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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文资料 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类型化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诚实信用原则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4-02

《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类型化》:这是一篇与诚实信用原则论文范文相关的免费优秀学术论文范文资料,为你的论文写作提供参考。

摘 要:劳动关系较之一般的契约关系更着重双方信赖利益.对于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各国尽管尚存争议,但大多均肯定其价值.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有明文规定.但无论是诚信原则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抑或从我国司法适用现状的考察,诚信原则均有类型化适用的必要.即在考量劳动法特性前提下,按照诚信原则三大功能的指引,在适用时区分不同的类型进行建构,明确具体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在补充性功能上,注意劳动者附随义务划定的边界,不能擅自突破法律既定的保护框架.在限制性功能上,应通过精细化阐述或下位原则适用,对判定要素加以说明.在修正性功能上,应遵循维护法律安定性为本旨,例外情况下才适用的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3-0077-15

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诚信原则)最初主要适用于债权法,但近来逐步扩展至其他私法部门,甚至是公法、诉讼法领域,渐成为君临所有法律领域的“帝王条款”.在本质上具有“公私融合、私法为主”属性的劳动法亦不例外.在各国实践中诚信原则不仅广泛运用于个别劳动争议问题,也拓展于集体劳动争议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 3 条第 1 款亦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信原则”,但对于何谓诚信以及如何适用未予说明.基于此状况,学术界对诚信原则在劳动法中运用持肯定态度下,①基本上是从法条中直接归纳或从比较法角度阐明我国当前的不足及完善.②惟事实上诚信原则作为不确定性概念,立法无法逐一细化,须仰赖司法通过个案加以体系化,但目前流于理论上的空泛讨论,鲜见从司法适用角度解释该原则.尽管民法学界对诚信原则如何具体适用有一定的有益探索,但基于劳动法本身的特性,不可能完全照搬其经验.如骆意:《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基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53个案例的实证分析》,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而在实务界,法院在面对劳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或失衡情况下,亦不断在具体案件中适用诚信原则,本文以“诚实信用”和“劳动合同法”为检索关键词,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进行全文搜索,截至2015年10月,共有2433件判决.受限于人力和时间,本文无法处理所有判决,故采取分层随机抽样,选取其中部分案件为研究样本.同时需说明的是,诚信原则同样也可运用于集体劳动关系中,如双方集体协议签订后,则基于诚信原则,劳动者不得擅自罢工.但从笔者收集的案件来看,实务中完全没有涉及此方面的议题.故本文主要处理的是诚信原则在个别劳动关系中的运用. 但如何在庞杂的案件中,遵循劳动法特性的前提下,形成一以贯之的审判脉络,防止误用、滥用等情况是亟待解决的难题.基于此,笔者拟在结合理论的基础上,对我国法院判决作全面、系统地整理和分析,并提出诚信原则适用于劳动法的类型化解决模式.

一、诚信原则向《劳动法》的演进

大陆法系国家视诚信原则为民事法上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适用于所有契约.在德国,认为劳动契约乃民法雇佣契约的社会化,其架构仍建筑于雇佣契约,因此双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受诚信原则调整.《德国民法典》第 242 条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该条虽仅述及债务人应如何履行义务,惟德国法院基于诚信原则作为契约法的基本原则,透过第157 条“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信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的规定,推论出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亦应受到诚信原则的拘束.而且此条款的射程范围涵盖于契约缔结前、履行中、终结及契约解释等各阶段.依学者分析德国契约法下的诚信原则,具有三项功能:1作为司法机关造法的法律基础;2成为诉讼当事人法律上的抗辩基础;3提供私人契约中重新分配风险的法律基础.参见陈聪富:《诚信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载《政大法学评论》2008年第104 期. 而其中第一项功能在劳动法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当双方所明定的契约条款有所缺漏时,法院利用诚信原则为媒介,形塑出当事人之间的附随义务群,如告知义务、忠诚义务、合作义务等.不同于德国通过民法将诚信原则精神注入到劳动法中的模式,日本在2007年通过的《劳动契约法》将诚信原则作为劳动契约的基本原则.日文称之为“信義誠実原則”.日本《劳动契约法》只有19条,但涉及诚信原则的条款却多达6条.参见[日]荒木尚志、菅野和夫、山川隆一:《详说労働契约法》,弘文堂2008年版,第76—77页. 该法第3条第4项规定:劳工及雇主于遵守劳动契约的同时,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第3条第5项订定权利滥用原则,规定双方基于劳动契约行使权利时,不得有滥用情况.该法同时将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诚信义务类型加以法定化,如雇主应充分说明劳动契约内容以便雇员理解的义务(第4条),雇主对劳工的安全配虑义务(第5条),雇主在行使企业外调职(出向)、惩戒、以及解雇等权利时的禁止滥用义务(第14条至第16条).

与大陆法系通过民法输入(Code-based approach)或者立法直接规制不同,英美法系通过司法判决的大量累积形成.以美国为例,传统习惯上契约自由理念深深扎根在法律制度中.尽管诚信原则运用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中一直零星出现,但通说认为契约自由已为当事人提供一定自由,使其得以获得最佳的交易.若贸然引入诚信原则将产生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强加义务于当事人的危险.直到20 世纪60 年代各州对《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引进和采纳,诚信原则才逐渐成为合同的一般原则.不过此项原则最初只适用于保险契约,但部分法院认为雇佣契约与保险契约颇为类似,缔约双方的协商能力及经济地位均极不平等,因此将诚信原则类推适用于劳动关系中.但此种方式受到学者批评,认为其超越了法律框架.于是部分法院开始借助劳动契约本身中隐含的所谓诚信善意与公平交易默示义务条款作为评价标准.此条款最初运用于解雇领域,美国传统上有任意雇佣原则,除非当事人事先特别约定合同存续期间,否则契约即属不定期契约,劳雇双方都有随时解除的权利.但此项规定的适用对劳工就业稳定常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法院在判决中创设出几项重要例外条款,而诚信善意与公平交易原则即为一重要原则.依此原则,当劳雇双方建立雇佣关系后,即形成一种默示契约关系(implied covenant),应诚实履行契约并公平对待对方,契约当事人的任一方,均不得做出损害他方权利以获取契约上利益的行为.在解雇时,雇主滥用即构成非法解雇或不公平解雇.参见James J Brudney, Reluctance and Remorse:The Covenant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with American Employment Law, 32 Comp Lab L & Poly J 779 (2011) 之后默示条款的适用不再局限于解雇领域,其范围不断扩张,已成为雇佣关系的应有之义,并拘束双方.

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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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法适用类型化为关于本文可作为诚实信用原则方面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关于诚实信用原则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论文写作参考文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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