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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论文范文资料 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若干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外国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2-17

《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中若干问题》:本文关于外国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最关键的阶段.一国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判决若得不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的愿望就会落空.本文通过分析国际社会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现状与困境,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国判决;承认;执行;完善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概念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立法或有关国际条约,承认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并在必要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任何法院判决原则上只能在判决国境内生效,没有域外效力.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涉及一国的司法主权和社会经济利益,同时还受国际关系、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

故而,各国均不轻易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但作为例外,世界各国基于不同的考虑,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外国法院判决在内国具有与内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并在必要时按内国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综观各国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①原判决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②原判决是确定性的;③原判决的诉讼程序公JE;④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与本国的公共秩序不相抵触;⑤存在互惠关系;⑥原判决法院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等.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

1.国内立法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通常由各国国内法加以规定.由于各国立法的理论依据各不相同,在立法形式上存在很大差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规定在本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英国、美国等国则采取颁布专门外国法院判决执行令的形式,而瑞士、东欧等国规定在国际私法典中.

2.国际立法

在国际立法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1928年拉丁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布斯塔曼特法典》,1968年欧共体国家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此外,在一些专业性国际条约中明确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款,如1969年签订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目前国际社会包括我国在内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多数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作了规定.

三、国际社会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现状与困境

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方面,各国在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的制定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在理论层面,各国对外国判决进行承认与执行有利于加强国际社会的合作,并为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正常运行奠定基础,但是,当今社会的现实却出现了相反的局面,各国在该方面都坚持着严格的立场,从而在事实上给司法协助带来困难,造成许多问题,如:对主权原则和互惠原则的绝对要求,和各国法院之间的互不信任以及在承认外国判决时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的教条适用.

这种现状的形成,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对国家利益的关注,一国的私人财产因外国判决而转移到另一国,虽然只涉及了私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似乎不存在必然的关联.但是,如果财产的转移是数额巨大的或是经常性的,那么国家利益必然成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态度上的主要的因素,故而一国立法与司法机关对国家利益的内在考虑是无法避免的.

其次,管辖权因素也是造成国际社会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合作机制上举步维艰的重要原因.当今国际社会管辖权有不断扩张的趋势,各国都规定了过度的管辖权,从而导致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一国拓宽本国法院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就能受理更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由此将增加要求外国承认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情形;相应地,其他国家法院受理此案的机会将会减少,要求内国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的数量随之下降.可见,一国法院的管辖权范围越宽,实行国际判决和执行的自由化对该国就越有利.故而,各国都不愿放弃本国的管辖权,使得当事人挑选法院且管辖权的冲突难以消除.

第三,国际社会尚未有普遍性的公约机制,在判决承认与执行上作了全面的规定且已生效的多边条约主要是欧盟《布鲁塞尔公约》,然而该公约仅仅实现了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判决的顺利流动,欧盟成员对其他国家的判决与执行仍适用本国法并非公约,故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障碍依然存在.

第四,各国国内法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规定了各不相同的程序和条件.综观各国的条件,暂且不论具体内容的不同,这些条件在各国的理解也是不一致的,故在具体适用上各国也不尽相同,这也构成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举步维艰的原因.

四、我国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发展方向

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世界各国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正顺应着时代的需求发生变化,完善我国民事法律争议解决机制将有利于发挥我国在各方面的影响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互惠要求、公共秩序保留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些制度在初期时保护了我国民事主体的权益,然而如今这种类似于“贸易壁垒”的保护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当顺应形势加以完善.

第一,以开放的态度建立国内法审查标准,适度放松互惠原则的要求;如前所述,严格的要求遵循互惠原则会使得司法合作领域举步维艰,故而我国在这方面也应当适度放宽要求.

第二,应当细化国内法中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标准;我国现有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仅仅规定了我国和外国间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四个条件:以条约和互惠关系为承认和执行依据;请求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是生效判决;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不得违反我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条文简单、与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相脱节等弊病,而且,对于原判决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诉讼程序是否正当、诉讼竞合情形下应否承认与执行等基本审查条件都未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应当明确管辖权在先审查原则;从各国立法制度来看,一般首先要求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须具有管辖权.故我国应当树立管辖权审查制度,属于我国专属管辖或者我国签订的司法互助协议保留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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