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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论文范文资料 与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行为救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垄断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3

《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行为救济》:这是一篇与反垄断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内容摘 要: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的附条件批准又被称为合并救济,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是最为典型的分类方式.基于对行为救济难以执行与监督、成本较高以及扭曲市场机制的较高风险的担忧,国外反垄断执法部门普遍更为青睐结构救济.行为救济在很多环境下较之结构救济更适合处理竞争问题,应对市场的不断变化,避免过度干预合并交易,然而以往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为救济有效性的担忧可能被过度夸大.我国执法部门对行为救济应持积极的态度,完善其相关规则,在具体案件中注重救济方案的科学设计,加强救济措施的可执行性与可监督性.

关键词:反垄断 合并救济 结构救济 行为救济

一、前〓〓言

对企业合并进行反垄断审查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各国反垄断执法经验来看,企业申报的合并交易中,完全被禁止的很少,绝大部分都是无条件或附条件得到批准.〔1 〕合并对市场竞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特定措施来预防.以附加限制性条件为前提来批准合并交易,被称为合并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29条规定为经营者集中附条件批准.合并救济最普遍的分类方法是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2 〕一般而言,结构救济涉及改变产权配置的结构性措施,包括完全或部分剥离一家正常运营的企业;行为救济则涉及旨在限制合并企业产权的行为性措施,包括合并方承诺不滥用某些可利用的资产或者参加特定的契约安排.〔3 〕

从世界各国反垄断执法部门的实践来看,以资产剥离 〔4 〕为代表的结构救济最受执法部门的青睐,〔5 〕执法部门普遍认为结构救济较之行为救济更适合解决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竞争问题.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3年的《合并救济商谈申明》(Statement of the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s Bureau of Competition on Negotiating Merger Remedies)以及美国司法部2004年的《合并救济指南》(Antitrust Division Policy Guide to Merger Remedies)中,〔6 〕都清晰表明了执法部门更青睐结构救济.欧盟2008年的修订版《合并救济通知》(Commission Notice on Remedies Acceptable under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9/2004 and under Commission Regulation (EC) No 802/2004)也清晰传达了欧盟委员会对于行为救济不会优先考虑的态度.

2009年我国商务部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第11条正式明确了我国合并救济的三种限制性条件,即结构性条件、行为性条件以及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从实践来看,自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截至2013年7月,我国共有18起合并案件被附条件批准.从这18起案件适用的救济措施来看,英博收购AB公司、通用收购德尔福、诺华收购爱尔康、乌钾吸收合并谢钾、丸红收购高鸿等11起案件完全适用行为救济.〔7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作为一个反垄断执法经验并不成熟的国家,我国合并救济执法中如此高频率地使用行为救济,这似乎与国际上对于行为救济的主流态度并不一致.行为救济的本质属性如何界定?它又具有哪些优缺点?哪些情形下执法部门可以考虑适用,甚至优先适用行为救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无疑有助于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推进.

二、行为救济的厘定

(一)行为救济与结构救济的区分

合并救济存在多种分类方法,〔8 〕但目前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认同的分类方法就是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的分类法.由于行为救济是作为一种与结构救济相对应的救济方式而存在,对其理解就有必要与结构救济联系起来.国际竞争网络组织(ICN)2005年的合并救济工作报告(Merger remedies review project: report for the fourth ICN annual conference)中指出,行为救济是通过改变交易当事人或者其他主体的行为来处理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竞争损害.结构救济则是通过对市场结构的直接干预来处理合并交易可能导致的竞争损害.结构救济往往涉及合并企业特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典型形式就是资产剥离.行为救济则主要是对合并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这种约束可以体现为某些行为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不会涉及合并企业资产产权的转移.

虽然将合并救济划分为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被广为接受,但这种分类方式也具有相对性.实践中有些救济措施便很难从结构救济与行为救济的角度进行精确区分,比如“开放救济”便兼具结构性与行为性特征.开放救济主要涉及合并企业开放相关市场中竞争所必需的特定基础设施或者资源,比如合并企业承诺将其拥有的特定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以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许可费支付为例,有些案件可能是采取一次性支付方式,这种情况下开放救济具有资产剥离的结构性特点.有些案件对许可费则可能采取分阶段、分次议价的方式进行支付,开放许可这时就具有持续进行的行为性特点.针对行为救济与结构救济区分的模糊性,有学者建议运用一种所谓“划清界限”的标准来进行判断.〔9 〕所谓划清界限是指救济措施不会在合并完成后的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包括上游、下游以及水平市场的主体)或者执法部门之间建立特定的联系.结构救济在本质上就属于划清界限的救济方式.而行为救济则很难在合并后的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划清界限,因为它在执行与监督方面的需求会导致合并交易后的企业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各种特定的联系,比如向竞争对手提供技术援助或者供应货物,或者向执法部门定期汇报执行情况等.因此,以划清界限的标准来看,那些能够确保合并后的企业不与其他主体建立特定联系的救济方式就属于结构救济,导致建立各种联系的救济方式则应该归类为行为救济.

反垄断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企业合并反垄断审查中行为救济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反垄断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为什么要反垄断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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