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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论文范文资料 与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微信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7

《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本论文可用于微信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微信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在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司法裁判应指引著作权人理性诉讼,正确判断一些轻微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不要妄估轻微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权利的损害.如果网络侵权转帖的点击范围、影响不大,著作权人通知相关网络服务商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消除侵权影响的方式.

微信公众号,是运营者与腾讯公司微信团队签订《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后,在微信公众平台上申请注册并通过验证后获得的*主体、微信号.公众号可以帮助运营者向用户传送资讯,是一种类似于报刊杂志的新式信息载体.微信公众号作为最具影响力的自媒体之一,现已成为发表爆款作品的重要平台.尤其是一些标注“原创”的公众号作品,还兼具“”功能,能获取稿费之外由读者自愿支付的收益,但其在给人们发表作品、分享信息、交流观点、休闲娱乐提供重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新鲜问题,相关作品著作权的权属之诉、侵权之诉也日益增多.

在三网融合的新形势下,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即成为重中之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网络著作权列为核心审判业务之一进行调研,并将“加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发展和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作为涉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之一.

本文以具体案例为视角,探讨网络环境下以微信公众号为载体的“原创”文字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以及如何在司法实务中践行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社会公众(公众号运营者、公众号服务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重点是督促相关网络平台服务提供商处理“侵权投诉——不侵权申诉”的程序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及实质化.

案情回溯

非遗所思公司系“拾遗”公众号(ID:shiyi201633)的运营者.2016年11月18日,该公众号发表一篇名为《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的文章,标题下标注“原创”字样,文章标注“本号文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必究”字样.2016年12月21日,“中国经济学人”公众号经授权转发前文,将文章标题改为《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标注“来源拾遗,已授权”字样.2017年5月7日,“拾遗”再次发布前文,并在文末加注“欢迎转发朋友圈,公众号转载须经授权,并不得用于微信外平台”.2017年10月5日,“中国经济学人”再次将该文标题改为《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并转载.

随后,有读者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进行投诉,诉称“拾遗”公众号发表的《死亡有一万扇门,你在哪扇门前谢幕》并非原创文章,构成抄袭,理由为:http://www.lzcz.gov.cn/网站(系兰州市财政局)上转载的《关于死亡,这可能是一篇颠覆你认知的文章》一文,日期标注为“2016年10月20日”,来源标注为“中国经济学人”,该日期早于2016年11月18日,故“拾遗”公众号发表在后,构成抄袭.腾讯公司遂根據该页面刊载的内容,取消了两次文章的“原创”标识,并对“拾遗”公众号做出退还读者等处罚.

非遗所思公司得知被读者投诉抄袭后,于2017年10月24日向腾讯公司提出申诉.腾讯公司仍认定原投诉为有效投诉,对非遗所思公司的申诉未予通过.

2017年11月25日,非遗所思公司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兰州市财政局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本案一审以调解方式结案.后经核实,http://www.lzcz.gov.cn/网站维护人员系因工作疏忽,将文章转载时间错误标注为“2016年10月20日”,其实际转载时间应为2017年10月20日.

案例评析

本案虽以调解结案,但案件背后涌现的问题却值得深思.遵从侵害著作权案件的“权利-侵权-责任”的审判逻辑,笔者将案例中所蕴含著作权的法理、概念、实务争议等具体问题,一一进行梳理.

(一)权利

1.权利主体,即著作权人.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属于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权属证明.署名即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证据即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前述证据可作为推翻署名的相反证明.

本案中,非遗所思公司主张自己是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提交两次发表文章的微信公众号相关网页截图作为证据.根据微信公众号页面刊载的内容中“原创:点亮生活的那束光 拾遗”这一字样,可知该文的作者为“点亮生活的那束光”,“拾遗”公众号则为作品发表平台及载体.故仅凭文章的发表情况,不能证明非遗所思公司享有著作权.而原作者“点亮生活的那束光”又发布了《著作权权利声明书》,声明非遗所思公司享有著作权.据此,非遗所思公司及其运营的“拾遗”公众号取得著作权,原告主体适格.虽然非遗所思公司取得了著作权,但问题尚不止于此,还有几个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

第一个问题是原始取得,即是否构成职务作品.法律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主要包括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则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如果涉案作品构成职务作品,非遗所思公司不必然享有著作权,其只有在符合前述法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如果符合前述法定构成要件,则即便作者没有发布《著作权权利声明书》,非遗所思公司也是事实上的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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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微信公众号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司法保护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微信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微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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