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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督机制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我国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和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监督机制范文 科目:硕士论文 202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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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完善和否的重要标志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建立健全和否,建立健全监督能力对于法律的维护和高效的运行,各类人权的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由于体制并不是很完善,司法执行时存在不公平,如各级机关法律解读不同判定出现不同,办案时主观意识明显造成违法行为、人权不能通过法律有效保障、裁判裁决出现偏袒、量刑差距悬殊、出现瞒报等问题,目前法律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就需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一定的完善和创新.

【关键词】刑事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完善

由于我国有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法律尚未成型,导致目前的监督工作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空洞的状态,在刑事诉讼领域就出现了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法律条款的完善是一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而随之变化的动态过程.在现有法律基本框架下,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法律完善之前,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进行完善和创新,对刑事诉讼监督进行优化.

一、刑事诉讼监督权的发展情况

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是具有诉讼监督权力,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对此进行了阐述,说明两种法律都对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进行了定性分析,但是和后者侧重不同,《宪法》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领域,即为“刑事诉讼监督权”,实际上是一种务虚的权力,而并没有给予其对案件等的处分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本应能够在刑事诉讼中一直保持监督能力并且有义务对正确处置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我国,刑事方面的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监督权,本文所研讨的刑事诉讼监督权,包括侦查过程中的监督权、刑事审判阶段的监督权、刑罚执行和监管的监督权,其中,侦查过程中的监督权包含刑事案件中的立案监督权.诉讼监督权属于不同主体之间作为制约因素而进行的监督,而并非主客体之间或者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这就表明诉讼监督对实体无法进行实施处分,而只能是检查并提出相关意见要求其自纠的权力,因此这种权利就是务虚的权力.在实施过程中,包括侦查活动前的调查取证监督,立案监督;实施强制措施之后的监管;审判活动领域的抗诉监督;执行监督领域的减刑、假释、执行监外监督等等都属于刑事诉讼领域的监督监管机制.这些监督机制大部分都存在制度完善度比较低、制度化形成比较困难、监督效果差强人意的问题,本文研究重点就侧重于这几个领域.

在检察机关内部或者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中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的职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确是被忽略或者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但是从国家法律明文确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这一职责,这种检察机关的地位是必须坚守的.由于检察机关有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是比较笼统务虚的,条款不能够直接进行操作,导致机关执行过程中采用的措施都过于简单、监督程序浮于表面,法律监督的效力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表现在:(1)立法缺失:相关的法律条文较少,对主体、范围、措施、程序等必要内容并没有具体的指标,原则性话语比较丰富,执行力不够高;(2)事后监督:事后监督的缺点就是监督权利的发生或者实施只能在事后补救,执行效果非常消极;(3)监督措施不足:监督手段包括很多,有通知立案,有提出不同意见改正违法等等,这是对立案侦查过程、审判过程和刑罚执行过程实施监督权的一些基本措施.这些措施由于法律规定漏洞多,导致在法律运用监督时,效果不理想.

二、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侦查监督领域

各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刑事诉讼的基础是侦查,侦查结束,证据收集完备便是立案侦破的阶段.起诉的准备阶段就是侦查,如果司法中出现的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及时的在侦查阶段就能够及时纠正,只有如此监督权利才能发挥作用成为务实的权利,但是如果不能够及时去改正而是事后补救,那么在后续过程中本身成为既成事实,结果就难以进行修改和纠正.侦查阶段,主要在几个角度都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

第一,侦查制度设置的问题.我国在侦查模式上属于行政性质的,行政的色彩比较重,对于诉讼而言是比较缺乏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对于侦查活动的相关条款的规定较少之又少,检察机关的监督一般也就成为事后监督.

第二,关于侦查制度的设置方式.诉讼性缺失是我国的行政性侦查模式的缺陷.但是刑事诉讼法在侦查制度上提到的条款少.

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进程中对于当事人的人权是有体现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和尊重.这不仅是司法制度能够顺利实施和发展的根本基础,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体现.当事人从使动和被动者分是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首先,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和尊重有必要完善.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在侦查阶段面见律师,得到律师帮助的,但是一些侦查机关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辞,导致律师无法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案件的发展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判.其次,被害人的权利也经常会被忽略,但是他们是主诉人,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对他们权利的忽视是侦查活动中忽略的问题.因为如果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一些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不能归案获罪,被害人的安全和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主诉人地位应和被诉人权利对等,但是其有一些权利无法实施.

(二)审判监督领域

诉讼程序的终结便是审判阶段,这个阶段决定了被告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获罪和否,量刑和否,这是诉讼的最终目的.对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裁定合适和否,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是可以进行监督的,这是一种司法程序.审判程序结束,检查监督也会结束.如果在审判阶段出现了量刑过重过轻等行为,也是不合理合法的.但是这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也是不可避免的,首先,检查机关的监督为事后监督,只有在判决下达之后才能进行申诉等活动,属于事后补救措施,滞后性显现的十分明显.其次,法官落锤是最终审判的结束,公正性在此体现得淋漓尽致,监督法官的不公正裁决,也是检察机关的任务之一.

(三)执行监督领域

监督机制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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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论文

结论:论我国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和为大学硕士与本科监督机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监督机制的四种形态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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