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公证论文范文资料 与赠和公证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公证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4

《赠和公证》:这是一篇与公证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善意取得条件中“善意”的微观*

武明伟

(264000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目前,这一法律规则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加以确立,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写入其中,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次升华.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次数增多,种类更加多样化,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

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者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的,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无处分权人)赔偿损失.

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善意”的内涵进行解释,也没有出台任何具体判断标准的司法解释,导致我国司法适用中善意要件判断的缺失.

二、“善意”的判断标准

对于善意的判断标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善意”反映的是一个人的主观心态,可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判断.主观方面:我国的法学界普遍认为,行为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根据或相对人没有权利,即为善意.因此,法学界对善意在主观上的判断是“不知或不应知”.个人认为,除此之外,还应要求第三人无过失,至少是无重大过失,以此来赋予第三人一种合理注意的义务.客观标准是指是以外观标准来确定善意和否.个人认为,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公示要件不同,占有和登记的公信力也不相同,在进行客观判断时,应当区分动产和不动产.《民法通则》规定动产以占有来作为公示方法.但是,仅凭占有这一个条件就判断交易第三人是否善意,这在交易过程中未免显得有些仓促.个人认为主要可考虑以下因素:①法律是否规定了受让人的相关义务;②财产转让时的价格是否合理;③受让人的专业以及文化知识水平;④受让人对转让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⑤交易场所等.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登记又是一种官方行为.因此,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进行判断时,只需关注两点即可:一看交易第三人在具体交易时是否查阅登记簿以确保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和交易相对人一致;二看标的物此时的占有状态,据此两点来判断交易第三人是否善意.

三、善意时点的判断

善意取得的时点是确定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具体时间.我国《物权法》对于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准.对于动产善意取得而言,“受让时”指的是动产交付之时.由于动产有多种交付方式,所以不同的交付方式对应的准据时点也不同.具体而言,在现实交付中善意时点的判断应以交付完成时为准;在简易交付中善意准据时点的判断应以让和合同生效之时为准;在指示交付中善意准据时点的判断应以取得返还请求权时为准;在占有改定中,对于占有改定是否应纳入善意取得范围目前理论界还存在争议.如果同意将善意取得纳入,个人认为善意时点的判断应当以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时为准.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而言,善意的准据时点“受让时”到底指何时,目前理论界尚有争议,有学者主张以申请登记时为准,还有学者主张以登记完毕时为准.但通说的观点认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完成即所有权转移,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应以登记完毕时为准.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民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制度,对维护商品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弊端也不可小觑,我们应当完善相关制度,使得善意取得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18 .

[2][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黄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8.

[3]张胜利.《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判断实证研究》[D].硕士论文.

摘 要:随着公民私有财产明显增加,财产所有人利用赠和形式处分财产的情况日益普遍.公证处依法证明赠和人赠和财产、受赠人收受赠和财产或赠和人和受赠人签订赠和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通过*赠和公证对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稳定家庭财产关系,预防赠和纠纷,减少诉讼,保护赠和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赠和公证;赠和;赠和合同;赠和条件

随着公民私有財产明显增加,财产所有人利用赠和形式处分财产的情况日益普遍.赠和公证似看似简单,却有许多特点需要注意,为此笔者对赠和公证中的一些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一、赠和公证概述

赠和公证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和人赠和财产、受赠人收受赠和财产或赠和人和受赠人签订赠和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将其所有财产赠和他人的人为赠和人;接受赠和的人为受赠人.过去,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民间通过口头赠和或实际交付赠和物的情况很普遍,认为对赠和事实无异议,赠和行为就生效了.事实并非如此,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在现在家庭生活中,许多做父母的将房子答应给子女,居住一段时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父母就要收回房子,很多情况下,赠和效力无法被认定.有的父母健在时口头答应将财产赠和给子女中的一个子女,但并没有书面的证明或相关的文书,导致父母死亡后子女还因此财产出现不应有的纠纷.公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赠和公证.《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的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及《民法通则》的其他相关规定.《合同法》第十一章用专章对赠和合同作出了具体、细致、明确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赠和公证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

公证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赠和公证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公证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公证费收取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