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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分析论文范文资料 与论量刑程序改革价值分析制度设计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价值分析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1

《论量刑程序改革价值分析制度设计》:本文关于价值分析论文范文,可以做为相关论文参考文献,与写作提纲思路参考。

一、量刑程序的独特价值分析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框架内,由于长期忽视量刑过程,对量刑不够重视,同时实体法上也存在法定刑幅度过宽,量刑基准模糊等问题,量刑失衡问题十分严重.量刑公正的实现,离不开实体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但是,实体法上的改革难以改变法官“办公室作业”的现状,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透明公正的需求.同时在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中国制定统一的量刑规则难度较大,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下难以实现实质上的个案公正.可以说,在当下缺乏司法公信力的的中国,量刑程序有它独特的价值.

(一)外在价值—实现实体法价值的价值

1.秩序价值.实现量刑的结果公正,必须通过制度设计给原有的法官量刑权增加监督机制.量刑程序引入检察官量刑建议权、辩护人量刑辩护权和法官自我制约的量刑说理制度,对法官量刑权加以三重监督,使得原本缺乏程序保障的量刑环节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监督.原本作为法官“私权”的量刑权的实现通过控辩裁三方的参和走向公开透明.

我国以往的庭审中,量刑程序一直都在,但是融入于定罪程序中难以分开.《意见》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给了司法改革浪潮中的量刑程序一个“名分”.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施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量刑实体改革给予了更大的重视.但是,程序改革是实体改革的保障,没有了程序改革的配合,实体改革也如无源之水,难以发挥作用.同时,程序改革为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注入了新的观念,增强了人们的量刑意识,让人们重新审视定罪活动和量刑活动的关系.

2.公正价值.量刑程序改革追求的公正是个案公正,而非绝对公正.绝对公正即追求同罪同罚、同案同判,以达到形式上的量刑均衡.但是世界上并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件,形式上的量刑均衡实然阻碍了个案公正的实现.现代刑罚理论强调刑罚个别化,强调从关注犯罪行为到关注行为人本身,只要经过合法的量刑程序在相应量刑幅度内作出判决并详尽解释量刑理由,即使客观上有违量刑均衡原则,但却能实现量刑结果对诉讼参和人的可接受性.个案公正的实现重要性在于,用自由裁量权对抗立法不公的作用.立法本身可能存在着不协调和罪刑失衡,如果法官以追求绝对公平为目标则会造成更深层次的量刑不公.法官通过解释法律而挖掘正义,是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来意图[1].程序改革从程序上引导法官公正的自由裁量,实体改革从技术上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立法本身存在不协调和罪行失衡,又从技术上加以规范,有些案件则失去了得到公正裁判的机会.法官通过公正的自由裁量对个案加以微调,至少能使部分案件仍可能实现个案公正[2].实现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努力实现审判的实质公正,避免出现判决“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现象.

(二)内在价值—程序独立存在的价值

1.程序参和的价值.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在于最后结果的合法性,而在于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可.从对公正的评价角度来说,一个原告评价为公正的结果,很有可能在被告这里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绝对的结果正义[3]5.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只有在控诉方,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共同参和,经由公正、公开的量刑程序作出的量刑结果,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同.量刑程序给予被害人和被告人充分的表达机会,为被告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提供平台,协调各方关系努力让当事人满意.通过公开公正的量刑活动加强群众对司法的参和,使人们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种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保证当事人参加到审判活动中来,就会使审判的内在品质受到破坏[4].英国法官休厄特有句名言:“不仅要坚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法官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司法权威性来源于大众对司法的信任,大众对司法的信任来源于对量刑主观判断和客观评价上的统一,这就需要法院在量刑过程更加地注重公开和透明,用程序正义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2.尊重公民权利的价值.在我国的庭审中,辩护律师在无罪辩护和轻罪辩护中往往只能选择一种,如果两者都选而被告人被判有罪的话,法官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往往加以重刑,这对被告人是极其不利的.这也使得辩护律师在无罪和轻罪辩护中难以选择,如选择无罪辩护,则可能受到上述不利影响;如选择轻罪辩护,则被告人丧失了被判无罪的机会.独立的量刑程序将定罪过程和量刑过程分开,解决了这一逻辑难题,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定罪量刑混合的庭审模式中,既调查定罪证据,又调查量刑证据,这就将被告人推定为有罪.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给被告人定罪前和定罪无关的事实如量刑证据司法机关无权进行调查.在量刑程序分离的模式中,先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再对犯罪人进行量刑调查,避免了对被告人的有罪推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

二、量刑程序和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缺少了司法公正,就无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给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司法机关深化司法公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需要司法机关努力确保审判质量,不仅要做到定罪量刑公正,还要通过审判公开争取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可,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正的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其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定罪公正和量刑公正.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最终体现,量刑程序不仅能体现程序公正,还能够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

(一)量刑程序体现程序公正

1.量刑公开.司法公正的实现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不在于最后结果的合法性,而在于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可.从对公正的评价角度来说,一个原告评价为公正的结果,很有可能在被告这里被认为是不公正的,很多情况下并不存在绝对的结果正义[3]5.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只有在控诉方,被害人,被告人三方共同参和,经由公正、公开的量刑程序作出的量刑结果,才能得到大众的认同.

价值分析论文参考资料:

价值工程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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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论量刑程序改革价值分析制度设计为关于价值分析方面的论文题目、论文提纲、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参考文献的相关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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