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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求偿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网络团购消费者求偿权法律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求偿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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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网络团购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权益维护问题显得愈发重要.2015年全国*上,领导提出“互联网+”的概念,将网络团购这一问题,再度引入深论.文章在分析网络团购相关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分析了现实中网络团购交易中常出现的问题,指出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求偿权保护做出的相应完善以及现实中网络团购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情况.文章最后提出了旨在促进我国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

网络团购,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我国“团购”模式起源于美国团购网站Groupon.com.2010年1月团购网站开始在我国兴起,“据团800统计:通过以往数据推算,2015年上半年全国团购市场成交额为655.8亿元,下半年为949.0亿元,全年有望达到1600亿元的规模.”与此同时,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司题也不断出现.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共收到网络诈骗报案23051例,而往往报案人数不及被骗用户总数的1110,面对各种质量、服务的缺陷、欺诈,网络团购消费者维权艰难.

刘女士在某网站参加网络充值卡的团购活动,当时她在网上支付了500多元,购买了8张充值卡.可是等待了半个月,网络充值卡一直没有到货,商家咨询未果,于是刘女士给网站方打电话,团购网站先是回复和卖方暂时还没有协调好,再后来团购网站的电话竞无法接通.于是刘女士拨打当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电话反映,在工商部门协调后,团购网站答应退还钱款.但两个月过后,依旧没有拿到退款,刘女士又屡次和团购网站协商,最终,由于耗费大量精力时间,其选择了放弃维权.

这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消费者维权例子,而在此过程中,消费者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调查报告》统计显示,“在消费者维权手段的选择上,仅有50%左右的消费者选择与团购网站或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协商解决;向工商、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仅占10%不到;竞有近40%的消费者选择了放弃维权,忍气吞声.”

一、网络团购法律关系分析

(一)主体

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网络团购的交易程序更为复杂,交易的主体也由两方主体上升为三方主体:消费者、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上文案件中,消费者是刘女士,实体商家是网站方回复中所提及的卖方.

(二)客体

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团购网站推出的各种团购商品和服务是对应的客体.上文案件中的客体即是充值网络费用服务.

(三)内容

网络团购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实体商家、团购网站和消费者三者构成.其中消费者与网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于实体商家和团购网站的关系学界存在争议,是一种新型合同关系.团购网站有机地将实体商家和消费者通过网络团购平台联系在一起,既给予了消费者优惠,又帮助商家进行了宣传.

(四)法律责任

“团购网站和商家违反义务要承担责任,团购网站与消费者如违反合同则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则要依据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团购网站和实体商家的法律关系学界争议较大,导致责任界定争议大,团购网站和商家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网络团购消费者求偿权实现的障碍

(一)退货、退款机制不完善

由于网络团购服务和产品对消费的时间有所规定,消费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商家店内享用服务或领取产品.由于商家实际接待能力有限,或者消费者因为自己原因错过消费时间,导致实际消费受阻,而现实中退货、退款机制又不完善,因此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二)责任主体不明确

我国没有明确网站与销售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导致团购网站与销售者的责任划分不清晰.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后,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却面临着团购网站和商家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让消费者维权变得困难.

(三)管辖确定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然而在网络团购中,三方主体来自不同的区域甚至是不同的国家,通过网络这种虚拟性的交易并不知道对方所在的具体位置,也就无法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四)维权举证艰难

网络团购的各个阶段都是通过电子数据进行的.涉及网络团购的诉讼中,大多数证据都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真实性值得质疑.而且针对一些有技术含量的证据,需要相关部门鉴定,过程繁琐,不利于消费者举证.

(五)赔偿力度不够

网络团购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后,其获得的赔偿数额较小,而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甚至导致维权过程中花费的费用比维权赔偿的数额还多的现象发生,于是,消费者放弃维权变得理所当然.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

2013年10月2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新的修改,修改的方面多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其中涉及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有:

(一)规范了网络团购的退货制度

网络团购服务和代金券往往会存在一定的时效性,生活中会因为一些主客观的原因导致时效过期.比如:消费者已经购买KTV团购包厢,但是到达场所后,包厢已满,因此可能造成服务的时效过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实行“七日无理由退货”,很好地维护了消费者退货权利的实现.

(二)明确了网络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

团购网站市场准入门槛低,导致了众多网络团购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即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不仅确定了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对团购网站进行了强制性规范,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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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网络团购消费者求偿权法律保护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求偿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求偿 所有者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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