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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论文范文资料 与工伤保险费缴纳缩水,损失责任谁承担等9则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工伤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09

《工伤保险费缴纳缩水,损失责任谁承担等9则》:该文是关于工伤论文范文,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相关论文资料参考。

工伤保险费缴纳“缩水”,损失责任谁承担?

小 保:

吕女士系某石料加工公司雕刻班技术工,公司按计件方式支付工资,吕女士每月工资约3800余元.2012年11月初,吕女士在公司员工体检时被发现疑似职业病,后经职业病鉴定机构确诊为矽肺二期.随后接受住院治疗并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中旬,吕女士病情稳定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但工伤保险基金部门在为吕女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经核定,吕女士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3600元(2100元×16个月).吕女士找公司要求按自己实际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给付,可公司认为,公司大部分员工均是计件工资,且全体职工平均工资为2100元,公司按2100元工资底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无不当.

明 月

明 月:

该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开支,没有按照伤者(吕女士)的月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是按照一个较低的平均数字缴纳,才导致吕女士享受待遇降低,严重损害其应得利益,过错在公司.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2个法律后果.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损失.

小 保

因过失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

小 保:

我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初的一个周末,我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室电源,电加热坐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认为,我的过错是公司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随依据劳动合同约*出处理:连续扣发我两个月的工资,若不接受,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对吗?因过失造成损失被扣工资合法吗?

李 颖

李 颖:

该公司虽然可依据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要求你赔偿经济损失,但以解除劳动合同相要挟、扣发你两个月工资的做法是违法无效的.

首先,应弄清电加热坐垫意外失火原因,若是因该电加热坐垫质量问题引发火灾,责任在电加热坐垫生产商一方,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你的忘关闭办公室电源只是一般小的过失,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公司无权和其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以扣发工资形式要求你赔偿.

其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结合本案,退一步说,即使是你的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失火损失,公司连续扣发其两个月工资的做法也是违法无效的.

小 保

加班费基数不计提成工资,是否合法?

小保:

我所在的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即:每连续上班6天后连续休息2天.业务忙时经常需要加班.我每月工资主要由提成工资和岗位工资两部分组成,都在工资总额之中.可单位在计算加班费工资时,一直按岗位工资作为基数,提成工资未算在内,若按此方法计算,两者相差800~1000元.请问,公司的计算方法对吗?提成工资应否属于月总工资的一部分?

刘 英

刘 英:

公司的计算方法是不合理的.

依据《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为基数,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依据上述规定分析,提成工资的实质是绩效工资,也就是根据劳动者的业绩给予的一种奖励性质的劳动报酬,应当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同时,提成工资是否属于月工资的一部分,也要看该提成工资是否显示在月工资的总额之中,本案你的提成在其月工资总额明确显示出来.既然是劳动报酬范围,又包含在你工资总额当中,应属于工资性质.

小 保

就业证过期,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小 保:

我市某外国语学校,为了提高师资水平,前不久聘用了一名外籍教师.并和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履行了一年因他的就业证到期办不了延续手续,学校欲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可他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他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小 明

小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劳动合同法》对外籍劳动者,有法律效力.但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有一定的特殊限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 (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 ,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就业证到期办不了延续手续,从而外籍教师不具备在中国就业的主体资格,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和其终止劳动合同.这种终止是基于法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的.外籍教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工伤论文参考资料:

工伤保险论文

结论:工伤保险费缴纳缩水,损失责任谁承担等9则为大学硕士与本科工伤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上班途中工伤新规定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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