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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程序正义论文范文资料 与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正义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程序正义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2-27

《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正义》:此文是一篇程序正义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摘 要 我國的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过度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不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化要求,从而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导致权力恣意.所以,我们应当倡导在行政执法中贯彻落实“程序正义”理念,将实现程序正义放在首要位置.本文对于程序正义的论述,将通过介绍其概念、基本要求、价值与意义,尽量对其形成较为系统化的认识.在此基础上,论述我国行政执法中程序正义的发展历程、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求对我国行政执法程序正义进行改革与完善的具体方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 程序正义 改革 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周律格,海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18

一、程序正义概述

(一)概念

程序正义是与实体正义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源自英美法系的司法实践,原意是司法案件的审判必须让人感到公正与合理.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理念开始进入行政法领域中,也在行政实践中逐渐显现.在行政法领域中,程序正义是指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等过程中,行政主体及其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保证行政职权的行使符合程序的规范化要求,实现行政过程的公正合理,满足公众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

(二)基本要求

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认识,经历了从“附属价值”到“独立价值与附属价值共存”的变化过程,从而抛弃了“程序正义只是实体正义的附属品”这一理念,逐渐将其从实体正义中抽离出来,开始深入研究它独立的内在价值.与实体正义一样,在行政法领域中,程序正义也有着专属于自身的基本要求,笔者主要论述以下几点:

1.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主要包括了行政信息公开、行政行为公开和行政程序公开.众所周知,程序正义应当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这里,强调的就是行政公开,让行政活动展露在阳光之下,让行政过程不离开公众视野,真正实现“权为民所授,权为民所用”的理念.

2.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决定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时,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而对于与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则需要充分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其陈述和申辩成立,行政主体应当予以考虑和采纳.

3.公务回避

公务回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活动时,当其与管理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客观中立的地位时,应当选择回避.这一点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应当保持中立,不偏私,不护短,对于那些关乎自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不在参与其中,避免“自己又是当事人又作裁决者”这种违背基本法理的现象出现,抛除自己的私心、杂念,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确保行政结果的公正化,增强行政结果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4.行政案卷排他

行政案卷排他是指行政主体的作出行政决定应当以其在行政活动中对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文书、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或听证笔录等内容所记录的案卷为依据,从而排除适用通过其他途径形成的依据.这一项是对于行政决定的严格化要求,强调行政决定应当在经历了法定的行政程序后方可作出,并且该规范化的程序就是行政决定作出的唯一依据.

二、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概述

上述内容是对于行政法领域中程序正义的一个基本介绍,对于实现依法行政这一目标最直接的体现形式,行政执法过程更需要贯彻落实程序正义理念,注重行政程序的价值,发挥行政程序的作用.

(一)现状

现如今,新的《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虽然将“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但是该条文的基本意思并没有发生变动,依然强调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否则就存在被法院撤销的可能.随着多部行政法律的相继颁布与实施,我国的行政立法逐渐走向成熟,它们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行政立法将“程序正当”这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描绘得淋漓尽致,由此使得相应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渐抛弃了“以结果论成败”的错误观念,进而走向程序化的法治轨道.不可否认,在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推动和依法行政理念的倡导下,我国的行政执法活动也开始迈出走向现代化的步伐,程序正义已经不再是一种美好的法治愿望,而是真正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落到实处,为社会公众切身体会,法治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也一点点地在公众的视野中显现.

(二)存在的问题

与过去相比,虽然我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程序正义理念的实践已经有了好转,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阻碍着程序正义理念的弘扬与实现,笔者主要论述以下几点:

1.程序正义的理念尚未得到广泛接受,“实体正义优先”的错误观念尚未根除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治建设是由执政者发起的,是一场自上而下的法治变革,很多法治建设的经验都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舶来品.这时,由于社会公众的思维与关奶奶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进而造成制度与思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中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观念依然在大多数社会公众心中根深蒂固,人民所期待的是正义的结果,而忽略了正当的程序,程序正义理念尚未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接受.许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然保持者“官本位”的思想,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度追求行政绩效,把好的结果作为自己努力的直接目标,而对于相应的程序性规范并不十分重视,甚至违背与抛弃,“实体正义优先”的错误观念尚未根除.

2.程序违法性问题层出不穷,执法机关对于程序性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

程序正义的首要前提应当是程序的合法性,即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规范化程序来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机关对于程序性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它们时常出现违反程序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程序正义论文参考资料:

论文程序代码

程序员杂志

结论: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正义为适合不知如何写程序正义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浅谈程序正义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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