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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仲裁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概念厘清利益冲突分析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际仲裁范文 科目:mpa论文 2024-03-10

《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概念厘清利益冲突分析》:本论文为免费优秀的关于国际仲裁论文范文资料,可用于相关论文写作参考。

摘 要很多法域在19世纪和20世纪都将助诉和帮诉宣告非法无效的,因存在滥用诉权和诉讼欺诈从而很多国家公共政策反对它的存在,并且用一种防御制度压制平穷者通过第三方资助起诉.到了21世纪,很多的法域从新检验第三方资助制度并试图考虑它们在当今法律体系中是否有用,且尝试建立遏制滥用诉权和诉讼欺诈相关的措施.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是一个新鲜的事物,国内研究资料较少,笔者以此文厘清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的概念,明确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本质上是一种筹资方式,它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抵抗另一方当事人.比较第三方资助较其他资助形式的差异,认识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特性.最后指出国际仲裁中引入第三方资助带来的利益冲突,以及提出我国应对这些利益冲突的建议.

关键词典型无追索权第三方资助;滥诉;国家利益冲突;仲裁员独立

一、第三方资助概念的厘清

(一)第三方资助定义

第三方资助本质上是一种筹资方式,它并不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帮助”一方当事人抵抗另一方当事人,资助内容包括律师费、仲裁费等.本文中的第三方资助定义涵盖了保险、贷款、律师资助等资助形式,但无特别说明情形下,第三方资助专指典型的无追索权的第三方资助.

(二)第三方资助和其他资助形式比较

1.保险

保险是第三方资助形式中最常见的形式.在很多保险政策中,保险公司同意资助合法代表采取任何行为来抵抗被保险人,包括拒绝承担责任和拒绝恢复赔偿,或拒绝支付任何对裁决、命令的费用.很多传统保险政策安排都很相似,如汽车保险和医疗事故保险.区别:第三方资助区别在于保险的关键是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放弃很多或者全部有关案件的控制管理权和任何可能的庭外协商的权利.保险政策可能也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独占排他权来决定何时启动案件、积极应诉、何时终结诉求和撤销诉求.其中也存在特别的保险形式(事前保险和事后保险),他们涵盖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同时也涵盖了胜诉当事方的法律费用,或者两者都同时涵盖.特殊的保险种类含有事前和事后保险.一般而言事前保险(BTE)和事后(ATE)保险政策包含了律师费用和证据收集费用.保险公司提供了两种特别形式的保险,并不需要受资助人放弃太多的对案件的控制权,但是受资助人通常需要承担败诉费用.相对于典型的无追索权资助(即第三方资助)另一个区别在于保险公司的收益为被保险人交的保费,而第三方资助人的收益为未来不确定的收益.

2.贷款

贷款符合现实生活规律的理解是贷款到期必须偿还本金加利息.所以仲裁裁决的结果对贷款没有影响.受资助人可能从他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贷款,也可能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传统贷款.贷款最主要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对案件有全部的控制和管理权,然而缺点是借贷人完全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因为按生活经验理解,贷款用途的最后结果不影响归还,类推适用贷款用于国际仲裁中的裁决结果不影响借贷归还,所以贷款必须得到偿还.区别:其一,贷款和第三方资助的区别在于收益,前者必须偿还本金和利息,后者属于投资,收益不确定且需要承担败诉带来的巨大风险.其二,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客观上影响着受资助人对案件的控制和管理权,而贷款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二、第三方资助引发的利益冲突分析

(一)第三方资助和滥诉

首先是费用负担模式.根据《ICSID公约》和它相关的仲裁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有权利对仲裁费用负担进行裁决.关于仲裁费用的负担,有英国模式规则即败诉方负担仲裁费用;美国模式即仲裁结果对仲裁费用不影响,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仲裁费用;有利于投资方的模式即投资者实体胜诉后可要求东道国承担仲裁费用,仲裁结果对东道国的仲裁费用承担不影响.国际仲裁实践中更多采用有利于投资方模式.在国际有投资仲裁案件中,这种协议实践和有利于投资者模式结合,更会刺激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爆发.

其次是肇事逃逸无后果.国际仲裁中的第三资助引起滥诉的另外一个原因是:对第三方资助人引发的 “肇事逃逸”现象没有相关的事前保证措施(如仲裁费用担保)和事后的追责规则,容易让自身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仲裁费用的第三方资助人乐意投资国际仲裁,造成滥诉的可能.

再次是利益激励.资助人在尽职调查阶段会针对案件的获胜率和风险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一般案件收益为投资的三倍,但资助方通过提高胜诉的收益比例也会接受获胜率很低的案件.这也会刺激滥诉.

(二)第三方资助和仲裁员独立

在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第一,依据ICSID对仲裁员的任命制度,争议双方可以各自自由任命一名仲裁员作为仲裁庭成员.仲裁员应当保持立场的中立,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但是实证研究的结果是仲裁员对自己的任命方有倾向性.而且,ICSID仲裁员大部分有商事仲裁的经历,或为了增加日后成为仲裁员的机会,也会偏向于任命方. 这就导致了仲裁员丧失中立.第二,回避制度实效差.据相关机构统计,从20世纪80年代到2011年,ICSID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案件中,只有一件案件得到了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仲裁员之间都是很熟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使得仲裁庭的回避制度很难真正发挥它的实效.ICSID行政理事会主席或者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全体决定,国际投资中对仲裁员全体或行政理事会主席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法律责任规制空白.这也使得回避制度在ICSID仲裁机制中失去了本该有的实效,仲裁员的非中立性很难得到纠正.第三,ICSID 仲 裁机制管辖权的相对性——资助协议缺乏监督.在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ICSID仲裁体制只针对东道国和投资方的投资争端进行管辖,ICSID的管辖权具有相对性,因此给国际仲裁的第三方资助提供了很强的意思自由,受资助人和第三方资助人通過资助协议确定争端解决方式和准据法.仲裁庭无法对资助协议进行审查,更无权利对资助协议进行裁决.总之ICSID仲裁体制为第三方资助协议的自由协定提供了可能.所以第三方资助协议缺乏外部监督.

国际仲裁论文参考资料:

中国国际新闻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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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国际仲裁中第三方资助概念厘清利益冲突分析为关于对不知道怎么写国际仲裁论文范文课题研究的大学硕士、相关本科毕业论文国际仲裁机构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文献综述及职称论文的作为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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