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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庭论文范文资料 与人民法庭立案工作难点和解决途径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人民法庭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04

《人民法庭立案工作难点和解决途径》: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人民法庭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在全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乡村社会矛盾在矛盾主体和矛盾类型上均发生复杂性演变,主要以道德为调整手段的“乡规民约”等乡村社会规则对乡村社会的规范功能愈显弱化.为快速有效的解决矛盾,乡民有选择性的把纠纷提交到人民法庭,欲以法律途径解决.但乡民传统思想中包含的“羞耻”诉讼、“面子”诉讼、“关系”诉讼等“边缘化”的诉讼观念,对其合法权益的正常诉求及保护带来不利影响,对人民法庭在法律规则下立案工作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阻碍.人民法庭应当创建多元化的乡民权利救济途径,实现乡民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并使乡村社会秩序迅速恢复到和谐稳定状态.

关键词:乡村社会;诉讼观念;法庭立案

一、乡村社会矛盾剖析:“重组”和“固守”抗衡中的价值*

人民法庭立案工作即对欲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乡村社会矛盾进行审查受理.剖析乡村社会矛盾的演变重组,以及乡民对矛盾化解手段的选择,对立案工作中乡民权利的法律保护及乡村社会矛盾化解途径的探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一)乡村社会矛盾的演变重组

在城镇化政策的推动下,外来人口大量涌入乡村,多元文化不断渗入,相对封闭的乡村逐渐成为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小城镇”.部分乡村因其地理特征被规划为港口、电力等经济开发区,经商贸易取代田间劳作逐渐成为乡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乡村经济结构的改变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社会转型期,乡村社会关系由简单性、稳定性向复杂性、易变性转变.例如,婚姻关系,由周边村镇之间的联姻变为跨省市之间的联姻.由于各个区域存在着不同的乡俗民风,“外来”的乡俗民风通常会被本地“异化”,进而引起矛盾冲突.从矛盾主体上分析,乡村社会矛盾由本土者等简单群体之间的矛盾逐渐向本地人和外来人等复杂群体之间的矛盾转变;从矛盾类型上分析,婚姻关系、借贷关系、合同关系、劳资关系、土地权属关系逐渐取代传统的家庭婆媳、妯娌关系、田间劳作关系,成为乡村主要的社会矛盾关系.

(二)矛盾化解手段的固守不变

作为调和乡村社会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人和人关系的准则和规范的礼俗规约,[1]“乡规民约”被乡民优先适用,成为调节乡村各种社会矛盾关系的主要规则.

“乡规民约”折射出中国乡风文化特点,继承了传统的尊卑长幼、合众修身的礼义原则,有着鲜明的宗法社会的特色,[2]其“不以抽象的辨识纠纷案件背后的法理学依据为根本目的,也谈不上超越于个人情感之上的正义理性,根本的关注点在于以尽快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的既有秩序,实现终极目标的社会和谐为目标并终止于此.”[3]在乡约的共识下,乡民美俗息讼,以一套道德教化的仪式规范乡民行为,整合社会关系,促使乡村社会快速回归和谐秩序.故“乡规民约”一直成为乡民固守不变的矛盾化解手段.

(三)抗衡中的价值*:“秩序”优先

乡村社会矛盾演变重组,纷繁复杂,“乡规民约”在矛盾化解功能上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在调整范围上,“乡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特征,管辖范围有限,只在特定范围内发挥明显的制约功能;在调整对象上,其以邻里、婆媳、妯娌关系等为主,对合同、劳资关系等新出现的社会关系的约束则显得鞭长莫及;在调整手段上,主要运用道德手段对社会关系进行调节,和法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相比,一定程度上显得弱小无能.尽管如此,由于我国乡村,乡民“以家为事业信仰”[4],注重“家庭”的事业组织及前途命运等“家庭秩序”,忽视个人的权利保护及个体发展.因此,“乡规民约”仍是乡民化解各种矛盾的优先选择.可见,在矛盾中出现的多元价值中,“乡规民约”对各种价值的选择和乡民的价值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同性.即在个体权利和集体秩序的选择中:“秩序”优先.一旦既有的社会(家庭)秩序被“矛盾”破坏,其首先考虑的不是对自身权利的保护,而是以“秩序”优先.这里所指的“秩序”实质上是一种家族利益或较宽泛的集体利益.

二、乡民诉讼观念剖析:“争讼”和“隐忍”抗争中的途径*

传统手段化解矛盾的功能愈显弱化,无法满足合乎现今社会秩序的欲求.于是,乡民试图选择其他规则欲以补正传统手段的先天缺陷.此时,“国家法”进入调节乡村社会关系的选择范围.以秩序优先和权利下位的传统文化思想以及现代法制权利观意识的双重影响,乡民萌生出“边缘化”的诉讼心理,并在“争讼”和“隐忍”的抗争中难以抉择.

(一)“讼”、“忍”抗争的心理表现

1.“羞耻”诉讼

儒家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除正面赞美无讼的美好境界外,还以“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利,见利则竞”制造为讼之害的舆论.[5]由于根深蒂固的耻讼观念,在民众看来,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治疗社会病态所不得不付出的代价.[6]因此,乡民在立案时表现羞涩,行为上具有隐秘性特征.作为应诉方的乡民对“被告”称谓相当抵触,认为成为被告会在乡村社会中承受不利的道德负担,这种道德负担甚过原告在诉状中对其诉请的负担.

2.“面子”诉讼

面子是中国精神的纲领.[7]不同于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其“不可捉摸,不讲规则,废除或替换全由人们的常识来定.”[8]乡民意识里的“面子”主要以家族血脉为中心的家族“面子”.尤其是家庭婚姻关系等纠纷,一旦乡民向法院起诉以主张其个体权利,即被整个家庭甚至整个乡村视为“败坏门风”.法庭在案件审查受理中发现,为保护家庭的“面子”形象,起诉者家属在法庭立案室外或在通往法庭的路上拦截或威胁起诉者.案件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一旦“对簿公堂”即意味着双方“面子”的撕破.在诉讼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乡民注重的是对其“面子”的维护,而非权利的保护.

3.“关系”诉讼

人民法庭受理的基本是民(商)事案件,《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此,如果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将被拒绝在司法程序之外.实践中,当案件因不符合立案起诉的法律规定而被拒在司法程序之外,乡民会认为和法院“关系”不够好,或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关系”够“硬”.笔者试图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相关规定,但乡民最终还是选择“关系规则”来解释,并试图运用“关系”促使案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

人民法庭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人民法庭立案工作难点和解决途径为关于本文可作为人民法庭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人民法庭是干什么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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