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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听证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4-11

《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本论文可用于听证论文范文参考下载,听证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李文博(1985-),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一、听证的概念、分类和发展

听证,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作出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决策、裁决和法律前,就特定事项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法律制度.广义的听证包括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和司法听证.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以使决定公正、合理的一种制度.立法听证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听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人员的意见,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制度.司法听证是指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为了获取证明某一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材料,听取有关诉讼参和人的陈述,对证据和证人进行审查的一种程序.

听证制度最早发源于英国,其理论依据可以追溯到英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1\],原意为裁决者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他人的意见,以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自此以后,世界各国竞相效仿,在自身立法过程中植入了听证程序.我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作为一项带有现代 政治色彩的制度,目前听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个法制国家行政程序法中的一项共同的重要制度.

在我国,1996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1998年实施的价格法、2004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均规定了行政听证制度,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将听证引入立法程序,成为立法听证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听证方面,“听证”零散见于最高法、最高检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决定、通知中,在司法实践中也已被不同程度地运用,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行、申诉、再审、国家赔偿等各类案件中广泛地存在着.在刑事诉讼中,听证还被尝试运用于审前程序,如不起诉听证、庭前预审听证、申诉听证等等.

二、司法听证的意义

司法听证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司法听证有助于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公正是诉讼的生命,诉讼活动的公开是确保诉讼公正的必要条件.听证最大的特色和最突出的特征正是它的公开性.司法听证为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提供了公开、公平的机会和平台,促使诉讼过程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对最终的裁决结果更加信服,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

其次,司法听证有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彻底诉讼化.现阶段,我国的审前程序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比如审前羁押,基本由 机关、检察机关以内部行政审批的方式予以决定,缺乏必要的制约监督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说,庭审是最健全最完善的听证程序\[2\],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虽同为诉讼程序,却诉讼化色彩淡薄.而司法听证通过一方中立者主持、多方诉讼参和人参和的方式,有助于实现审前程序的诉讼化.

第三,司法听证有助于消除当事人不满情绪,有效减少 .审前程序的非诉讼化、非司法化不能够为当事人充分提供发表意见的途径,容易造成当事人的消极情绪滋生蔓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涉诉 现象的发生.通过听证程序及时疏导当事人的消极情绪,并将审前程序改造成诉讼化特征明显的程序将有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三、我国检察听证的现状

检察听证,是司法听证的一种,指检察机关在作出某种决定前,就特定事项公开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种程序.检察听证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检察听证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既要对有关事项进行事前调查,行使案件调查权,又要对调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行使处分权.第二,听证的起因多是基于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有关决定或法院判决不服而进行申诉或申请复议,是对将要作出的某一结果的论证\[3\].第三,检察听证的实质是即将作出的决定可能会对当事人不利,有必要在决定之前听取多方意见.第四,听证并非检察机关作出每项决定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机会,但对于是否举行听证,最终由检察机关决定.

虽然没有法律法规对检察听证予以专门规定,但实践中检察机关正在大力推进听证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 年颁布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规定“公开听取当事人陈述”,在我国首次确立起民事检察听证制度.2006 年最高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中,规定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等,进一步为检察听证提供了依据.之后,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制定了听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如,浙江省检察院在全省推行了检察机关涉法信访案件的听证会制度,对检察机关涉法信访案件进行听证;天津市和平区建立了不起诉案件听证会,专门对拟不起诉案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等等.

在北京地区,检察听证近年来也如火如荼地举行.2011年3月,海淀区检察院召开了全市首次民行听证会,拉开了北京市检察机关民行申诉听证制度的序幕.2013年7月,丰台区检察院出台《不起诉听证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并启动,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四人诈骗案启动不起诉听证程序,这是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次在刑事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2014年4月,东城区检察院首次举行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并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工作办法》.2014年5月,海淀区检察院监所处就羁押必要性审查首次举行了听证会.2014年7月顺义区检察院也出台了《北京市顺义区不起诉案件听证实施办法》.可见,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方式,检察听证在实务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这反映了我国检察制度建设中法制化、 化的新进步.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引入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模式分歧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新增职能,将检察机关界定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对此学界存在争议,主要是法院说和检察院说之争.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适格,在理论上不存在问题, 亦不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 并且司法实践操作起来切实可行\[4\].有学者认为,国外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羁押措施都建立了审前羁押司法审查机制,由中立的第三方——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和否,我国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经验,采取司法审查模式替换现有的行政审批模式.

听证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制度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听证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美国2000亿听证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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