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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贸易术语论文范文资料 与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警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贸易术语范文 科目:论文范文 2024-03-04

《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警示》:本论文可用于贸易术语论文范文参考下载,贸易术语相关论文写作参考研究。

近年来在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实践中,买卖双方越来越多地采用FOB贸易术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INCOTERMS 2000)对FOB贸易术语风险划分的规定, 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是以发货港船舷为界,这就使得卖方面临比CFR 和CIF 贸易术语下更多的风险,诸如使用货代收据(FCR)导致无单放货和货物保险利益的缺失等风险.这就会导致了卖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应该引起业界的警示,并采取一些规避的手段.

一、 在国际贸易中FOB术语被广泛采用

20世纪90年代后,在各种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使用中,我国出口贸易以FOB(Free on Board)术语成交为最多,到目前为止,我国外贸企业采用FOB贸易术语已达80%.对卖方而言,出口以FOB成交卖方在贸易程序上比较简便,首先报FOB价比较简单,只报成本价(Cost),无需加运费(Freight)和保费(Premium);其次卖方无需*租船订舱(Chartering ship or Booking space)的手续.

对于买方来说,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实行航运市场对外开放政策, 国外船公司普遍到我国的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或分公司,随着外国船公司的进入, 国外货运*(Freight Forwarding Agent)也大量涌入中国.这使得中国船公司的运费不再有竞争优势,国外买方自己*运输,比较方便,且费用更加便宜.所以多数情况下买方更乐意以FOB价成交.相比CFR和CIF贸易术语项下成交的业务来看,卖方面临的风险比较高,受损的案例不断增多,应引起我国出口商的更多注意和警示.

二、 FOB术语项下卖方的风险

(一)FOB术语下使用FCR(货代收据)的风险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出口贸易实践中,国外大型超市或建筑材料采购商等常年在全球范围采购商品,而船公司也对这种运货频繁的大客户给与运费的优惠,因此,这些公司与船公司签署常年运输协议,这种情况下买方多采用FOB或EX-WORKS贸易术语进口货物,买方会指定一个货运*(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来接收卖方的货物并与船公司接洽安排货运,由于货运*同时与多个供应商同时或不同时的接收同一买方采购的多批货物.货运*通常会给卖方出具FCR(货代收据).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货运*人收货凭证,是FIATA(国际货物运输*协会联合会)制定的,推荐该组织内部的国际货运*人使用的货运单证,签发FCR单证的货代不一定具有无船承运人的地位,FCR单证亦不能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买方可以不用持有CFR就可以提货,对卖方风险较大.

案例1: 2014年 3 月,中国浙江益得公司以FOB Shanghai术语与美国H&D公司签订出口童装的合同,合同总价2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 D/P at Sight.益得公司按照H&D公司的装船通(Shipping Instruction)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代Landa公司并获得Landa公司出具的CFR(货代收据).后益得公司持全套单据到托收行(Remitting bank)提示交单,买方H&D公司拒不付款赎单.经托收行向代收行(Collecting bank)调查,发现货物在美国已被买方H&D公司提走.益得公司与H&D公司联系未果,急忙派人寻找货代Landa公司,Landa公司声称只是接受H&D公司的委托代收货物且已出具CFR,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后来益得公司通过法律途径向买方H&D公司索赔,结果得知买方H&D公司已宣布倒闭,到现在也没有获得赔偿.

本案例中卖方发货后取得的是货代收据(FCR)而不是提单,买方可以不用CFR直接从船公司提取货物,如果买方恶意欺骗卖方,或买方收到货物后无力支付货款时,卖方则面临钱货两空的境况.

(二)FOB术语下卖方保险利益缺失的风险

INCOTERMS 2000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对FOB 的解释:“FOB means the seller fulfills his obligation to make delivery of the consignments when they he passed over the rail of the ship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which means the buyer must bear all expenses and risks of or damage to the consignments from that point.”(FOB指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其它责任、费用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由此可知,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点是以船舷为界(to make the ship’s rail as the risks’ s division).把货物越过船舷作为买卖双方划分所承担风险的分界点是FOB、CIF、CFR的共同之处,风险划分点都是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船之前的风险,包括货物从仓库运到码头过程中的风险,和在装船时货物掉在码头或海里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在FOB项下,通常应该由买方负责投保,而买方为确保货物安全,一般会投“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加战争险(All Risks and War Risk).然而,很多出口商误以为被保险货物在“仓至仓”(发货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的区间内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就必然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误解会增加FOB项下卖方风险和保险纠纷的发生.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的投保人(Insurer)是买方,是法律意义上的保单持有人.保险的起止期限是仓至仓条(W/W).假如货物在从卖方仓库被运往装运港短途运输中发生损失,而买方这时又不具有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可保利益(Insurable Interest).理由是,FOB风险转移是以船舷为界,当货损发生于卖方仓库至装运港途中时,风险还属于卖方承担的范围,还没有转移给买,那么货物的损失并没有给买方的利益带来影响,所以买方对受损货物不具有可保利益.因此卖方会面面临货物从仓库到港口的短途运输风险,同时还面临货物装船时越过船舷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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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FOB贸易术语下卖方面临的风险警示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贸易术语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贸易术语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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