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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流转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权利彰显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土地流转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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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也是农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资料.2012年12月31日出台的“ 一号”文件,提出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所体现的财产权、发展权、自由平等权进行论述,以期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经营,实现强农惠农富农,最终实现我国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 土地流转;财产权;生存权;发展权;自由平等权

中图分类号:F30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5-0125-04

2002年《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使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随后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为土地流转的实施提供政策支持.2012年的“ 一号文件”再一次明确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但在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在法理上对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所体现的财产权、发展权及自由平等权进行论述,将对实施土地流转中规范流转程序,明确权利主体,完善确权登记,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夯实理论依据.

一、保护农民财产权是土地流转制度的基石

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资料占有、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以法律部门为划分依据,财产权可分为宪法上的财产权和民法上的财产权.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民法上的财产权,它是以宪法财产权为规范基础及效力来源的,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对宪法财产权的细化和落实[1].

(一)农民财产权是农民生存权的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生存权是国家的首 ,只有实现了生存权,才能保证其他人权的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都为生存权提供了国际性的法律保障.在遵循国际法人权理念的基础上,我国政府1991年出台的《中国的人权状况》就指出:“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生存权的实现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拥有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土地财产权作为农民生存权的基础,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源.吃饱穿暖,这是长期陷于饥寒交迫困境的中国人民的最低要求.旧中国的历代政府不仅没能解决这一问题,反而加重了人民的灾难.在古代奴隶社会,奴隶没有资格拥有土地,其生存权得不到任何保障;到封建社会,依靠土地来维持生活的农民受到地主的压迫和剥削,无法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其生存权受到极大的限制;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最终根源于农民阶级反抗压迫,寻求生存和自由,但是资产阶级革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至此,农民的生存权仍没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历了四次农村土地改革,为实现农民的生存权做出不懈努力,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农民的生存权逐渐获得了法律及政策上的真正保障.土地作为农民所拥有的最原始的物质生产资料,为农民维持生计所必需的生活资料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见,生存权的实现需要财产权来保障.从资源属性看,农民最低住房需求依赖宅基地,而农民的生产劳作则是依靠农业用地,土地产出的多少直接决定着农民的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因此,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维持土地仍然是其保障生存和生活最基本且最重要的途径[2].另一方面,从资产属性看,农民依靠土地的财产价值获得了原始财产,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所获得的土地收益是农民的主要财产性收入来源.

其中我国人权白皮书所主张的“生存权”的主要内容为温饱权,即最低生活标准,这尚未达到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相当生活水准标准,其相当生活水准标准则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要实现国际上所规定的相当生活水准要求,农民应利用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充分挖掘土地潜在的价值,创造更多的收益,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生存权.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实现农民权益的最大化,满足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

(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是生存权的延续

我国农村人口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因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仍然非常强.农民是以土地为业,靠土地养老,以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农民依靠土地经营来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土地仍是其唯一的生活依靠.农民对所拥有的土地进行生产劳作,劳作的直接产出作为农民因土地所获得的最原始财产,影响着农民最基本的生活问题,而宅基地则是农民居住权的直接体现和要求.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条文中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按照比例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于以土地为生的农民而言,失去土地则意味着丧失了直接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及收入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先要考虑的就是生存问题,国家对失地农民所发放的补偿安置费则显得尤为重要——农民必须依靠这些征地补偿安置费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存需要.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重点内容就是要依据公平补偿的原则,要求删除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土地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随着国家放开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限制,允许农民在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上,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以实现土地的有效流转.农民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以满足农民更高层次的生活需要,增强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

土地流转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中权利彰显为关于土地流转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空地出租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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