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该文是关于法律适用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摘 要 《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较为简约,且两高尚未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致使现阶段基层司法机关对妨害公务罪的认定较为恣意,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为防止妨害公务罪成为司法机关打击执法对象的“万能法宝”,由此有必要对妨害公务的行为作出准确认定,尤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行为在适用中仍存在很多争议,更需要进一步理清以统一认识.有鉴于此,本文结合我院2014年以来*的妨害公务罪案件及其他地区的典型案例,探析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对策,冀期对今后*妨害公务案件提供参考.
关键词 妨害公务罪 法律适用 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刘巨胜、王伟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336
一、当前妨害公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当前妨害公务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本文研究对象为天津市D区,该区2014年受理妨害公务刑事案件7件9人,2015年受理7件7人,2016年受理15件19人,2017年第一季度受理6件6人,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2016年以來案件数量翻倍增长.2017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已和往年全年平均数持平,经从 机关了解,2017年妨害公务案件数可能呈现“井喷式”增长.
2. 涉案执法人员较为单一,《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列举了4类人员执行职务的情形,分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及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人员,司法解释又对涉案领域及人员进一步做了补充细化.司法实践中,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其他机构人员未曾涉及,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基本以人民 居多,近三年占据妨害公务案件人员比例高达91%.
3.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比例较高.执法人员伤情状况以轻微伤为主.2014年以来天津市D区检察院受理所有的35件妨害公务案中,有43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有31件37人系轻微伤,2件2人构成轻伤,2件4人不宜评定伤情或不构成轻微伤,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伤情案件比例为88%.
4.缓刑适用率较高.由于妨害公务犯罪法定刑较轻,实务中对该类犯罪总体较轻,经过近三年法院判决研究发现被执法对象赔偿执法者人身伤害损失或财产损失的,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例如另外造成周边公共财产损坏,判处的刑罚较轻,拘役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且均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76.5%,而对案件事实、情节类似的案件,如果被执法对象未赔偿执法者损失,判处刑罚较重,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半不等,且均判处实刑.
(二)出现上述特点的原因
1. 机关执法查处力度较大,客观上使得案件数量增多,执法过程中或由于被执法对象不理解及抗拒或执法者自身不规范行为,导致被执法对象和执法者产生身体冲突,此类情形多见于民警处理警情时.
2.法院滥用自由裁量权刑罚.刑法未规定妨害公务案件具体的处罚标准,也没有相应司法解释,法官在是否判处缓刑上全凭自由裁量,即赔偿损失作为对被告人降格处理的依据,使得妨害公务案件处理越来越轻,赔钱判缓刑已成为一种司法惯例,致使刑罚标准越放越宽,有失法律严肃性.
3.公诉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存在重追诉、轻监督的倾向.由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同属司法共同体“追诉”部门,检察机关对妨害公务案件尤其是阻碍民警执法案件不好处理,不起诉就要背不支持 干警工作的黑锅,即便证据不太扎实也无法补证,也只好将案件推向法院.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检法认识不一,法院运用自由裁量权判决,即使检察机关认为判决错误,也不敢提起抗诉,因为缺乏足够的依据和底气,即便便提起抗诉改判的几率也很渺茫,这在实际上支持了法院对妨害公务案件轻缓化处理.
二、妨害公务犯罪*中发现的问题
(一)对公务行为合法性分析是认定妨害公务罪的前提
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是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要素之一,亦即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是构成妨害公务罪的重要前提.何谓职务行为合法性呢,本文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定:一是执法者得到明确授权,即拥有执行职务活动的资格,如辅助执法人员和正式执法人员一起执法时方能认定其主体适格;二是执法内容具有合法性,即必须在国家赋予的管理权限内及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应视为公务活动;三是执法程序应合法、合理、合情,做到既能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又能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只有具备以上三个要件,才能认定职务行为具有合法性.故作为司法人员中不应只关注妨害公务的行为,还应将目光逡巡至职务行为是否合法分析研判上,如果公务行为显示出非法性、明显不合理,那么被执法对象的行为就不应作为妨害公务案件来处理.
如李某某(女)妨害公务案中,一民警(男)着 现场查获私卖汽油车主后,要求加油车主李某某配合调查,李某不愿配合欲离开,民警强行扣留李某私家车并和李某某发生身体冲突,后在争执中被李某某抓伤.该案中民警未按照公务要求的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没有法律规定民警可以强行扣留证人所有财产,且民警对李某某也存在拉拽等不当行为,并造成张某某身体擦伤,民警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侵犯了公民权益,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符合合法性要求,应当认定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又如天津市H区*的张某妨害公务案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要求张某清理楼道工程土时遇张某反抗,杜某强行将张某带离现场时被张某殴打致伤.该案中街道办人员对张某某的强制带离并无相关法律依据,且先行对张某身体有强拉硬拽不当行为,执法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张某阻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必然构成妨害公务罪,只有切实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造成了妨害公务的后果.
法律适用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关于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法律适用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法律规范的特点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