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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试述物权法中平等保护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物权法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3

《试述物权法中平等保护》:关于免费物权法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物权法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摘 要: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不但来源于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同时也是私法自治理念在物权法中的体现,其经济基础则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土壤.平等保护实施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其关键是规范政府的各类涉及公民财产的公权行为.平等保护原则不但和我国宪法的规定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而且也和所有权主体的区别立法并不发生实质性矛盾,其实质并非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全体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物权;物权法;平等原则;平等保护;私法自治;法律实施

一、物权法中平等保护的理论基石

(一)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制度基础

在政治思想中,平等的概念有两种基本使用方法:第一是指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第二是指分配上的平等,即人和人之间应在财产分配、社会机会和(或)政治权力的分配上较为平等.在平等主义的理论中,本质上的平等常常被用来证明分配上较为平等.博登海默认为:“平等乃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它所指的对象可以是政治参和权利、收入分配制度,也可以是不得势的群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其范围涉及法律待遇的平等,机会的平等以及人类基本需要的平等.”德沃金认为平等主要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平等对待的权利,涉及某些机会或资源或义务的平等分配的权利.第二类权利是作为一个平等的个人而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这一权利就是和其他人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关心的权利,而不是接受某些义务或利益分配的权利.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实际上是平等观念在民法领域的反映和应用,法国《人权宣言》认为,平等不但是一种政治权利,而且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其核心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表现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和公共赋税平等分摊的权利.民法上的平等不但表现为各种具体的权利,而且还上升为一项基本的立法原则,即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是指民事活动的参和人在民事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完全一样的,其所为的相同法律行为会受到同等的法律对待,在法律适用上会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平等的含义虽然较为宽泛,但平等保护无疑应当是平等原则的应有内容.

(二)私法自治理念是平等保护原则的思想源泉

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由于私法主要表现为民法,因此私法自治就主要表现为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基于人类不可避免的无知这一事实而存在,正是认识的不确定性和可错性赋予了人们选择的自由和机会.意思自治理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给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国家应严格限制自己的权力范围和权力界限,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各国民法典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为目的.“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参和.”私法自治理念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意思自由既是一项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一项对物权法可以产生重要影响的原则.平等保护和意思自由之间是一种互相影响、互相依存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由;而没有意思自由,平等保护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三)市场经济制度是平等保护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平等作为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只要有商品经济存在就应当有平等原则在发挥作用.马克思认为:“如果说经济形式,交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则确立了自由.”商品经济作为“天生的平等派”,它不承认任何特权,只承认一个权威即平等,它要求一切民事活动的参加者在法律上都受到平等的法律对待,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这种平等的法律地位既是商品生产者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经营者自由意志的必要保障.

平等、自由还和市场经济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一方面,平等和自由是市场经济得以发挥作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另一方面,正是市场经济的天然品行才孕育了平等和自由思想.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固定场所,它既是商品生产的必然产物和实现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伴生结果.平等和自由在市场经济中找到了最为适宜的生存土壤,同时,它也为市场参和者可以本着自我追求、自我负责的精神作出理性选择订立契约以谋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而作出这种理性选择的前提是市场主体必须对法律有合理、准确的预期,同时也要求其行为和权利能够受到平等的对待和保护.

二、物权法中平等保护的法律实施

(一)平等保护实施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私人财产之所以应当受到特别保护主要基于以下原因:第一,私有财产是公有财产存在的基础和逻辑前提,宪法的主要作用乃在于划定政府权力和公民财产的界限.第二,享有必要的私有财产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要求,公民的财产权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和最有效的屏障.第三,私人财产具有易受侵害性.公民的财产一旦受到来自包括国家在内的其他人的不法侵害和剥夺,除了借助于国家的公力进行救济之外,并无其他的有效的救济渠道.

(二)平等保护实施的关键是规范政府的各类涉及公民财产的公权行为

作为公共权力拥有者的政府,其主要特点之一是它总是在寻找一切机会扩大自己行使权力的范围,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权力滥用和腐化的直接对象就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如果权利不能制约权力,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就会超越宪法设定的界限和轨道,权力就可能被个人的私欲或小集团的私利所支配.因而为了权利和自由,就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为了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是建立有限政府,政府拥有权力的范围和实现权力的手段都由宪法或法律明文规定,权力行使遵循“越权无效”的原则.二是确立自治为市民社会正常秩序建立和发展的基础.在物权法领域中,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要对征收征用制度做出明确界定.征收征用制度通常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发生的行政性行为,虽然征收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但符合公共利益目标并不意味着征收征用就是正当的.只有在相对于具体的公共利益目标是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征收征用才具有正当性,这就是比例性原则,它旨在维持公共利益和私人财产权之间的公平衡量,其具体内容包括:妥当性,即采取的措施可以实现期望的结果;必要性,即采取的措施是必要的,除此措施之外,不存在其他给财产权人或公众造成更小损失的手段;适当性,即所采取的措施和具体的目標所追求的结果相当.

物权法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试述物权法中平等保护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物权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2017年新物权法全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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