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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论文范文资料 与反垄断机构三合一,应避免隧道视野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反垄断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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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分散于三个部门的反垄断机构将合并为一,目前正有序推进.

具体而言,是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反垄断局)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统一归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继续保留,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

2007年反垄断法颁布后,采用三分法进行机构设置,但这种“三驾马车”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一直被学界所批评.

时至今日,“三合一”的理论变为现实,尽管此轮机构改革的内容庞杂,不过在全球化背景下,反垄断法随着中国市场的扩展日趋重要,甚至和中美贸易战也直接相关,这场三合一改革在整个机构改革中显得极其亮眼.

此次合并,需要“审查”其理性,并借此展望中国反垄断法的未来.

统一还是分立,各有利弊

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和我国政府机构变动的传统一致,某种意义上是历史的再次轮回.在新中国的70年历史中,差不多每十年就进行一次精兵简政,此次改革的例外仅仅是间隔时间较长而已.

传统大陆法模式的“大行政”思维下,政府职能随着经济和市场导向而不断扩展,长期积聚的职责切割、推诿扯皮,只能通过不断增加协调机构、小组来完成有效决策.

从本次改革方案来看,改动幅度相当之大,不过很难说这是一个系统性的设计改革,比如并没有坚持上世纪90年代改革的“經企分开”(监管和经营分开)等,而更多是基于事权进行整合,这可能更多是出于精简目的,合并同类项的作业结果.

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割为三”长期遭受诟病,理论界言必称“不合理设置”,分权也缺乏“正当性”,这样的背景下,机构调整就成为必然.

因此,“三合一”改革来自于两个动力:合并同类项的就事论事调整背景,以及反垄断法原有的不合理职权配置,缺乏正当性.如果从原理来说,执法权应统一还是分工?世界各国是统一的多还是分工的多?各有不同说法.这涉及一个经济法内的概念问题:规制、竞争、反垄断以及之间关系如何看待.如果从监管、规制和执法机关是否需要考虑竞争问题的角度,没有国家是由一个机构来完成这种工作的.即便在反垄断机构三合一之后,这种事权的重叠也必然存在.所有的产业监管,如交通部、证监会、银保监会、教育部等,在利用市场机制的时候,难道不需要考虑竞争,并根据竞争法的原理来执法吗?

如果仅仅从反垄断法执法的狭义视角来看,世界各国既有统一的模式,也有分工的模式,这是因为两种模式各有利弊.

统一的好处是集中,不同制度、政策、执法尺度之间可以保持一致性.根据反垄断法自身逻辑,在规则的表述上采用了三分法:价格串谋(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合并审查.但在执行-救济层面,按照结构和行为来划分更为合理.其中,无论是卡特尔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已经趋向于符合经济分析,依据合理原则进行审查.许多结构审查(合并审查),如企业合并时必须采用合理原则和经济分析.统一有助于方法、裁判上的一致.

分工的好处是机构间的竞争.在不同机构的权力相近时,可以通过不同机构的竞争动力,使规则得到优化;更重要的是在起步阶段,竞争动力可以促进机构的执法能力,从而寻找专业化的解决方案.尽管存在分工,但是反垄断法的内在逻辑决定着不同的部分共享相同的原则、方法和理念,不同执法部门去贯彻执行,相互间的竞争也会带来模仿、借鉴和学习.

这种法律执行上的竞争促进优化,在许多国家都出现过.比如美国的公司法就被认为,使50个州之间的竞争让公司治理规则、执行和裁判都保持在世界最佳状态.中国也不例外,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设计就形成彼此竞争.纽交所、港交所对上交所、深交所,也是一个竞争.

具体到现有的“三法司”(反垄断的三个执法部门),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从三家机构的“判案”执法来看,能力分化已经非常明显.

商务部反垄断局的专业化水平提升非常快,尤其是对反垄断案件作出判断的经济分析,在相关市场、支配力、竞争损害的测量上,已经积累相当的经验.在规则、裁判的透明度上也表现最好.在国际交流中,有外国同行评价反垄断局已经非常具有“专业水平”.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一来在企业合并的申报中,跨国巨头的合并常常存在多个司法辖区“jurisdiction”的竞争;二来,商务部很高的国际化水平也助力不少;三来,商务部在2003年就已经展开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工作,时间较早.

原工商总局下属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在经济分析、市场测量上的跟进就要晚一些.除扭转人们印象的利乐案外,其在过往十年作为较少.作为一个反垄断法的执行者,工商部门更乐于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私益的方式去解决问题,这和保护公益的反垄断法相去甚远.这几年,工商部门孜孜不倦地主导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我国对它严重依赖,几乎在世界范围内,总体上都是趋于衰落的.

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作为发改委的下属部门,其名字就表现出同时实施价格法和反垄断局的双重特点(中国的价格法在反垄断法颁布之后并没有废除,从而形成双轨制).但该局更熟悉价格法,其执法案例中几乎见不到市场界定和竞争的经济分析.因为发改委在国家部委中排行靠前,可以约束另两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国务院法制办(此次被合并到司法部)对其制约能力似乎不强,因此许多“创新”备受瞩目.比如最早在价格执法中采用“约谈”制度(尽管在法理上存疑但已成为政府普遍使用的行政手段),再比如要对“银行业”反垄断(受规制市场是否需要再次反垄断调整,传统上认为不可以,欧盟也是近几年才开始探讨).不过值得称赞的是,发改委敢对国企乃至央企作出处罚.

如果从理想的状态来说,应当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废除价格法或者只保留其公共产品价格规制的部分内容,这样才能真正以反垄断法的规范框架进行调整.结构审查会涉及到合并后的垄断行为可能,需要和行为审查之间进行协调.因此,当初的机构分立应当采用二分法:商务部和工商总局,而不是三分法(额外分立发改委的价格监管).而在结构审查和行为审查上,可以合并或分立,各有道理.

反垄断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反垄断机构三合一,应避免隧道视野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反垄断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为什么要反垄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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