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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欧论文范文资料 与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其对中东欧国家影响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东欧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21

《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其对中东欧国家影响》:本文关于东欧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欧盟对其金融监管机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其中以(跨国)银行监管机制的改革为重点.欧盟对银行监管机制的改革,将促使欧盟银行业一体化,对中东欧监管制度升级、融入欧盟也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改革也很可能对中东欧国家形成新的巨大挑战,在一段时期内,中东欧银行业乃至整个经济的走向不容乐观.

关键词:欧盟;银行监管;改革;中东欧国家;影响

中图分类号:F8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12-07

一、导言

随着欧盟银行市场的一体化趋势不断深入,欧盟金融业出现了一种类似于罗伯特·蒙代尔(Robert A. Mundell) 所提出的金融“三元悖论”的典型状态:金融一体化、 金融稳定与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三者之间出现了难以同时协调发展, 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 [1] 这种现象在欧盟银行业一体化、银行业的稳定和银行的有效监管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 即如果要促进欧盟银行业的一体化, 就将加大欧盟银行业的潜在风险,也使欧盟成员国的监管变得更加苍白无力;如果要加强各国监管,就将减缓银行业一体化的速度,将有可能促进或降低金融稳定;如果以金融稳定为主,则一方面需要强力减缓一体化的速度,另一方面,需要实现欧盟成员国监管制度一体化.斯马克(Schoenmaker)进一步指出,欧盟的金融稳定、金融一体化和欧盟成员国的金融主权三者已经构成了“金融的不可能三角”.[2] 金融危机反映了欧盟银行监管尤其系统性危机状态下审慎监管中存在巨大问题,对于跨国银行来说,问题更为严重.三者中最多能同时实现两个目标.2009年的《德拉鲁西埃报告》 ① 也注意到这种现象的存在, 并指出,“金融的不可能三角” 在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中得到充分体现.

在金融稳定需要维持, 而一体化进程又不能逆转的情况下,在这三难中,惟一能动刀的就只剩下欧盟各成员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制度了.在欧盟内部,过去虽然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但要做出改变十分困难.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为肇始,引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欧盟银行业成为遭受损失最大的领域之一.富通银行(Fortis bank)、德克夏银行(Dexia Group)、考普森银行(Kaupthing)等欧洲银行业巨亨都遭遇了失败和改组.

金融危机暴露了欧盟金融制度的众多缺陷,从银行监管的角度看,主要包括:欧盟成员国缺乏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欧盟监管机构缺乏, 监管技术落后;各成员国监管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东道国参与太少;只关注微观审慎监管,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监管部门普遍缺乏有力的制裁权.其中,危机管理机制的缺乏、 欧盟银行业一体化与监管的割裂化成为导致危机不断升级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来,为了解决危机,欧盟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改革, 其中对跨国银行监管制度改革是这次改革中的核心环节. 改革的中心思想是, 将过去主要靠成员国来维护金融稳定转变为主要通过欧盟层次的制度统一及协调来维护欧盟金融稳定. ①

二、 危机前欧盟银行监管制度与东欧的困境

危机之前, 欧盟已经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银行监管制度,有学者将其主要原则归纳为5个方面:(1)协调原则, 指通过欧盟银行指令对各成员国银行监管制度的重要方面进行最低限度的协调.(2)相互承认原则, 指各成员国必须相互承认对方现行银行法规的效力.(3)母国控制原则,指欧盟内任何一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应该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排他性控制和监管.该条和相互承认原则结合在一起,使银行的东道国必须承认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模式和方法,同时也要承认母国银行的监管法律, 尽管该法律可能与东道国银行法律相冲突.(4)单一许可原则,是指凡在欧盟一成员国内获得许可的信用机构, 有权在其他成员国内自由设立分行并提供经许可的服务,而无须取得东道国的另外许可或授权.(5)互惠待遇原则, 是指当欧盟与第三国处理银行业务关系时,只有第三国给予欧盟国民以优惠待遇的条件下, 才给予该第三国国民以相当优惠待遇. [3]

母国控制原则,或说母国并表监管原则,是其中最为核心的原则; 相互承认原则实际上主要是要求东道国承认母国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 单一许可原则则要求东道国承认母国许可的有效性; 协调原则虽然要根据欧盟银行业的整体利益, 对母国和东道国进行协调,但由于母国在银行监管中的强势,事实上更多的是要求东道国向母国靠拢.

从《1983年指令》开始到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欧盟银行制度的一条主线就是母国并表监管制度的不断加强.如果《1983年指令》、1989年的《第二银行指令》是欧盟并表监管制度的萌芽阶段,那么1992年欧盟出台《并表监管指令》 [4] 则是欧盟并表监管制度正式形成的阶段, 该指令也是欧盟并表监管制度的核心指令.其后,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加速,欧盟对母国并表监管的权力又有所加强,逐渐形成了“强势母国并表监管”模式.

“强势母国并表监管”的特点就是母国权力过大,东道国只享有少部分“权利”,而丧失了监管“权力”.母国负责银行的审慎监管、资本充足、偿付能力、日常监管等,东道国只保留与银行监管有关的货币政策及在银行出现问题时提供流动性支持.例如在母行、分行及子行监管职责划分方面,就体现了强势母国“权力”.

母行、分行、*处等银行机构,完全属于母国并表监管的范围. 母国一旦给予了某个信用机构执照或许可, 则其可以在欧共体范围内自由设立分行及提供所规定的服务. ② 东道国只保留一些辅助权利或次级权利:在分行流动性方面,东道国配合母国承担监管责任; 东道国监管当局可以要求分行呈交其经营情况的报告;保留国内货币政策的权利,但不能损害母国单一许可原则; 如果信用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某种经营活动违反了东道国的国内法——该国内法必须与欧共体的银行法或金融法不相冲突,东道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该分公司终止某项经营活动.

银行子行由于是独立法人, 需要从东道国重新获得从业许可,因此从法理上讲,东道国是其主要监管责任方. ③ 虽然《并表监管指令》第3条第8款规定,给予银行子行营业许可的国家负责对该子行实施单独监管,但第9款又指出,子行东道国可以和母国签署双边协议,将子行监管责任委托给母国.2000年的《信用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经营指令》 ④ 及2006年的《信用机构设立及业务经营指令》 ⑤ 对母国权力都有所扩大.例如两指令均指出,当多个信用机构处于同一管理层之下, 则多个信用机构——不论其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可以实施并表监管.这使母公司可以将其并表监管延伸到由其子行或者分行所控股或投资的“旁系公司”,而不仅仅局限于“直系公司”,大大扩展了母国的权力.

由于东西欧银行业发展的巨大差异及中东欧国家积极争取“入盟”,导致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老欧盟(15国)大量跨国银行开始大举进入中东欧国家, 使外资银行资产和市场份额都超过了中东欧国家银行业总资产和市场份额的一半, 有的甚至高达90%以上. ① 这些投资中东欧国家的跨国银行绝大多数来自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法国、德国等老欧盟成员国,其中,奥地利银行的优势在中东欧表现得尤其明显——占18%左右, 而且在2004年之后几年里又迅速上升,到2007年底时,奥地利银行占中东欧国家市场份额的23%. [5]

东欧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欧盟银行监管改革其对中东欧国家影响为关于东欧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东欧和西欧哪个好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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