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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键论文范文资料 与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建设法治中国关键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关键范文 科目:专科论文 2024-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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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途径是全面有效地实施宪法,但宪法能否有效实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存在行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十九大报告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主张.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监督,而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是合宪性审查,所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为核心的主张及其落实,对当前法治中国建设,极其必要.

十九大为什么在上述举措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推进合宪性工作”?其意义何在?其制度和历史背景如何?又该如何推进这一重要的宪法制度?

推进合宪性审查符合世界法治潮流

当今世界,各法治国家基本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而且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法治体系中通常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采用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较多的普通法院审查制,也称司法审查制.其特点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普通案件的过程中,附带对正在审理案件所适用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美国是最早建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国家,对世界各国影响较大,对我国也是如此.比如十几年前我国一些学者提出的“宪法司法化”便是受到美国司法审查模式的影响,虽然它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直到今天,一些学者还常引用美国的宪法判例论证中国宪法的问题.

二是欧陆国家采用较多的专门机关审查制.此制度和普通法院审查制最大区别是违宪审查由专门机关进行,全国只有一个或若干个(联邦制下)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在专门机关审查制中,又有两种代表性模式,即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模式.

德国宪法法院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是指在联邦和各州分别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在各自管辖范围内集中行使违宪审查权和处理国家不同机关间的权限争议,对有关法规进行具体或抽象的合宪性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模式特点是只在*建立唯一的宪法委员会负责全国合宪性审查工作.并在2008年7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公民在普通诉讼中可以就法律是否违宪提出异议,受理异议案件的普通法院可经最高行政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相关法律条文的合宪性.

三是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代表采用较多的国民代表机关审查制.我国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也属此制度.

历史上苏联和多个东欧社会主义国家都曾建立过合宪性审查制度,比如前苏联、匈牙利和罗马尼亚在代议机关内设置过宪法监督委员会或宪法委员会,南斯拉夫设立过宪法法院并运行多年.但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并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有的还没开展审查工作便走向了终结.

从此角度看,中国如果能够切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建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和制度,那我们将在保障宪法实施方面革新和超越以前的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说是一项具有历史开创性的伟大工作.

中国推进合宪性审查有必要且可为

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途径是全面有效实施宪法,宪法能否有效实施很大程度取决于是否存在行之有效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长期以来,现实情况是,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有保证宪法在本地区实施的职权,但没有可具体操作的合宪性审查体制.这是宪法实施情况不理想、宪法权威不彰的一个重要原因.

法眼

从世界各国建立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经验看,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国家的主流模式,各国宜根据自身国情和宪制情况,尽全力开发自己的制度资源.

就我国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资源看,我国已形成以现行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心,以《宪法》、《立法法》和有关的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系,不足之处只在于宪法保障的作用发挥得不充分.

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困难,可发挥的制度空间相当可观.为此可能要重点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一、厘清人大制度下现有合宪性审查制度具有的制度空间和层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最高层次的宪法监督职权.我国的宪制架构集中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它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按宪法,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任何宪法监督机关或机构,都不能与全国人大平行,更不能凌驾于全国人大之上,只能在全国人大之下,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在此前提下,《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即表明全国人大是最高层的宪法监督机关,其主要监督对象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决议和决定等.

依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近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有些疑似超越宪定的非“基本法律”权限范围,有些引发合宪性争议,这也彰显全国人大对其常委会实施宪法监督的现实必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第二高层次的宪法监督权限.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理论上不可以审查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但在实际立法过程中,如果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出现合宪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

《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其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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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推进合宪性审查是建设法治中国关键为关于关键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你最关键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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