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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风险论文范文资料 与招财宝事件再看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关论文参考文献

版权:原创标记原创 主题:金融风险范文 科目:职称论文 2024-03-17

《招财宝事件再看互联网金融风险》:此文是一篇金融风险论文范文,为你的毕业论文写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因为其外部性强,对金融稳定影响大,应尽快将涉足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公司视为系统重要性机构,实施特别监管

2017年12月29日,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银监会对涉及广发银行违规担保案件的13家机构开出罚单,共罚没13.41亿元.之前的12月8日,广发银行因在广东惠州侨兴集团私募债发行过程中的违规担保行为,被银监会处以7.22亿元的巨额罚款.这是银监会自2003年成立以来,对单家机构开出的最大罚单.

2016年12月,侨兴集团下属的两家公司在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这起由“招财宝”发布的私募债产品逾期引发的事件,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集聚的典型案例.

虽然事件以保险公司赔付及商业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受罚告终,但其中各参与方所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尤其是以“招财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角色与责任、相关产品设计蕴藏的风险以及如何加强对此类平台的综合监管,值得持续关注.

“招财宝”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12月底,“招财宝”平台发布公告称,其平台发布的“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 第一期至第七期私募债出现逾期,原因为融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此前的2015年10月,“招财宝”平台已发生过类似风险事件.

2014年12月,侨兴集团下属企业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的私募债产品在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粤交所备案后,在“招财宝”平台上发布,期限均为两年,本息合计11.46亿元(其中本金10亿元).这些“侨兴债”被“招财宝”分拆成几十期“企业贷”产品,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信用保证保险.原始投资者还可通过“变现”功能,将手中所持债券抵押变现,接盘投资者购买的产品类型则变成“个人贷”,为之提供履约担保的则是众安保险公司.

从表面上看,每个环节有保险机构增信,资金周转困难时还能“变现”,产品设计堪称完美.但表象之下隐藏着多种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

一是私自拆分私募债务,规避政策限制.私募债是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其发行和转让均受到严格限制.根据《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合格投资者必须满足:個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机构投资者为金融机构及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等.此外,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这就意味着,“侨兴债”若严格按照债券投资的相关要求,每期1亿元的私募债由200人平分,每人投资金额不能低于50万元.而“招财宝”平台上以大众用户居多,满足这一要求几无可能.为将这些私募债卖出,平台将“侨兴债”拆分成每只50万到199万元不等的债券,每个投资者投资1万元即可,变相地突破了相关规定对合格投资者资质和人数的限制.

二是未履行好准入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责.“招财宝”设有专门的风控团队,也意识到存在增信机构未能履约的风险.但事实上,“招财宝”对出借人和产品涉及的履约机构并未进行认真审核.一家经营规范的网络借贷(P2P)平台,应履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融资项目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义务,通过电子渠道或物理场所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而“招财宝”仅引入各类金融机构增信,广发银行、浙商财险、众安保险等金融机构都是“侨兴债”的增信方.引入这一系列的增信方,其主要目的在于把高风险的私募债包装成低风险的金融产品,以“定期理财”形式售卖给普通投资者.

三是风险提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充分.“招财宝”的“变现”,实际上投资者进行两个方面的操作:先将现有的“企业贷”债权进行抵押;以上述抵押的债权做担保又借了一笔钱,产生新的借贷行为.若“企业贷”违约,“变现”的投资者则会面临双重损失,一方面损失投资“企业贷”的理财资金,另一方面需要向购买变现产品的投资者偿还借款.“招财宝”并没有在显著位置提示风险,反而一再强调保险公司承保.购买上述“变现”产品的普通投资者,难以了解这些“个人贷”背后所对应的基础产品.只有在违约后,投资者才知道所购买的“个人贷”产品不过是经过包装的垃圾债.由此可见,“招财宝”风险提示严重不足,也未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缺失.纵观侨兴债违约事件,招财宝平台拆分私募债,通过“企业贷”“变现”等方式变相地推荐、销售私募债.此举除涉及私自拆分、信息披露不充分等违规,还涉及到投资者适当性问题.毫无疑问,“招财宝”将高风险的私募债售卖给广大中小个人投资者,显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严重缺失.从本质上看,此类私募债的“变现”过程,已经接近衍生品二级市场交易行为.在欧美等国家,场外衍生品二级交易市场的参与者都是机构投资人,而“招财宝”放任、鼓动大量不具备投资能力的个人投资者进入到衍生品交易的“二级市场”,不但涉嫌误导销售,更是明显违背了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要求.

“招财宝”平台的性质辨析

2015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风险防控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不得作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招财宝”平台发布上述私募债虽然发生在2014年,未触及这一要求,但该平台一系列违规行为应该引起高度关注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提出的原则和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先后制定相应的监管细则,如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四部委公布《网络借贷信息*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但从实际看,目前“招财宝”游离在监管框架之外,相关部门尚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这与“招财宝”自身极力模糊平台定位并以此规避监管有关.

“招财宝”公司,全称为“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2013年12月在上海市黄浦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据介绍,“作为开放的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招财宝”平台“主要投资品种是企业和个人直接或通过推荐机构发布的借款类产品,以及部分金融机构根据监管法律法规发行的其他产品,其中借款类产品由金融机构或担保公司等作为增信机构提供本息兑付增信措施”.这是其所谓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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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招财宝事件再看互联网金融风险为大学硕士与本科金融风险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优秀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下载,关于免费教你怎么写金融风险师方面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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