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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矿权论文范文资料 与地勘单位探矿权取得与转让的会计处理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探矿权范文 科目:学位论文 2024-02-22

《地勘单位探矿权取得与转让的会计处理》:这是一篇与探矿权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本文基于对地勘单位探矿权取得及会计处理的定义和内涵,从勘探费用投入的核算、探矿权的处理和出售两方面,明确探矿权取得及转让的的会计处理内容和难点,推动探矿权取得及转让的会计处理工作的规范化.

关键词:探矿权 取得 转让 会计处理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矿产资源的总需求量持续增加,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和扶持政策也越来越多,这不仅有利于矿采资源开采主体和投资的多元化,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矿区产权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市场调解,推动矿业开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地勘单位的探矿权逐渐实现市场化和商品化,取得和转让的频率增加,为会计处理工作提出了新的内容.

一、核心定义

(一)探矿权及探矿权取得基本定义

通常我们所说的探矿权主要指探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对矿产类资源的调查探测权利,所探测的范围需要严格遵照许可证上面的限定.目前,我国政府对矿产资源的探测权取得实行的是一种有偿制.建立在有偿制基础上的探矿权取得方式大致有依法申请和招投标竞价取得两种.就前者而言,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支付费用,即探矿权使用费和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区块和探矿权时需缴纳的费用.

(二)探矿权取得和转让的会计处理

首先,地勘单位应申请取得探矿权.在申请过程中依法缴纳的相关费用计入勘探单位成本,借记“地勘生产—XX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缴款—应缴探矿权使用费”科目.其次,地勘单位在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因为项目前期是由国家出资,而非地勘单位,地勘单位只是实施主体,受国家分配.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的改变,国家可能只是阶段性部分出资,剩余的生产成本投入则需要地勘单位自行解决,而出资后的地勘单位也需要取得对应的探矿权,除了固定的项目申请需要支付的行政费用外,还应额外缴纳探矿权剩余价款.最后,针对以招标竞价这种途径获得探矿权的类型,在会计工作中对应的具体处理办法与前文中的第一种类型的处理方式相同.

二、矿产资源勘测费用投入的会计核算

在地勘单位成功获得了矿区探矿权以后,会计部门就应参照最新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对相关成本进行核算.按照勘探资金的来源分类,可以分为地勘单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风险资金的投入三种.前两种均是地勘单位自身承担责任和风险,财务核算较为简单,第三种则涉及到多项资金主体,财务核算比较复杂.例如,矿山企业与地勘单位合作进行勘探,矿山企业注入资金后,在地勘单位内部的财务核算直接归类为借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XX单位”科目.但对于该项目的完成后是否计入地勘单位年度总收入之中或货币工作量等问题则成为财务核算中的难点.针对这一难题,笔者的建议是,在地勘单位进行勘探期间,地质成果仅仅只完成了部分,暂且不适合按阶段进行工程阶段,应等到项目完成,勘探成果完成形成之后,再进行整个项目的核算,这样可以节省很多不必要的核算工作和人工.

三、探矿权的转让所涉及的会计核算

所谓的转让就是指勘探单位对探矿权及其勘探成果的出售,按照地质成果的完成度来看,一般可以分为未成形地质成果的探矿权转让和形成地质成果的探矿权转让两种情况.

(一)未形成地质成果的探矿权转让对投入成本的会计核算

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勘探投入具有极大的风险性,按照相关会计核算规定,归类于损失.对于由地勘单位自己投入的资金,则将其从“地勘生产”会计科目调整到“地勘管理费用”科目之中,借记名称对应为“管理费”,在会计核算中的贷记“地勘生产”则会算在同时期的损益之中.对于地勘单位和其他主体合作,共同出资勘探的项目,合作主体方投入的资金成本则应记为地勘单位的收入一类,对应“经营收入”科目.

(二)形成地质成果的探矿权转让对项目的核算

当前,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将具有地质成果的探矿权转让分成由地勘单位自己承担勘探资金和国家承担勘探资金两种类型.

1、转让地勘单位自己承担勘探资金的勘探权

在收取项目转让回款时,将所收款项一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经营收人一地质成果转让收人”科目;因为转让事项而产生的成本支出,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在转让交易最终完成时,需要对交易支付额外的费用,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针对项目转让所应该支付的营业税额,借记“应缴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一其他应缴款”科目.

2.国家承担勘探资金项目的探矿权转让

由国家承担勘探资金的项目,地勘单位在进行勘探权及成果出售转卖的过程中,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也与前一种类型不同.针对项目所产生的转让收入,应在实际成交的转让基础上,扣除国家承担的勘测资金部分.针对扣除的这部分国家投入,则一并计入国家基金之中,需要注意的是最终成交的转让可能低于项目总的成本投入,这时就需要将所有的转让收入全部计入国家基金, 在将地质成果进行财务入账时,需要核算整个地质成果的净收入情况,借记“地质成果一XX项目”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针对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借记“经营成本一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针对转让成功后收回的转让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一XX项目”科目.

总而言之,随着探矿权的市场化和商业化,国家逐渐加强了对矿区资源勘探和开采的监管,也鼓励更多的地勘单位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这就为地勘单位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作为会计人员,则应紧跟国家形式,熟知探矿权项目核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会计核算中的每一个环节,为地勘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參考文献:

[1]孟书梅.地勘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初探[J].现代商业,2008(32): 229-230.

探矿权论文参考资料:

结论:地勘单位探矿权取得与转让的会计处理为适合探矿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相关本科毕业论文,相关探矿权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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