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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额宝论文范文资料 与余额宝之法律评论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余额宝范文 科目:论文题目 2024-04-09

《余额宝之法律评论》:本论文主要论述了余额宝论文范文相关的参考文献,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参考作用。

摘 要余额宝又被称为增利宝,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的一项增值业务,是具有增值功能和支付功能的货币型基金新产品.余额宝是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对传统金融投资产品的一次革新,其具有收益高的特点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爱.但这次金融理财产品在互联网领域的改革,是否合法,是否又触及到刑法?根据当前形势,余额宝的路又在何方?

关键词余额宝;天弘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

余额宝又被称为增利宝,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推出的一项增值业务,于2013年 6月17日正式上线,是集增值功能和支付功能为一体的货币型基金新产品.通过将资金转入余额宝, 来实现对特定基金理财产品的购买,用户可以获得比同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更高的收益;不仅如此,还可以随时将余额宝内的资金用于网购、支付宝转账以及 转账等,免费实现支付和转账的功能.﹝1﹞

一、余额宝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余额宝是客户将支付宝中的余额转存入余额宝,而显示的商铺为天弘基金,客户的资金信息是由用户支付宝账户转入天弘基金在支付宝开立的账户中.机构清算资金从支付宝备付金账户实时转入支付宝基金结算备付金专户,然后转入天弘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转入余额宝的资金在第二个工作日由基金公司进行份额确认.天弘基金专门为支付宝写作的一只兼具金融理财和消费双重功能的基金理财产品,即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即余额宝.它只是针对支付宝用户的基金理财产品,并不是像我们所想的是余额宝拿着吸收支付宝用户的资金用来从事资本或经营活动.支付宝用户把剩余的存款存入余额宝,就相当于投资了天弘基金.而天弘基金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理财产品,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余额宝的性质是一种基金理财投资产品,是天弘基金专门为支付宝用户量身*的.支付宝用户只需把余额存入余额宝中,就相当于支付宝用户购买了天弘基金,这本身是一次创新,将金融理财活动和互联网技术充分结合,以实现潜在投资用户和第三方理财机构的直线交流,有效地提升了理财活动的便捷性,降低了理财主体双方间的理财成本.余额宝的主要功能在于能够购买货币基金进行投资收益,以获资金增值.余额宝是支付宝用户用来购买天弘基金的一种投资理财产品,其性质并不是余额宝本身吸收广大支付宝用户的资金,是支付宝用户购买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余额宝本身是天弘基金的一种理财产品,是合法的金融理财产品.根据我们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客观行为的分析,本人认为余额宝构不成本罪.余额宝是由具有资质的天弘基金为支付宝用户量身写作的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支付宝用户把账户余额存入余额宝就相当于购买了天弘基金的金融理财产品,这是一个合法的行为,其行为并没有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余额宝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余额宝是否和非法经营罪有联系

余额宝本身并不是一个理财工具,它是一种支付工具,这一点和支付宝并无本质区别.有区别的是,余额宝只能向指定的商户支付,只能从指定的商户手中收款,而这个指定的商户就是天弘基金.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说,余额宝是一个互联网上的“ 丝理财产品”.它跟传统货币基金的差异性在于起点低、赎回快、风险收益稳定.陈亮强调,余额宝不是存款业务或者“类存款”业务,其只是帮助个人用户进行基金支付的业务,余额宝并不是靠获取利息完成收益,而是基金公司提供的投资收益.余额宝更多的是一个借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实现货币基金支付功能的平台.

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25条所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本质在于经营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特许经营的活动,犯罪对象为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限制买卖的物品.《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定非法经营罪.2011年1月4日《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支付宝用户一旦向余额宝里存钱,就相当于购买了天弘基金的理财产品.天弘基金是具有发行基金的资质,是一个合法的理财产品,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支付宝方面只是为用户提供了基金支付的业务,并且也取得了基金销售的支付牌照,支付宝本身并没有发行和销售基金,只是为广大支付宝用提供了一个购买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平台,支付宝的作用仅仅是个平台或者支付工具而已.从以上分析,本人认为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余额宝增值业务构不成非法经营罪.

三、余额宝未来走势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不会取缔余额宝,对余额宝等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会更加完善;副行长易纲表示:要支持容忍余额宝等金融产品创新;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互联网金融可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供给,拓宽老百姓投资渠道,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对互联网金融这个金融新品种,第一要鼓励创新和发展,第二要推动金融市场改革,扩大金融供给,第三是要规范监管,跨部门交叉性产品,需要协调监管.

余额宝作开启了电子商务转型涉足金融行业的先例,它创造了和金融机构合作的销售平台,这种模式容易获得成功.金融理财作为我国的一项金融创新业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互联网金融理财更是一种创新理财的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除了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第三方理财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管和规制外,政府部门更应重视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带来的挑战,探索应对路径,并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法治环境,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促进我国金融理财活动向着更好更健康的方向发展.本人认为目前没有必要把余额宝上升到用刑法来制裁它的程度,余额宝是一个新生事物,是在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领域的创新之举,我们应该支持它,完善它,而不应去制裁它.所以本人认为仅从金融法制建设上对余额宝这一新生事物加以规制就足矣.

参考文献:

[1]梁春丽:《余额宝动了银行的奶酪吗》 ,《金融科技时代》2013 年第7 期.

[2]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685—751页.

[3]马克昌、高铭喧:《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44—445页.

余额宝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余额宝之法律评论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余额宝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余额宝1万一天收益多少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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