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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论文范文资料 与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课程衔接新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法学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1-22

《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课程衔接新》:这是一篇与法学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 目前,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在分段培养过程中,在教学目标、课程内容、课程评价和师资状况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背景下,应当通过确立具有衔接属性的教学目标、制定合理的课程内容衔接方案、建立多元化的课程衔接评价体系、提高衔接型教师队伍的专业化和开放性水平等方面促进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课程的衔接.

关键词 高职司法院校;法学本科院校;课程衔接;“3+2”分段培养

中图分类号 G71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7)26-0027-05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迅速,为社会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但是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司法职业院校为例,毕业生和司法实务部门需求脱节的问题愈发明显.同时,由于司法行业发展的紧迫需求,重塑司法职业教育体系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这也是高职司法教育领域中受教育者渴望更高层次教育的现实回应.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沟通设定了更高层次的愿景.2015年, 、国务院 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职司法院校随即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教育框架之下的高职教育因其长期以来定位不清,又和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衔接不畅,导致在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发展越来越陷入制度阙如的困境之中.高职司法教育和法学本科教育衔接不仅和国家司法改革、高职招生体系、教育管理模式等顶层设计息息相关,而且和课程设置、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等实际具体问题紧密相连.其中,课程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 ,而课程衔接是目前分段培养司法人才探讨的主要议题.

一、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课程衔接具有适当性

在高职教育改革的推动下,依据《决定》的精神,全国各省市甄选骨干类司法高职和省内知名法学高校或者法学院系对接,进行“3+2”联合培养本科试点:参加夏季高考的考生,经考试正式录取,以专科生身份进入司法高职院校学习;第3年经考核测试,择优选拔部分学生进入衔接法学本科院校学习2年.这一由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联合制定“3+2”分段培养职业技能人才模式要求两个教学阶段的课程能够有机衔接,以便保证分段培养的效果和效率,进而实现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终极目标.应用型法学本科院校和高职司法职业院校具有共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即为社会培养面向司法行业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同时,二者在教育内涵上也具有深刻的一致性,高职司法教育是职业应用型司法教育,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则同样体现出鲜明的应用型和职业型属性.因此,从高职到本科的法学教育衔接具有可行性.这为高职司法教育和应用型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衔接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同时,在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背景之下,就高职司法院校的专业特点而言,分段培养模式下课程衔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意见》规定到2017年年底之前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必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大: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九类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规定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具备的学历条件是“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相比现有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规定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等若干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资格,《意见》在学历上的规定更加严格,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司法精英化的趋势.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其中B证适用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歷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意见》在以上方面发生的重要变化,不仅是提高了报名者学历的准入门槛,将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学历严格限制在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学位及以上,对于主要以培养专科为主的高职司法院校而言,需要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进一步寻求和应用型法学本科院校的深度合作,以便为取得专科学历的学生继续到本科深造打下良好的学习基础.

二、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课程衔接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目标缺少衔接属性

高职司法教育和法学本科教育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们的起源、实施机构、主要职能和培养目标皆不相同.这些根本性的区别必然决定了高职司法教育课程和法学本科教育课程在教学目标上的不同取向:法学本科教育倾向于传授学术性知识、建构系统化的法学理论体系;而高职司法教育偏重于培养应用型技能、以实践性为根本目标.结合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可以看到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培养的是研究型和创新型法律人才;而高职司法院校则主要培养具有高级法律职业技能、能够直接实践的操作型法律人才.然而,当前“3+2”分段培养模式缺少符合自身特点又具有衔接属性的教学目标:高职司法院校往往缺少对课程设置的检视,导致课程设置倾向于照搬或者压缩法学本科院校的相关课程;法学本科院校阶段则直接套用法学本科四年制的教学目标,没有细致研究分段培养的教学特点,导致总体教学目标严重偏离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无法有效提升.

法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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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高职司法院校和法学本科院校课程衔接新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法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学硕士就业前景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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