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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追究制度论文范文资料 与建立干预审计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科目:学术论文 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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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以专门的章节强调了“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为更好的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参照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制定和建立干预审计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不仅是对《宪法》相关条款的有效落实,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应有之意.既是维护国家审计机关独立实施审计监督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审计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

【关键词】审计;干预;追究;制度

近年来,在国家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全国审计机关开展了一系列颇具影响力的大型审计项目,如:政府性债务审计、社保基金审计、土地审计等,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高度关注.同时,党、国务院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随后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以专门章节特别强调了“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我国现行审计制度,是在“八二宪法”的基础上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的,根据《宪法》规定:在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省、市、县地方政府设立审计厅(局).审计长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省、市、县地方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既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同时向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在审计实践中,各级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干预.虽然《宪法》、《审计法》都提到——审计机关行使审计监督权时,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也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现行审计制度下,对干预审计活动行为的追究仍是制度空白,对各种干预审计活动的行为难以构成约束、形成震慑.

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司法工作建立起防止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应该借鉴这一做法,建立干预审计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有以下四点理由:

一、是对《宪法》条款的有效落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干涉,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在国务院的27个组成部门中,审计署是唯一遵照《宪法》设立的,并直接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而《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人民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与第九十一条高度相似——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宪法》对审计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责的规定可以看出,三者在独立开展工作,不受干涉这一点上,具有极高的相似性和可比性,甚至可以说:审计机关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国家机关.

中办、国办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是对司法改革作出的重大制度设计,旨在进一步保护司法工作的独立性,防止一些领导干部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甚至出于个人私利为当事方说情,或是对案件提出倾向性意见、要求,防止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情况发生.

相比而言,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的各种干预比司法机关种类更多,干预的情况也更复杂.《宪法》对审计独立性的规范过于原则,现实中也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予以界定与落实.导致《宪法》第九十一条难以有效执行,因此很有必要借鉴和参照《规定》对司法机关独立性的保护措施,制定干预审计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笔者认为,这既是对《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权力不受干涉的有效落实,也是对《宪法》精神的延伸.

二、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应有之意

在《决定》之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一直是作为行政监督的组成部分,与、国土资源、工商、环境保护、海关等监督一样,属于行政监督的范畴.然而,与其他行政监督不同,审计监督的对象不仅包括企事业单位,还包括各行政机关.从审计监督的结果往往是限制了一些行政机关“自由度”,甚至对一些部门利益“挤压”,因此审计监督受到了其他行政监督所没有的“行政内部干预”.

除了上述干预外,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形成的干预,例如:在专项资金审计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现地方政府为争取更多上级财政资金,以虚报或者假配套的方式进行套取.然而,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为了谋求更多的“地方利益”,当审计机关指出这类问题时,难免会受到来自地方行政长官的压力.又如:开展地方国有企业审计,或者是重大工程项目审计时,由于这些企业或项目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甚至举足轻重,当审计机关对其提出审计意见时,这些企业或者项目的负责人,往往会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者是地方行政长官直接或间接给审计机关施压,干预审计活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对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进行的顶层设计.此次《决定》将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并提,这对于审计监督而言,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把审计监督确立为一种单独的监督种类,充分体现了党对审计监督的高度重视,也是对审计监督正确定位的回归.2013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审计署考察时指出:“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干预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笔者认为,建立干预审计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应有之意.

责任追究制度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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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建立干预审计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关于责任追究制度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责任追究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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