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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债务论文范文资料 与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均衡管理现状监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债权债务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1

《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均衡管理现状监管》:这是一篇与债权债务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对外债权和对外债务是我国资本项下外汇管理的重要对象.就对外债务而言,对其管理较为严格,并已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统计监测体系;就对外债权而言,其管理规范散见于各相关法规中,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机制.由此可见,实现对外债权债务均衡管理对于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经济金融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期,天津分局对辖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对外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调查,旨在透过天津市的银行,分析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现状和问题,探讨实现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均衡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措施.

关键词:外汇管理;外资外债;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2-0056-03

一、债权债务管理方式的主要特点

自2009年8月份起,我们用两个月的时间对天津分局辖区35家外汇指定银行进行了调查,其中:中资银行分行16家,占45.7%;中资银行总行3家,占8.6%;外资法人制银行总行1家,占2.9%;外资法人制银行分行15家,占42.8%.对调查获得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管理方式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中资银行多为总行集中管理对外债权债务

对外债权管理.购买境外债券方面,19家中资银行全部由总行统一买卖;对外贷款和境外存款方面,中国银行等12家中资银行,由总行统一对外开展业务,招商银行等6家中资银行,为总行安排,分行具体开办业务,国家开发银行独立开展业务.自2006年至今,天津分局辖区仅有5家中资银行总、分行发生过对外债权业务,截至目前,中资银行合计发生境外债权约14亿美元.一是渤海银行购买少量境外债券,该境外债权约占其2009年8月末外汇总资产的43%;二是天津银行2006-2007年间,向境外金融机构拆出多笔外汇资金,该资产形式约占其年末外汇总资产的1-2%;三是天津滨海农村银行成立后积极拓展境外业务,2009年已存放境外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约占其2009年6月末实收资本的17%.另外,天津辖内16家中资银行分行中,仅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两家银行发生过对外债权业务.

对外债务管理.对外资金拆借方面,除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由总行分配指标,独立对外拆借并使用外汇资金外,其他中资银行均采取总行统一对外拆借并调拨外汇资金的管理方式.自2006年至今,天津分局辖内仅有2家中资银行总行发生过境外同业拆入或借入业务,累计发生额近3亿美元.贸易融资及非居民存款方面,各中资银行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独立开展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和非居民存款业务.截至2009年8月底天津市中资银行总行此类业务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的余额占天津分局对其核定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总额的31%.

(二)外资银行对外债权管理形式多样,外债管理方式集中

对外债权管理.本次调查涉及的15家外资银行分行对外债权管理方式较为多样.购买境外债券方面,均由总行统一*.对外贷款和境外存款方面,汇丰银行等3家由分行独立对外贷款;恒生银行分行在权限内自行审批及发放贷款;渣打银行等6家由总行安排对外贷款,分行具体开办业务;三井住友银行、东方汇理银行分行经总行批准后,分行独立发放对外贷款.华一银行等4家由总行统一对外借款.此外,韩资的中小企业银行和新韩银行天津分行均独立开展代海外银行付款的业务.自2006年至今,被调查15家外资银行中8家银行发生对外债权业务,累计发生363亿美元.其中,花旗银行天津分行、中小企业银行天津分行、*三菱日联银行业务发生较集中.

对外债务管理.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方式和中资银行类似,对外资金拆借方面,15家被调查外资银行均由总行统一对外拆借并调拨外汇资金.贸易融资及非居民存款方面,各分行在总行核定的指标内独立开展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和非居民存款业务.目前,在津外资法人制银行总行仅有一家,外债余额较小,截至2009年8月末,该银行对外债务余额仅占该行营运资金总额的30%.

二、对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和统计监测的现状

(一)对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的现行政策

目前涉及银行对外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商业银行法》侧重规范银行经营行为,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经营发放贷款、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外汇管理条例》侧重规范境内主体涉外经济行为,规定:境内机构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登记;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外债登记.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部委近年来针对外债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主要有:2003颁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颁布的《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2009年颁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

上述政策法规就银行对外债务的管理规范可以概括为:一是明确银行外债含义和类型;二是对境内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和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对境内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四是银行外债纳入外债指标管理.境内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按年度核定余额.

相对于对外债务管理,我国在银行对外债权管理方面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规定.在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仅在国发〔1998〕31号文件附表说明中对境外债权进行定义,在《外汇管理条例》中明确银行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目前,由银监会负责批准银行对外贷款业务的市场准入.

(二)对外债权债务统计监测的现状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和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一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银行借用外债统计监测.

银行按照《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外债规定借入、使用和偿还外债,并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端)逐笔登记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等外债信息,按月分币种、分期限汇总登记非居民存款、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等外债信息.

外汇局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外汇局端)和高频外债系统对银行外债资金跨境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预警,按季度对外公布外债数据,并根据国际收支形势以及借用外债规模变化调整有关政策.至于银行对外债权的统计监测,目前尚无任何部门进行专项统计监测.

三、银行对外债权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重债务轻债权

一直以来,我国对于境内机构借用外债管理较为严格,具有系统的管理政策、统计制度和监测体系.而对于境内机构的对外债权缺乏统一规范的监管机制,管理方式和手段也很单,长期形成一种“重债务轻债权”的管理模式.

目前,银行在发改委和外汇局按年度核定的外债指标范围内,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借用和使用外债的管理现状,使国家可以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以及我国国际收支状况,从规模上对金融机构外债资金流入进行控制.而现行的外债统计监测制度也基本上满足了外债数据的实时统计,并通过负债率、偿债率、短期外债比率等国际通行的外债评价指标,对银行外债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以达到合理、适度控制外债规模的目的.但是相对于外债管理,银行对外债权管理却缺乏明确的外汇管理法规和管理制度,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统计监测制度.银行自身在对外债权管理上也存在着概念理解不够清晰、管理方式多样、实际操作难寻依据、数据统计口径不一等问题.

债权债务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银行对外债权债务均衡管理现状监管为关于债权债务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债权和债务是什么意思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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