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筛选
分类筛选:

关于案例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案例分析之虚专用如何定罪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案例分析范文 科目:毕业论文 2024-02-16

《案例分析之虚专用如何定罪》:此文是一篇案例分析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摘 要:虚 专用 的犯罪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税收和市场经济秩序.在认定是否构成虚 专用 罪时面临着关于如何认定此罪的疑难问题.本文以某具体案件为例,依据我国相关刑事法律对虚 专用 罪的认定进行法理上的分析.

关键词:虚 专用 罪;逃税罪;法理分析

一、案例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09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董事长(实际负责人)黄某甲,经营范围为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藥、化学原料及其制剂、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及其制剂、生物制品的批发.2011年3月1日,A公司增加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2011年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自2011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同意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协议,让他人为A医药公司虚 专用 以抵扣A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销项,进而骗取国家税款.黄某乙先后找到在H市场做糖类批发生意的B副食品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徐某某和H大市场C副食品批发部负责人被告人邓某某(二人均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要求上述二人在购进商品糖时将销售方糖厂开出的 开给A公司,并承若按照糖厂开给A公司增值税专用 票面金额的2%到2.5%的比例支付徐某某和邓某某的报酬.

具体的操作过程如下:徐某某和邓某某以A公司名义和糖厂联系购糖,在确定数量和价格后,通知A公司和糖厂签订商品购销合同并指定由徐某某或邓某某收货,之后徐某某和邓某某通过黄某乙向A公司支付购糖款,A公司再将二人转来的款项通过A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汇付相应卖方,糖厂收到货款后发货给徐某某和邓某某并将增值税专用 开给A公司.

通过上述票、货相分离的方式,徐某某和邓某某帮助A公司获取了本不应开给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 .A公司在取得 后即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销售药品的税款.徐某某和邓某某通过向A公司汇款时将利润扣除和在交易成功后由黄某乙向上述二人返利的方式获利.经统计,至2013年9月,徐某某让河北、广东、广西等13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 专用 434份, 税额总计2157.2879万元,未抵扣税款总计145.8402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011.4477万元,邓某某介绍广西、广东等7家制糖企业向A公司虚 专用 20份, 税额总计144.3247万元;未抵扣 税额50.9993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93.3254万元.

二、争议问题

根据案例所描述的事实经过可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董事长黄某甲的同意和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某协商合作,利用徐某某和邓某某向糖厂购货的机会,由徐某某和邓某某以A公司名义和糖厂签*销合同,糖厂再向A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 .在这当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董事长黄某甲实施了虚 专用 的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虚开行为),又实施了抵扣销项税款偷逃应纳增值税税款的行为,被告人徐某某和邓某某也为A公司虚 专用 的行为提供帮助.由此可知,本案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①黄某乙和黄某甲实施的行为分别构成何罪;②徐某某和邓某某是否为黄某乙和黄某甲所犯罪的共犯;③A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④糖厂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而不构成犯罪.对此,笔者将本案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探讨.

三、法理分析

(一)本案的单位犯罪问题

正确区分一个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还是自然人行为,是认定单位犯罪或自然人犯罪的关键.①如果本案中A公司构成了单位犯罪,那么按照我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作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黄某乙和黄某甲进行相应处罚;如果A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那么就应当单独对黄某乙和黄某甲以虚 专用 罪进行处罚,A公司不须被判处罚金.

从本案中的具体事实来看,首先,被告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是经过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黄某甲的同意,并共同商议让他人为A公司虚 专用 以抵扣销项从而骗取国家税款,表明虚 专用 是A公司单位领导集体商议由负责人决定所作出的公司决定.其次,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要求徐某某和邓某某以A公司的名义和糖厂签订合同,而且由徐某某和邓某某支付给A公司的货物款项也是通过A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上汇付相应卖方的,糖厂也是将增值税专用 开给了A公司.最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用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 抵扣销项后所骗取到的税款最终仍然返还到了A公司的银行账户,整个虚 专用 的过程都被反映到了公司银行账目之上,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没有也无法将其虚 专用 所骗取的税款私自瓜分据为己有,而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收益归单位所有.因此,笔者认为A公司构成虚 专用 罪的单位犯罪,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行为属于单位行为.

(二)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本案各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了虚 专用 罪和逃税罪的认定.

虚 专用 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 专用 的行为.②我国《刑法》中“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的规定表明,虚 专用 罪要求行为人虚 专用 的目的是为了是骗取税款或者牟利.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了逃税罪这一罪名,所谓逃税罪就是指具有纳税资格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法人在纳税时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③

就本案而言,A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而且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分别作为A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他们在明知虚 专用 会侵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仍然共同协议让他人为A公司虚 专用 ,并且计划将虚开得来的增值税专用 用来抵扣A公司因销售药品产生的销项,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由于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的行为属于A公司的单位行为,因此,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个人不构成虚 专用 罪,而是A公司构成虚 专用 罪,由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乙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同时,A公司的这一行为还构成了逃税罪,和虚 专用 罪构成法条竞合,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的法条竞合.由于刑法第201条是关于偷逃税款的一般规定,而刑法第205条是对虚 专用 的特别规定,此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A公司应以第205条规定的虚 专用 罪论处.④

案例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案例分析论文

论文案例怎么找

内部控制案例分析论文

案例论文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论文

管理会计案例分析论文

结论:案例分析之虚专用如何定罪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怎么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和你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