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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侵权责任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8

《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关于免费侵权责任法论文范文在这里免费下载与阅读,为您的侵权责任法相关论文写作提供资料。

内容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采用了独特的形式,即第7条为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该规定为《侵权责任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严格责任预留了空间.从立法论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对严格责任的构建应以危险为核心要素兼及营业主体的责任,其类型应划分为危险活动、物品的严格责任和营业主体的严格责任,前者应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而后者包括雇主责任和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至于替代责任中的监护人责任、机动车事故责任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责任均宜纳入过错责任,其中前两类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同时辅之公平责任,以更好地实现利益平衡.

关键词:严格责任 替代责任 解释论 立法论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该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是关于严格责任的一般规定.〔1 〕对于《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可能的具体类型,〔2 〕分别在《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与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予以规定.

我国关于严格责任的立法模式具有独特之处,不同于德国的单行法模式,〔3 〕法国的一般条款为主的模式 〔4 〕以及日本的民法加特别法模式.〔5 〕我国的模式为由《侵权责任法》具体列举适用严格责任的类型,同时通过一般规定(即《侵权责任法》第7条)为特别法规定严格责任预留了空间.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中的“法律”应只指《侵权责任法》.笔者不赞同此种观点.笔者认为,此处的“法律”既包括《侵权责任法》,也应包括《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果仅指《侵权责任法》,则第7条会使用“本法”一词进行表述.〔6 〕如果仅指《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则会使用“其他法律”一词.〔7 〕因此,第7条指称的“法律”即包括《侵权责任法》也包括《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当其他法律对严格责任有规定的,其规定可以适用.如《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将关于此类事故的侵权责任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但是,《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原有的一些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比如《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的适用产生问题.第一是新法与旧法的问题,当《侵权责任法》与旧法的规定相冲突的时候,如《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赔偿范围发生冲突,姑且不论《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仅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无疑应该适用新法规定.第二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问题,当《侵权责任法》与旧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时候,《侵权责任法》此时应被视为一般法,应该让位于特别法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有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也可以规定严格责任,〔8 〕这明显与《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相左,第7条中的“法律”应指狭义的法律,也就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但对于上述列举的严格责任的具体类型,其归责原则是否均属于严格责任却存在较大争议,这对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造成了困扰.因此,厘清《侵权责任法》中的严格责任类型,具有积极的意义与重要的价值.

二、基本一致认同的严格责任类型

根据对我国相关学说的梳理,目前基本无争议的严格责任类型有以下几种:

(一)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民法通则》第127条就已经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其归责原则也采严格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款的但书条款又规定了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抗辩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2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上述严格责任外,第80条又规定了绝对责任,即无抗辩事由的责任.〔9 〕而第81条对于动物园责任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在美国法上,向公众开放的动物园也不负严格责任,仅负过错责任.〔10 〕因此《侵权责任法》关于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确立了两种归责原则,对于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为过错推定责任,而除此之外的为严格责任.对于此点,学界基本达成一致意见.〔11 〕

从比较法上看,动物责任基本被归入严格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法国民法典》第1385条规定了动物致害责任,起初法院将此解释为过错推定责任,但自19世纪后期开始,法院逐渐将其解释为无过错责任.〔12 〕《德国民法典》第833条和834条则区分了宠物类动物和日常用益类动物致害责任,前者采严格责任,后者采过错推定责任.美国法适用的是严格责任.而日本法对动物致害责任采过错推定责任,并实行举证倒置.〔13 〕

(二)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规定,学说基本一致认为属于严格责任.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我国学说通说认为属严格责任,〔14 〕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在所不问.

(三)高度危险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共有九条规定,其中有学者将第69条规定称为高度危险的一般条款.〔15 〕对于第九章的规定,学界基本认可属于严格责任.本章的规定体现了严格责任的核心理念,即对危险活动的规制.

(四)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目前较一致的观点认为属严格责任,虽然缺陷的存在一般表明了过错的存在,但是缺陷出现的原因多种多样,即可能是生产者的过错所致,也可能并非其过错所致.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不必证明生产者存在过错,对于生产者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因此完全符合严格责任的内涵与特征.

侵权责任法论文参考资料:

企业的社会责任论文

文献法

企业社会责任论文

婚姻家庭法论文

文献综述法

结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严格责任类型之厘清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侵权责任法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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