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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安论文范文资料 与法安定性和正确性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安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4-21

《法安定性和正确性》:本文关于法安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内容摘 要: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一问题引出了法的实践与理论的一个永恒难题——由此,对它的回答,将开启法哲学的主要问题,即法的概念与本质的问题.因此,第一步,将简要地对法的概念与本质进行考察.第二步,将尝试着说明,被如此理解的法的概念与本质,对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来说,意味着什么.在这里,有三个议题将被纳入考量:首先,作为对极端不法(不正义)难题之回答的拉德布鲁赫公式;其次,特殊情形命题,这一命题主张,法律论证是普遍实践论证的一种特殊情形;第三,法的司法续造难题.

关键词:法的安定性原则 法的正确性原则 法哲学 法律论证 商谈理论

一、法的双重本质

关于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关系,笔者的主要论点是:法的安定性和正确性都是原则,而且在这两个原则之间存在着某种张力,一种表达了法的双重本质的张力.双重本质命题说的是,法必然既包括一个现实的或事实的维度,也包括一个理想的维度.〔1 〕事实向度反映在权威制定性与社会实效性之上,而理想向度则反映在内容的正确性这一要素之上.〔2 〕法的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律体系的规范要尽可能是确定的,且它们要被最大程度地遵守.不过,离开了制定性与实效性,这些目标也无法被实现.因此,法的安定性原则与实证性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关联.实证性,就其本身而言,就是根据制定性与实效性共同界定的.另一方面,正确性原则要求,法的内容是正确的.内容的正确性首要关涉便是正义,因为正义无非就是分配与权衡的正确性,〔3 〕而且分配和权衡也正是法的核心关注.而正义的问题是道德问题.因为这个理据,使用道德正确性或只是用正义来代替内容的正确性是可能的.只要道德正确性或正义作为法的概念的第三种必要要素,被增添到权威制定性与社会实效性之列,那么这一图景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一个非实证主义的法概念出现了.因此,法的安定性与正确性之间的张力,作为双重本质命题的必要部分,是非实证主义法概念的一种表现.

由权威制定性和社会实效性界定的现实维度与由内容的正确性(首要由正义)界定的理想维度,它们两者之间的关联,是由法所必然提出的正确性宣称来界定的.在其他文章中,这一“宣称命题”已经得到了充分阐述,并对各种反对意见进行了辩解,〔4 〕这里就没有必要再重复这些回应了.因此,笔者将直接转向内容正确性与法的安定性原则.

二、内容正确性原则

对于内容正确性或实质正确性原则来说,可能提出的一个反对意见是,它指涉了某些并不存在的东西.内容正确性关涉的是这一问题:撇开实在法中制定的规范,被命令、被禁止与被允许的是什么.也就是说,它关涉的是实践问题.但是,反对意见会说,除了效用最大化之外,实践问题并不能以一种理性的方式来决定.因为这个理据,内容正确性原则就成了一种幻象的表现.正确性预设了可证立性.但是,为实践问题提供答案的道德规范并不是可证立的.

这种对道德规范的可证立性的根本否定,具有“极端怀疑论”的特点.极端怀疑论的根源在于情感主义、决定论、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自然主义或解构主义等诸多形式.对于极端怀疑论,笔者的应对之策是商谈理论.商谈理论主张,避免保罗·利科所说的“可证明性或任意性”的二选一,是可能的.〔5 〕对于实践问题而言,可证明性提出了一个过高的要求.而如果任意性成了唯一选项,那么极端怀疑论的非理性反对意见就是言之有据的.但是,除了可证明性与任意性之外,还存在第三种方式,即:合理性.那些将其道德判断诉诸于理性论证的人,是合理的.因此,一切都将取决于这一问题,即在道德领域中,理性论证是否是可能的.

笔者曾努力通过一个有着28个普遍实践商谈规则和形式的体系,来界定理性实践论证的概念.这一体系包括了要求无矛盾性、(作为谓词的一致性使用的)可普遍化、语言的清晰性、经验前提的可信赖性等诸多规则,也包括了用来论述后果、权衡、角色互换、道德确信的发生学以及商谈中的平等和自由的诸多规则和形式.〔6 〕商谈的合意,它首先依赖于论述,其次依赖于理想条件下的普遍合意与正确性或道德效力之间存在的必然关系,这是商谈理论的一个核心假设.这一关联可以被表述如下.

在理想商谈中会被每一个人判断为正确的那些规范,是正确的,且因此是有效的.

商谈理论面临着一系列难题.〔7 〕在这里,只有可适用性或可实践性难题是相关的.从可实践性的视角来看,商谈理论的主要弱点在于,它的规则体系并没有提供这样一种程序,它可以使得人们总是可能在有限的步骤内——即在现实的商谈中——得到唯一的结果.但是,理想商谈并不是可现实化的.因此,作为正确性标准的一个要素,理想商谈是一个调整性理念.不过,在现实商谈中,这一理念不仅总是会出现;而且现实商谈接近于理想商谈也是可能的.〔8 〕显然,现实商谈与理想商谈的这一关联,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消除结果的不明确性.实际上,如果涉及的是一个充分且普遍可能接近理想商谈的情境,也存在一些不可能被当作结论而出现的东西.奴隶制就是这样一个例子.因而,奴隶的身份被归类为“商谈上不可能的”.〔9 〕其他一些东西是“商谈上必然的”.人权和*是其例子.〔10 〕但是,在无数的情况中,即使在没有违反商谈规则的前提下,商谈的最后依然可能得到不相容的结论.由于它们是符合商谈规则的,这些相竞争的意见被界定为“商谈上可能的”.然而,商谈上可能的分歧是“合理的分歧”.〔11 〕在這里,商谈理论碰到了一条界限,其自身无法逾越这个界限.我们可以称它为“认知难题”.

三、法的安定性原则

认知难题意味着,由商谈和道德正确性界定的理想维度,并不足以解决社会协调和合作的难题.第二个难题,即实施的难题就出现了.实施难题不可避免地进入到当前图景之中,因为对某个规范的正确性的纯粹洞察并不能确保对它的遵守.但如果某些个体可以违反规范而不会招致任何风险,那么对它的遵守就无法被大家所预期.这就带来了法与强制的必然关联,这一关联是社会实效的决定性因素.〔12 〕认知难题和实施难题都必须被解决,否则就无法避免无政府状态的代价.而避免这些代价,不仅是实践智慧的要求,而且也是道德的要求.因此,正是道德本身(由于其自身的弱点)要求法的安定性原则是有效的.这一原则的核心要求,正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所言,一方面是“识别法律规范这一主题事项的能力”,另一方面则是“对被识别为法律之事的特定实施”.〔13 〕但是,缺少了实证性,识别与实施都是不可能的.拉德布鲁赫将这个理念表达在这一表述中:“所有的被称为实证法的东西都来源于法的安定性的要求.” 〔14 〕这一理念在康德那里也已经得到了清楚的表达.〔15 〕因此,法的安定性成为实证性的基础.

法安论文参考资料:

安邸杂志

安大自考论文答辩

文献法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法安定性和正确性为适合法安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法安和尚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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