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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诉权保护视角看新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行政诉讼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24

《诉权保护视角看新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本文是一篇关于行政诉讼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标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如此大量的审查工作中,法官需要完成既定的考核指标,又要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这一制度使保障诉权和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的矛盾将逐渐显现,这将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完善惩戒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制,寻找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等机制来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所带来的司法环境的改变.

【关键词】立案登记 诉权保护 新行政诉讼法 司法改革

一、新行政诉讼法中立案登记直指诉权的保护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修法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制度和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中重点就是要着力解决广为诟病的立案难.[1]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其中第一项明确指出解决立案难问题,应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全国法院于2015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在改革以来的一年中,法院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据统计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直观上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同时还进一步开展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加强立案监督、依法制裁滥诉、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了网上申诉和视频接访等工作,健全信访听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访人数同比下降12%.[2]自2105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截至9月30日,短短5个月共登记一审案件620多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5.8%,刑事自诉增长60.5%,属行政案件立案数增长最快.但是,在行政机关仍向法治政府逐步迈进的同时,行政案件受案数和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行政诉讼占的比例仍少得可怜.

二、明晰立案登记的概念

立案登记制,是和立案审查相对应的立案制度,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时,如若符合法定条件,应当登记立案;我国新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显而易见的是这一系列条文无一不体现着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立案登记制相比之前立案审查制的最大不同,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应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即只要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产生约束原告、被告和法院的诉讼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立案登记的前提,是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的范围,立案登记受诉讼受案范围和法院管辖的限制,不是什么案件都登记.[3]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在立案机制上体现为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尽可能少地限制,让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对抗和辩论解决纠纷;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职权主义的色彩较为浓厚,法院依职权的介入更多地体现在后续的审理程序中,可以说在我国的立案登记的实质就是审查的后移.

三、立案登记中诉权保护的两面性

毋庸置疑的,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后底线,如果设置苛刻的立案条件,在立案阶段就对案件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处于弱势地位,这明显不利于当事人行使诉权.立案登记制度在立案阶段只要求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求便可以进行诉讼,这样有利于纠纷尽快进入审判程序,使矛盾尽早得到解决.因此立案登记制度可以较为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以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快的提交法院审理,避免法院的公权力对当事人诉权的不当损害.由于立案登记制度是对诉状进行形式审查,只要诉状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进行诉讼,这可以避免立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不公开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合法的程序利益.

但任何制度的设计都不会是完美无缺的,立案登记制度也有其作用的两面性.上文提到:我国的立案登记的实质可以说是审查的后移,这意味着只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查会使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的工作量会加大,又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由于我国非讼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善,本因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底线的诉讼作用被无限放大,而且实行立案登记不可避免的造成法院工作量的骤增,同时,基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极有可能会导致法官将效率摆在公正审判的前面,使进入诉讼的纠纷不能够彻底公正的解决,导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不当,正义无法实现,激化社会矛盾.和此同时,案件不经实质审查进入审判程序,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不适格、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等问题,而立案登记制度下,这一系列问题将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后才会发现这些问题.这样,不论是解决当事人是否适格、还是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等等,都会造成纠纷解决的拖延,浪费司法资源.

目前,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滥用诉权.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使立案门槛大大降低,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等方式提起诉讼、重启诉讼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一些上海老 户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方式,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再如杭州有一对夫妇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20余份,因此而申請行政复议63次,并就此提起多起行政诉讼.[4]以上数据真实的体现了立案登记制确立后涌现的滥诉问题,因为立案登记制度只需要当事人的所提交的诉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该受理,导致纠纷主体通过诉讼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滥用其诉权.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人不禁发问:我国的诉权保护是否过于超前了?针对立案登记制这一制度在保障诉权和滥用诉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这一矛盾,如何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这应是当下司法改革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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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诉权保护视角看新行政诉讼法立案登记为关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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