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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英论文范文资料 与吴英案带来反思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吴英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23

《吴英案带来反思》:此文是一篇吴英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吴英案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引发了一场持续的舆论关注,甚至连新华社的“中国网事”都介入报道,引起金融界、法学界和社会学界的广泛讨论,许多网站组织的网民 也反映出一些倾向性问题.我以为,这绝对不是一件偶发的事件,反映的不仅仅是社会各界对涉案时才26岁的东阳年轻女子吴英生死命运的关心,或许更多的,还是反映了人们对我国转型时期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司法理念和刑事政策运用的现实忧虑.

就案论案似无多大意义,吴英案既然在法律程序中,自当由法院独立审查、依法裁判,但理念和政策思想问题,却还是值得很好加以反思.

在我看来,“刑事优先”、“先刑后民”、“重刑威慑”的观念在我国依然还是根深蒂固的.当某些有害社会的行为出现后,不少人习惯性地首先想到动用警力和刑事手段,甚至主张适用重刑、极刑,似乎这样才能实现正义.岂知在“群情激奋”、“杀一儆百”、“严厉惩处”的口号下,最易模糊道德和法律、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惩罚也容易跨出边界,最终形成对公民(特别是特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当的惩罚,难以获得民众的认可,更达不到科学治理的目标.

事实上,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刑罚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学术界基于对惩罚功能的深入分析,一直都强调刑事手段的运用要保持谦抑,只有在作为“最后手段”时方可动用.这是基于充分保障人权、建立法治社会和有效控制司法权扩张的综合考量.所以,不能在一知半解甚至曲解法意的基础上,去轻易动用刑罚.刑法的谦抑,就是强调刑罚手段的运用在总体上要保持谦和、紧缩和节减,只有在“不得已”情况下才使用,绝对不可“优先”.刑事介入需顾及各种社会情状,必须分析事件成因及社会变迁中制度、机制滞后的因素,不能在法律界限模糊或者存在过多争议的情况下匆忙做出结论、使用重刑,更不宜动用死刑,不能把社会制度、体制中的固有弊端和责任过多地推向个人.

应该看到,经济性危害行为对社会的损害本来就具有潜在和间接的特点,由于交织着复杂的社会关系,甚至案件的“被害人”自身存在严重罪错,通常也不太容易形成像杀人、抢劫、 等那样的普遍“公愤”.有些经济犯罪“新形式”,或许正是改革不到位、不深入、不彻底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可能通过重刑去加以遏制,更难以用死刑去予以消灭,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等“社会改革”的方式去解决.这也正是某些影响性案件不断出现,司法裁决和民众感受却出现巨大反差的缘由.

我一向认为,在刑民分界明晰、犯罪确实构成的前提下,某些不法经济行为的成因往往也比传统的危害治安行为要复杂很多.成因的日趋多元、综合,致使不法经济行为中的个体责任也会明显减弱.虽然,我们不能以现实社会中此类行为的成因多元、复杂去排除个人的责任,但在具体处置时,必然考虑那些来自于社会制度、管理体制、分配方式、经济政策之类的因素.毕竟,在综合了上述因素后所形成的裁决,才更符合实事求是和科学司法的原则.况且,实证研究表明,惩罚轻重和不法经济行为发生率的高低,原本就不存在绝对的反比关系.这或许正是造成以往司法上“加大打击力度”,但某些经济大案依然时有出现并长期被认为“打击不力”的原因.

在这样的状态下,如果不改变社会治理方式和司法政策,不加速推进社会体系、金融体制及相关资源分配、公平竞争机制和环境建设,依旧寄希望于通过一味加重惩罚、司法“严打”的方法去抗制经济领域中不法行为的滋生、蔓延,恐怕就会成了一种乌托邦式的幻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最终都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去解决,制裁不法行为,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其作用不可无限放大.

(作者为《世纪》杂志社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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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吴英案带来反思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吴英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2018吴英案最新结果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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