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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案件论文范文资料 与新闻媒体报道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刑事案件范文 科目:发表论文 2024-01-28

《新闻媒体报道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本论文主要论述了刑事案件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新闻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有诸多益处,但针对具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新闻媒体的报道往往会给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一系列的冲击.这主要是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法律关于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制与新闻媒体追求的诸多价值存在冲突,以及新闻媒体未能把握好报道的尺度.因而有必要在明晰原因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完善与整合,对新闻媒体的报道行为进行规制,进而促成新闻媒体报道刑事案件良性机制的形成.

关键词:新闻报道;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人保护

在刑事司法案件中,新闻媒介恰如桥梁,其积极作用的发挥对促成民意与司法之良性沟通大有益处.但若媒体把握报道尺度不当,逾越产生积极效应之界限,将会滑向报道的消极一面.于普通刑事案件,会干扰司法独立、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于具体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囿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与法律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的殊异规定,新闻媒体之无度介入与刑事政策之倾斜保护间易引发博弈与拉锯,此种冲突将给案件中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不利影响.

一、新闻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之具体表现

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特有程序、原则和制度,[1]而在诸多特殊安排中,媒体公开报道最易触犯审判不公开原则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而侵犯法律保护之法益.

(一)违反特殊案件不公开审理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程序公開原则与社会参与原则是程序正义理念的应有之意,程序正义价值有其深刻的适用意义,但在正义宏大与模糊的概念下、在社会关系交织复杂的背景下,程序正义并不是一条通行不悖的价值准则,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恰恰印证了这一点,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法律重不在惩罚,而在教育、改造、帮助未成年人更好的回归社会,此时更大的正义是法律对社会长远利益的保护.所以新闻媒体的公开报道无疑冲破了法律的正义之盾,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关涉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被性侵或包含个人隐私的案件中,法院的不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时对未成年被害人采取的隐蔽询问方式均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密闭保护.而一些新闻媒体为了吸引大众眼球将报道镜头对准他们,甚至在报道中不注意措辞描述,披露未成年人的具体受害细节,这对已经遭受创伤的被害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其次,从涉罪未成年人角度讲,审判不公开进行是为了营造一种相对普通法庭较轻松的审判氛围,消除未成年人的紧张和恐惧心理,更为人性化的引导、教化未成年人,促进审判的顺利进行.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进行,不局限于审判过程的不公开,而是包含了侦查、起诉、庭前调查等的一系列前置阶段,以及最后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记录封存程序,这是一个前后联系、紧密配合的过程.因而,审判前新闻媒体的报道将使未成年不公开审判原则无法达到预设效果,继而影响少年犯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触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致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受阻.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对轻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之相关犯罪记录给予封存.①任何人一旦被国家定义为罪犯,此标签无论如何都会对他以后的人生产生诸多极其不利的影响,而“罪犯”的标签对于生理、心理尚处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更是巨大的摧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了区别于一般的犯罪信息处理方式,正是充分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承受力有限之特性.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给予封存,法律之立法目的在于帮助未成年罪犯去除标签,借此方式减轻社会大众潜意识的戒备心,从制度上疏通障碍,助未成年人踏上新生之路.然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即“载体可封,信息难封”[2],这其中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贡献”了一份力量.新闻媒体报道具有辐射广、传播快的特点,案件一经新闻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将难以进行事实封存,只能以法律上档案的形式密封.美国社会学家贝克尔认为,人们会受影响于他人的标定反应,进而顺应他人的认知,进行自我行为的选择.[3]以此理论分析,媒体传达资讯,聚集民意,使本应封存之犯罪信息公布于众,无疑放大标签效应之显现,加剧未成年人再犯之风险,若此结果发生,则不仅是对未成年人的巨大伤害,更是对司法工作的巨大打击.

二、新闻媒体报道刑事案件对未成年人产生负面影响之原因分析

(一)理论层面的价值冲突

媒体报道刑事案件与未成年人特殊诉讼制度的价值冲突表现为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新闻媒体的司法监督与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判的冲突.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是关于行政、立法、司法的内部制衡与监督,[4]但不论怎样这种给权力以“枷锁”的方式依然停留于权力统辖的层面.在人*权的理念下,人们看到了社会大众的智慧与力量,更多地引入了权力外部的监督力量.而新闻媒体被视为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权力”[5],所以说,新闻媒体是一种监督权力的有力方式.同样,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刑事司法案件中,新闻媒体的报道对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大有益处.但当媒体镜头聚焦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新闻媒体的监督与法律追求的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之间就产生了价值冲突.而司法需要媒体监督与司法保护未成年人这两者都是正义的,在两种正义的价值面前该如何衡量与取舍?罗尔斯之正义观认为,以较小之正义维护较大之正义,亦属正义[6].而观我国法律之规定,其视未成年人保护为更大之正义,所以新闻媒体频繁越界报道则是亵渎了立法的正义选择.第二个层面,新闻媒体以新闻价值为导向与特殊诉讼程序以保护未成年人为导向之冲突.新闻媒体本身集合了各种利益诉求,其着眼点往往在那些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广泛讨论的事件上,会对“行为者异常、行为异常、行为与行为者都异常”[7]的事件异常感兴趣,而未成年人犯罪恰恰符合了“行为与行为者”都异常的情况,完美契合新闻媒体寻找的新闻线索的特征.但是司法机关恰恰也是因为犯罪未成年人的身份特殊、行为特殊而给予他们特殊保护,这样就产生了两者之间的价值冲突.关于此,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理应以新闻价值为导向,但守法是底线,坚守社会责任是基本.不能为了所谓的新闻轰炸效果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第三个层面,媒体所代表的社会知情权背后的社会最大利益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之间的冲突.笔者认为,这一冲突只停留于表面,是新闻媒体不恰当的报道,让公众误以为,司法机关只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弃社会整体利益于不顾.实体、程序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绝不可理解为法律对未成年人无条件的纵容和原谅,突出体现的人道主义理念只在于长远利益的维护,最终的落脚点依然是全面预防犯罪,维护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

刑事案件论文参考资料:

刑事技术杂志

结论:新闻媒体报道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为适合不知如何写刑事案件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刑事案件最少要判几年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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