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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美国对在家教育制度法律管理其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教育制度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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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美国在家教育制度的核心在于协调“父母教育权”与“政府的教育管制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实现学童教育利益的最佳化.在家教育是否容许,需要依据的是“社会化要求”和“强制入学条款”两项标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取决于教师能力、教学内容是否达到法定要求.另外,在家教育需经政府的事前核准和教学监督,政府需对在家教育的家庭提供扶助.

关键词:在家教育;父母的教育权;州政府的教育管制权

中图分类号:G5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9-0004-03

作者简介:苏韫菡(1974-),女,汉族,上海人,硕士,华东理工大学后勤保障处.

美国法上的“在家教育”(Home schooling),是指基于学业、宗教等方面的原因,未成年学生不再到学校接受体制教育,转而由父母或其指定的成年亲属在家、或在社会教育机构进行教导的制度.①在家教育的方式并不仅限于父母的亲自授教,还包括为子女聘请家庭教师;赴公、私立学校学习辅修课程;学习全日制函授课程等.

在1960年代末,美国公立中小学校因其教育品质的缺陷而受到社会公众、舆论媒体的诟病,由此促进了在家教育的逐渐萌芽和迅速成长.最近三十年里,在家教育已渐被社会公众所接受,成为一种平行于学校教育的教育形态.在1980年,有三十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而到了1993年,全美五十一个州均将在家教育予以合法化.据美国教育部的官方统计,在2007年约有151万学生接受在家教育,年增长速度为8%.另据美国在家教育研究会(NHERI)调查,接受在家教育的学生占适龄学童的人数比例,从1999年的1.7%飙升至2014年的2.9%,在八年中增长74%.

在家教育提供了多元化的教育选择,力求让学童接受最适合其能力、兴趣、资质等个性化特征的教育,符合“因材施教”和“教育机会的实质平等”的现代教育理念.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在家教育制度,但在教育改革的进程中,一些地方却正在进行在家教育的尝试,为加强传统国学教育、贯彻多元化教育而探索新路子.目前急需对立法进行扩充和修改,以便规范和指导教改实践中的探索.本文试图利用美国法的资料,在理论上思考在家教育制度的内涵、意义和功能,为我国遇到的相关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一、在家教育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法律领域,如何协调“父母教育权”与“政府的教育管制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实现学童教育利益的最佳化,是在家教育制度所面临的根本课题.依据自然法,父母教育权是亲权的核心内容.美国传统上认可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属于父母的权限.一般认为,父母教育权涵盖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个领域.在家庭教育领域,父母拥有完全的教育权限,可依其价值观自行决定教育方式和内容.在学校教育领域,父母有权为子女选择在家教育还是学校教育,并可参与和决定教育的实质内容.

但是另一方面,为保障公民的学习权、受教育机会的平等,宪法规定州政府拥有设立公立学校,管理教育的权力.如在1900年前后,各州陆续颁布强制义务教育的法律,要求学童必须进入公、私立学校就学.如有违反,父母将构成刑事犯罪.这些州法赋予政府管制教育的垄断地位,侵入乃至剥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司法诉讼.

在1923年“迈耶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确立“政府的教育管制权并非绝对”的原则.法院援引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条款,主张父母的教育权属于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所要保障的自由权,州政府不得恣意侵犯.两年后,最高法院在“皮尔斯案”中再度引用了迈耶案建立的原则,并认为父母有主导子女成长和教育的自由.在1927年“法林顿案”中,最高法院进一步限制州政府的教育管制权,要求州政府不得过度管制私立学校的条件和内容,使其丧失私立性特征.在1972年“犹德案”中,最高法院用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宗教自由作为基础,提出了限制州政府教育管制权的四项要件:一是限于具有特定宗教信仰的父母;二是基于宗教信仰才能拒绝入学;三是限于八年级以上的初中教育;四是拒绝入学的结果不会危害子女健康、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这些要件规定得相当严格.以入学拒绝权为例,即便是宗教团体的教徒,也不得在初等教育阶段拒绝让子女入学.因此,法院其实是对父母教育权加以严格限制,而对州政府的教育管制权予以适度扩张.

迈耶案、皮尔斯案、法林顿案和犹德案共同构成政府教育管制权的宪法界限,也为在家教育制度划定了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家教育如何与义务教育法相衔接,在家教育的资格条件究竟怎样,政府的监督职责如何,最高法院并没有在基本法律层面划出精确的界限.这类问题通常是由各州自行通过立法与判例加以判断.

二、在家教育制度的容许性

法律在判断是否容许在家教育的存在时,“社会化要求”和“强制入学条款”是两个最核心的考虑因素.

(一)社会化要求

社会化(socialization rationale)是指学童通过群体交往和学习获得社会经验,以便适应家庭之外的成人社会.很多人认为,传统的学校教育使学生相互接触、互动,促其社会化,而在家教育则妨碍了学童的社会化.1929年的“霍特案”是法院以“不符合社会化要求”直接判决在家教育违法的著名案例.在本案中,父母在家创办私立学校,让子女接受家庭教师的教导,课程设置符合公立学校的标准.州政府以违反义务教育法判决父母有罪.公民不服,诉至法院.新罕布什尔州最高法院维持被告的有罪判决.法院指出,在家教育无法与学校提供的制度化教育相提并论,因为其缺乏使学童社会化的功能.

从霍特案开始,不少法院借用社会化要求的理由来否定在家教育的必要性.以新泽西州为例,在“史蒂文森案”中,该州初审法院认为,“教育不只是获得知识,其主要目的在于健全人格发展、训练良好公民、传授生活技能.等学童在家中要获得适当的教育几乎不可能,无法获得群体生活及社会化所需要的经验.”随后在“欧布瑞案”中,法院指出人际交往促进性格成熟,即便是皇室成员也被鼓励与平民接触.而在家教育仅有父母和子女接触,学童缺乏与同龄人社交的机会,因此在家教育不能代替公立学校教育.

教育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医学教育管理杂志

艺术教育杂志

新制度经济学论文

廉洁教育论文

国家级教育类期刊

教育教学论坛期刊

结论:美国对在家教育制度法律管理其为关于本文可作为教育制度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学校教育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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