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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哈特论文范文资料 与哈特开放结构立法反思和现实回应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哈特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1-17

《哈特开放结构立法反思和现实回应》: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哈特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伴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传统法学理论开始审视语言学的内在功用.哈特将立法和司法难题的成因归结于语言的“开放结构”.然而,哈特“开放结构说”的提出丝毫无助于解决现实中的立法难题,甚至将立法者推向了一种规范化与无序化的两难境地.在此情况下,立法者所欲想的、将立法语言的开放性弊端融身于司法之中的构想,却导致了司法权的不堪重负.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规则的模糊化改变了司法与社群之间的关联媒介,并弱化了传统法治中的明确性力量,从而导致立法与司法的制度性危机.为了降低立法语言运用与法治资源配置之间的紧张矛盾,立法者应当将立法评估纳入到立法方案的选择中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性.

关键词:模糊语词 开放结构 体系化立法 立法评估

传统上认为,法律文本中模糊语词的运用能够填补立法漏洞,修正并弥补立法的滞后性缺陷.该论断反映了模糊语词的规范性特征,也凸显出模糊语词对立法的积极影响.而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对模糊语词的运用,更注重其在语言表达技术和语义开放性上的独特功能,并希求通过模糊语词运用来扩张法律的社会控制范围.客观地说,模糊语词的立法运用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变迁之间的鸿沟,但模糊语词失范现象的出现也引发了人们对于立法质量的担忧.尽管法学界和语言学界都普遍承认,模糊性是语言的本质属性之一,人们在享受语词的模糊性表达所带来的交流便捷的同时,必然要承受由此所带来的沟通难题.但是从我国*至地方各级颁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来看,模糊语词运用的范例已经不胜枚举,由此所造成的司法难题也屡见不鲜,例如:刑法中“情节严重”的明确化、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判定以及物权法领域“善意占有人”的判断等.归根结底,上述所有立法和司法难题都肇始于模糊语词的开放性.对此,法学先贤哈特早已作出深入研究,并将其归因为语言的“开放结构(Open Texture)”.笔者承认,哈特的研究将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命题推至了一个更高的层面.但不可否认的是,哈特的研究只是该命题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他未能以“语言的开放结构”为基础,推理出法律文本中语言运用的规范化问题.对于强调明确性和规范性的法律而言,这显然是一个“尚未完成的使命”.因此,笔者以哈特的理论为出发点,梳理模糊语词运用的立法现状.这不仅有利于我们明晰模糊语词运用问题产生的学说根源,也有助于改善我国立法语言的规范化运用问题,为提升我国的立法技术水平和立法总体质量提供帮助.

一、哈特遗留的难题

法律的自洽性肇始于规则的逻辑统一,却止步于文本的科学表达.传统上,法学界将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达问题视为法律的漏洞,并认为规则之间的空白地带属于法律原则的控制范围,由此将“语言表达问题”排除在法学研究领域之外.直至20世纪中叶,哲学界研究重心的转移开始推动语言学与哲学、法学关系的重构.具体说来,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最初由维也纳学派的古斯塔夫·伯格曼教授所提出,他在探析世界的客观描述与语言表达的关系的基础上,敏锐地提出了“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这一里程碑式的论断.美国学者理查德·罗蒂(Richard Rorty)则进一步证实了这一论断.在他看来,语言对于哲学的意义已经超越了自身的工具性价值,而逐步转向一种本体论的思考.语言不再仅是表达世界的工具,更成为哲学家反思其究竟能够在多大程度上真实再现客观世界的问题.由此,语言由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变构成哲学的“语言学转向”的重要标志.古斯塔夫·伯格曼与理查德·罗蒂的观点不仅动摇了传统哲学的方法论基础,也促进了分析哲学和分析法学的发展.受此影响,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奥斯汀教授以分析哲学为根基,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该理论将言语行为分为三类,即语意表达行为、加强语意行为以及语效获得行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并不强调语言的逻辑分析(也不反对),而是侧重概念分析,尤其关注日常语言中语词、短语和词句的精确分析.至此,语言学与分析哲学、法学的结合与发展为之后哈特“语言开放结构说”的提出奠定了哲学基础.

作为牛津大学的法理学教授,哈特的分析实证法学受到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深刻影响.他吸取牛津日常语言学派,尤其是奥斯汀的学说主张,开始反思传统法学研究进路下“命令”、“权威”、“服从”以及“强制”等法律概念的不足,并认为上述法律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的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事实上,哈特对传统法律观念的质疑,并非意在否定国家制定法的正当性渊源,而是在于强调规则的“观念”无法给予规则本身任何明示性的帮助.即便人们认可国家命令或国家权威的存在,但以“公布”和“明示”为原则的制定法始终是以语言文字的方式呈现于公众面前.国家权威无法也不可能无限制地解释法律.否则,国家成文法将可能倒向法律虚无主义的境地.那么,一个显见的疑问得以产生:以有限的文字表达来展现的制定法,究竟如何产生规则的观念?倘若这样一种表述难以展现哈特对传统法学的质疑的话,那么,例示法也许能够更为直观的说明其中所蕴含的法学意义.在此可以借用哈特的“一切车辆禁止进入公园”⑥的案例来进行解说.

该案例假设存在一项立法规定:在公园范围内,禁止一切车辆入内.立法者的意图在于禁止车辆进入公园,以保护公园的秩序以及游客的人身安全.对于此一意图,具有正常理解能力的人能够形成共识,并且不会将救护车、消防车以及婴儿车等特殊车辆纳入其中.但问题在于,该立法例在语言表达上表现为一个全称命题,即所有的车辆都不得进入公园,否则将视为违法行为.此种认知逻辑受到规范主义法学的大力推崇,并被视为法律权威、国家权威的外在表现方式.显然,立法例在立法意图与语言表达上的强烈反差,导致了“规则的观念”的模糊化.人们究竟应当遵从立法者的真实意图,还是按照法律的文本意思来指引自身行为,这是传统法学无法解答(至少不能有效解答)的问题.负此疑问,哈特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的基础上,将语言哲学以及语言学方法纳入到法学体系中来,试图通过法律的概念分析来发现“规则的观念”模糊化的真谛.

哈特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哈特开放结构立法反思和现实回应为关于哈特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千古奇冤乔哈特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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