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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事实婚姻现状法律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事实婚姻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06

《论我国事实婚姻现状法律制度》:本论文为您写事实婚姻毕业论文范文和职称论文提供相关论文参考文献,可免费下载。

事实婚姻在我国的存在有着深刻的历史因素和社会因素,这些因素的制约使得事实婚姻长期的存在于生活当中,即使是实施的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许多男女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却未领取结婚证,而且这种趋势不断向低龄化发展.既然事实婚姻的存在在目前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我们的法律就应该重视这个问题,客观的去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出一个最符合社会大众的法律规定,使得社会大众能更好的遵守法律规定,让法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事实婚姻 社会问题

家庭问题 立法建议

事实婚姻理论概述

(1)事实婚姻的概念及要件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第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这里,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就有了区别.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第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第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婚姻的特点

(1)婚姻具有习俗性

现代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只要进行结婚登记就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但是,在普通百姓心目中举行结婚仪式要远比结婚登记重要,仅有登记没有婚礼的男女双方似乎还不能算作夫妻,有婚礼但尚未登记的男女却被人们认知为理所当然的“夫妻”.

(2)婚姻具有公示性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在于确认他们之间存在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婚姻关系.

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态度

(1)立法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不能成立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婚姻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和对方的财务,按赠和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2)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各地普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着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这些因素的制约使得事实婚姻长期的存在,完全承认或者完全不承认事实婚姻都有其合理或者不合理的地方.

一律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会使男女 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影响了家庭生活的稳定,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问题就在于事实婚姻和法律婚姻可能在只缺乏一步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有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定的最高目的在于满足人的权利的自由选择,仅因为一个法律上的程序而非实质内容的缺少而有截然不同的对待是有失公平的,毕竟要具备婚姻的实质条件远难于具备程序条件,而在现实中不*结婚登记的原因也是很多的.

关于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的立法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我认为《婚姻法》应当补充如下规定:

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立法者应根据本国实际,不能忽视传统的风俗习惯对立法的重要影响,以及在民风淳朴、人们法制观念又比较薄弱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实际情况,还要结合其他先进国家经验,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承认事实婚姻的,或是事实婚姻在达到一定年限的时候就和法理婚姻同等对待.我国的法理先应该给事实婚姻下一个科学的定義,赋予其法律效力.

其次,规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认具备一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具有和登记婚姻相同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放弃对婚姻登记制度的贯彻执行.相反,我认为,法律对未经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政府婚姻管理部门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补办结婚登记,也可以对事实婚姻当事人给予罚款等等行政处罚.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证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

再次,规定事实婚姻的自动转正程序.对同居达到一定年限或在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均视为自动取得合法婚姻的效力.至于同居的年限,应根据各地区的不同实际来规定不同的同居年限,一般来说二年较为符合实际.当事人同居二年后,其双方的关系一般已较为稳定,感情较融洽,转正也有利于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同居期间已有子女出生的,不管其同居时间的长短都应视为合法婚姻关系,这既有利于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

最后,建立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承担责任的制度.如果有证据证明事实婚姻当事人在同居前或同居期间对另一方有明确承诺的(人身关系的除外),该承诺内容可以用来作为处理双方关系的依据.婚姻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纵观世界婚姻史,其越来越具有契约的特征.婚姻可视为平等主体的男女之间就其人身关系所达成的契约.一方在和他人成立婚姻关系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样不但可以增强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责任感,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第三者的恶意介入.

总而言之,对事实婚姻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保护才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也才能更有效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强制性.

事实婚姻论文参考资料:

婚姻家庭法论文

结论:论我国事实婚姻现状法律制度为关于事实婚姻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2017年还存在事实婚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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