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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受贿罪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3-18

《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本文关于受贿罪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摘 要:受贿罪是一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的贪利性职务犯罪.由于受贿罪形态多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曾多次对受贿罪主体作出改动,分别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到第三百八十八条中作出相应规定,以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本文试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核心问题“从事公务”作出探讨,对现行刑事立法关于受贿罪主体的范围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对中国刑事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受贿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随着我国的经济建设及社会不断发展,我国贪污受贿现象也是层出不穷,现阶段我国*败工作内容的重心主要是惩治和预防犯罪,而在预防犯罪方面更是重中之重,对受贿罪主体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完善受贿罪主体的立法,有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也符合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求.

一、受贿罪主体的概述

受贿罪主体是指实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主体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戴者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 机关、人民政协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适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完全属于国家的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是财产完全属于国家所有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广播、出版等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 党派、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所谓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剪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员中,除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人外,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没有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占正式的国家工作人员干部编制,但是经依法选举或者任命的从事某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工作人员.这主要应当包括:①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②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

二、“国家工作人员”的分类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要由以下几类组成:“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均以国家工作人员看待.最后三类,在学术界被称为“准国家工作人员”.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归纳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一种是准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分类方式更符合社会现状,虽然“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受到委派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力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因而,保留此种分类也是有现实意义的.

对于“准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其不属于立法中所规定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但也都是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而代表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具体认定中需要注意几个方面:①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可以概括为国有单位.虽然在法学界存有不少争议,但目前判断国有单位主要可以看所属单位是否具有国有、公务、为社会公共利益所服务的特点,同时,依法从事公务.②“委派”的性质.根据汉语词典解释,委派是指“派人担任职务或完成某项任务”.“委派”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实践中,“可以采取任命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指派、提名、批准等方式进行”.但其关键在于受委派的对象是否是“从事公务”,而不论其之前是从事何种性质的工作.③其他依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虽然该条规定是属于法律中的兜底条款,但是作为受贿罪主体的规定还是应该作出严格的法律解释或者是法律规定,防止主体的随意扩大化也有利于区别于其他渎职犯罪的主体.在认定“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时,不仅要求其“从事公务”同时还要依法律.因而可以根据三个方面来判断:①从事的工作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依据.②从事具有公共管理特点和国家性质的公务,行使的是国家权力.③对公共事务承担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也属于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如党务人员、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

三、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人民关注自身权益保护,也更加关注*,并对腐败行为表示深恶痛绝.有效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对打击犯罪有着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刘芸,梁国武.浅议受贿罪主体之扩大[J],2011(6):30.

[2]李立峰,盛宏文,李震.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33(1):132-134.

受贿罪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我国受贿罪主体范围为适合受贿罪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受赂罪的量刑标准2017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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