犯罪圈;犯罪化;非犯罪化

一、有关风险社会理论

1.风险与风险社会内涵

現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它的范围规模也是以往社会所无法比拟的,并且这种风险的地域性、民族性、意识形态的差异也逐渐缩小,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问题,给整个人类社会带来了挑战.“风险”一词来源于意大利文“risque”,在现代早期的保险业中,风险被理解为客观存在的危险,具体指自然灾害活动在航海过程中造成触礁、遭遇暴风等情况.而现在,风险一词却更多的是代替了危险一词,因为对风险的表述更有理性,更符合现代科学的发展趋向,也容易获得权威的肯定与回应.对于“风险”,在别的学科特别是社会学等学科,都已经有了很成熟的理论,但是对于法学来说,它还是一个新兴术语.

2.风险社会理论成为刑法理论根基合理性反思

风险社会理论的首次提出是由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他1985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展现的.之后“风险社会”理论经各界专家学者研究讨论形成了独立完善的理论体系,进而成为现代风险刑法的理论根基.但我们在运用这一理论的同时,也应反思这一理论被众多学者推崇至此,它的正确性与合理性是否还有待商榷.并且,这一理论的首先提出和推崇者均为西方学者,他们对于此理论的研究是建立在西方社会基本情况之下,但对于我国来说,有很多和西方国家不同的现实社会特征,因此我国能否照搬西方国家的“风险社会”理论来解决本国实际社会问题还有待研究.这几方面有待解决的问题,也是风险社会理论能否在我国《刑法》中扎稳根基的关键.

(1)“风险社会”理论自身的合理性.“风险社会”理论一经提出,在各界均受到广泛响应,许多学者认为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的真实状态,但是同时也有学者认为,“风险社会”并不一定是社会的真实状态,而是文化或治理的产物.风险社会最重要的作用在于它能够提醒人们更加重视人为制造的风险,况且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就是建立在现代社会人类越来越多的人为制造风险的前提下的.但是,这种所谓的风险并不是只存在于现、当代社会,在以前人们也并不是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危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的生活越来越方便快捷,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有我们应该承受并努力避免的各种各样的所谓风险.例如,汽车的发明使我们的生活出行更加便捷,但与此同时,带来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之后进一步,人类又发明了铁路和飞机,又带来了空难等事故的风险.但是对于这种风险,人们对它的认识并没有偏差,在任何发展阶段,这种发展所带来的潜在的风险都被相关人员意识到,并且也是因为这种风险的存在,人们才会想方设法避免它的发生,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更加进步.所以对于人类来说,无论什么阶段,我们对风险的认识从未缺失或停滞.“风险社会”这一理论的风靡并不能说风险仅在现代社会才有,风险是伴随人类社会产生而产生的.“风险社会”并不是指一种具体的社会形态,而只是一种价值判断而已.

现代社会中人为风险不免有被显著夸大的方面.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如现代社会文化、通信、媒体的发达让更多的事件以更快的速度在社会中传播,而且由于媒体的迅速发展使得其导向作用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加重.例如,媒体对于空难的报道日益增多,而同时对于每天经常发生的公路交通事故的报道幅度却很小,随之带来的是人们会认为选择飞机出行是一种具有很大风险的方式.形成这样的倾向主要是因为空难新闻对于媒体的价值要远远高于公路交通事故新闻,但是媒体这样做不免左右人们对于风险的认知.而且人们在认识到风险的同时,并不会注意风险实际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今日发生空难,便自然认为明日这种事有可能也会发生在自己身上,因为这种事件相较于自然灾害涉及自身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情感因素掺杂其中会导致人们理性判断能力下降.又如,人们对于人为的风险如此在意,而忽略了非人为的风险(大自然本身带来的灾害),这是因为人们对于大自然总是认为它是友善的,因而发生自然灾害时,人们自然不会认为那是大自然本身的原因,而是因为人类的工业发展对于环境的破坏才导致大自然对人类的惩罚.况且即便是自然灾害,人类也因认为此为不可逆转的因素而选择忍受.并且,如前文所述,媒体对于人类对自然的破坏进行大幅度渲染报道导致了社会的愤慨,可谓对人为风险进一步夸大起到推波助澜作用.这一系列的原因导致人们对于人为风险的准确认识产生了偏差.

所以,“风险社会”理论所阐述的并非社会真实状态,它在现代社会人为风险增多的情况下而如此盛行,其本身存在的合理性并非如一些学者们所坚持的.

(2)我国《刑法》适用风险社会理论的合理性.自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传入我国,我国许多学者主张用此理论来解决本国《刑法》的问题.这一趋势日益显著,众多学者开始主张用此理论来改造我国传统刑法以适应现代风险社会的需要.但是,我们却没有看到,“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西方国家社会特征之上,我国《刑法》有着自身的特点,我国也有着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社会背景,对这一背景问题认识不请楚而盲目用西方风险社会理论恣意改变我国传统《刑法》,所带来的结果并不是问题的解决反而有可能使问题的增加.

二、刑事犯罪圈的划定

1.犯罪圈的概念

犯罪圈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的处罚范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圈的制订过程是立法者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危害社会行为进行选择的过程.基于《刑法》谦抑的要求,立法者划定的犯罪圈应当是必要且最小的.犯罪圈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犯罪圈也会随之扩张或者限缩.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解释.广义的非犯罪化是指国民在思想上认为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且法律也不将这种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而狭义的解释则为,将过去某种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如今在法律上作为犯罪处理,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谓之犯罪化.将某种一直以来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作除罪化处理,排除在犯罪圈之外,谓之非犯罪化.犯罪化和非犯罪化是作为刑事政策特别是刑事立法政策以确定《刑法》干预范围、划定犯罪圈的一体两面,分别代表了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方向:犯罪化代表扩张《刑法》干预的扩张主义的刑事政策方向,非犯罪化代表收缩《刑法》干预范围的缩减主义的刑事政策方向.无论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都是调整犯罪圈的手段,要根据社会具体情况,以及实践上的需要来适时的对犯罪圈进行调整.要使得犯罪圈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就要合理的共同运用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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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风险社会中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和限缩为关于刑法犯罪圈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刑法犯罪圈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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