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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私法论文范文资料 与国际私法下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国际私法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1-16

《国际私法下国际河流争端解决》:本文是一篇关于国际私法论文范文,可作为相关选题参考,和写作参考文献。

摘 要 国际私法运用在国际河流争端的解决上,通过一国国内法院的诉讼,让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本文分析了相关的案例及其优势,同时分析了国际私法方式解决国际河流争端问题的难点.

关键词 管辖权 法律适用 判决 承认 执行

作者简介:黄雅屏,河海大学.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251

传统上,国际河流的争端仅仅指的是“国家之间”的水资源的争端,而相应的法律解决模式,也就是仅包含“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两种表现形式的国际公法法律解决模式.但实际上,国际河流的争端不仅发生在国家之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国家和个人(私人团体、法人)之间、国际组织和个人(私人团体、法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这种由于利用国际河流、国际河流开发、国际河流污染等而导致的涉及个人(私人团体、法人)的争端,也可以通过“行业仲裁”或“国内法院”加以救济,这就是国际私法法律解决模式.

一、国内法院诉讼

“国内法院诉讼”在国际河流的争端解决中也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方法,因为国家司法系统(national judicial system)提供给个人了一种无需等待自己的政府干预的救济方法(Private Remedies),这是一种更为直接的救济途径,而不用被动地等待本国政府的介入;国家层面的决定(判定)已经足以令外国实体直接地对于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或违约),而不必牵涉到对国家责任的复杂要件进行深入的分析;在国家愿意在国内法院审理涉及跨境损害的诉讼时,原告往往能取得有利的判决结果.

例如,美国第六巡回上诉法院,依据密歇根州的法律,判决几个密歇根州钢铁公司共同及分别对加拿大原告的健康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就是五大湖周边的这些钢铁公司污染跨界的水资源.

与国际河流相关的侵权案件,是典型的“侵权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地”不一致,分属两个国家的案件类型.类似本案,涉外侵权案件管辖权的选择上过去常选择“侵权人所在地”,因为作出的判决很容易得以实施,使得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但涉及国际河流问题,这往往比较困难,河水是流动的,污染有时是累加的,而且让原告到上游国的法院去起诉也具有现实的困难.原告也可以选择“损害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管辖权的基础.

例如,在Poro v. Houillieres du Bassin du Lorraine一案中,一个德国的公民在德国的法院起诉一法国的采矿公司,由于该采矿公司的废水排放污染了跨界河流莫塞尔河导致其开设的旅游度假村的损失.德国法院在进行准据法选择的时候适用了对原告最有利的法律(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在本案中是法国法,同时判定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如,国内法院有效使用的一个例子,涉及法国钾矿将氯化物污染物排放到莱茵河的跨界纠纷,盐度增加对荷兰农业造成重大有害影响.1974年,个体受害人和一家致力于清理莱茵河的荷兰基金会在“鹿特丹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of Rotterdam)”针对法国阿尔萨斯钾矿(the Mines de Potasse d’Alsace,MDPA)提起了侵权行为之诉,索求盐排放造成的目前和未来的损害赔偿.地区法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起诉.原告上诉到荷兰海牙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of The Hague),指出欧洲公约将管辖权归于遭受损害的地方,而不是在损害行为地.海牙上诉法院要求对这个先决问题请求欧洲共同体法院对条约加以解释,其解释认为既包括引起损害的地方,也包括损害结果的发生地.因此,这种情况下,适当的诉讼地点是荷兰或法国.

案件返回到“鹿特丹地方法院”,被用来解决此争端的准据法定为荷兰法律(包括国际法的不成文的规则).法院判定氯化物的排放是非法的,但无法确定对于原告的损失,MDPA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赔偿责任.三位专家被任命解决这个问题.专家报告提交后,法院再次依据荷兰法判定MDPA的行为违反了其对原告的注意义务,对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MDPA辩称,其排放量没有超过1976年《波恩公约》(the Bonn Convention of 1976)的规定.但法院指出,因为法国尚未批准该公约,它无法在此案中使用.法院接着论证依国际法不成文的规则,这些国际法原则也将判定MDPA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MDPA将判决上诉到海牙上诉法院,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鹿特丹地区法院进行损害评估程序.MDPA又针对海牙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荷兰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Netherlands)审查案情,驳回了MDPA的上诉,并判令其承担全部费用.此案最终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赔偿375万荷兰盾.

二、国际私法方式解决国际河流争端问题的难点

但是使用“国际私法性质”的国内法院救济来解决国际河流争端,包含了一些常见的国际私法案件所特有的程序上的困难:

(一)管辖权的确定

国际河流的案件中经常一方当事人为国家,这就等于在诉讼中要起诉国家或国际河流管理機构(国家间政府组织),由于管辖权豁免原则,这一争端自然而然上升到国家间的争端,只能适用国际公法性的法律解决模式.例如,“古特水坝国际仲裁案”, 洪水灾害的受害人于1952年10月向联邦地区法院起诉,状告加拿大政府,要求加拿大政府给予赔偿.加拿大政府在1952年11月10日给美国政府的照会中声称:如果水灾造成的损害确实是由于古特水坝造成的话,加拿大愿意给予赔偿,但鉴于加拿大政府享受国家主权豁免,赔偿问题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来确定.最终两国签订仲裁协议,通过国际仲裁和谈判解决了争端.再如,“乌拉圭河纸浆厂国际法院案”,纸浆厂的选址和建设,由于涉及国际河流乌拉圭河,涉及沿岸各国的利益,采取许可制,由乌拉圭颁发许可证,并由乌拉圭通报河流联合管理委员会(CARU),这使得争端一方当事人由一个外商投资公司法人,上升为国家-乌拉圭,事实证明案件的解决也都是依靠国际法院这一国际公法性质的法律解决模式.

国际私法论文参考资料:

国际私法论文

结论:国际私法下国际河流争端解决为关于本文可作为国际私法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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